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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导则:地铁应用系统编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导则

  第4部分:地铁应用系统

  编制说明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导则 第4部分:地铁应用系统》编制组

  二〇〇九年七月

  一、任务来源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末下达制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导则 第4部分:地铁应用系统》国家标准的计划。

  本部分任务由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下达,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和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二、编制目的和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主要大中城市相继开始建设地铁项目。由于地铁火灾事故的发生,不可避免会引起众多人员受到伤害甚至死亡,因此地铁防火设计也成为了地铁建设项目的重中之重。而地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为防火设计的重要一环,也是地铁设计、施工以及验收的重要部分之一。由于目前在地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过程中,对于系统产品的选型大多是依赖于建设方的招标书,并且每个地铁工程的招标书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要求都不尽相同,因而给系统产品选型和设计带来了困难。

  同时,虽然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进行了规定和约束,但是对于地铁场所的系统设计标准和规范则涉及较少,目前地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大多数依赖于地铁设计规范或设计院的固有的设计流程和设计方式,其只针对系统组件级产品设计,对于系统的整体性设计缺乏科学数据支撑。

  因此,有必要制定国家标准,为消防监督管理部门、中介机构和设计单位在对地铁应用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性能评价时提供技术方法和依据,促进地铁应用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性能方面评价工作的规范化。

  本部分的制定与实施,将在消防监督管理部门、中介机构以及设计单位对地铁应用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进行综合评价时,提高审核效率,完善设计整体性能,提高经济合理性。

  三、编制原则

  1. 本部分的编制首先要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导则 第1部分:总则》(以下简称《总则》)规定的评价指标体系框架范围内进行。

  2. 本部分的编制应结合地铁应用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特有或关键的性能要素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指标。

  3. 本部分的编制应针对地铁车站、区间隧道以及停车场等建筑结构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重点考虑在《总则》中无法涵盖的性能要素进行评价,并对客观评价的指标应提出明确的测试方法或检查方式。

  4. 本部分规定的评价方法、评价结论的模式应与《总则》的规定相协调。

  四、编制过程

  编制本部分经历了以下阶段:

  1. 2007年,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启动项目的预研工作,并向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导则 第4部分:地铁应用系统》建议书;

  2. 2007年12月4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导则 第4部分:地铁应用系统》计划;

  3. 2008年,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成立本标准编制组,就项目的开展和实施进行了分解和落实,经过项目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的共同努力,完成了标准草稿的撰写工作;

  4. 2009年1月~8月,编制组通过工作会议以及与相关企业和有关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研讨,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五、主要内容

  1. 范围

  规定了本部分的适用范围。

  2. 引用文件

  说明本部分主要参考和引用了GB50116、GB50166、GB/T4718-2006 和GB50157-2003等国家标准的相关内容和检测方法。

  3. 一般要求

  本部分对地铁应用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的组成及其完成的功能进行了规定。依据《总则》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将地铁应用系统性能评价定义为I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照对系统设计所起作用的重要程度将地铁应用系统的评价指标氛围A类项和B类项。

  同时,本部分还应满足《总则》第5章一般要求的规定。

  4. 符合性评价

  符合性评价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等设计要求的程度,是地铁应用系统设计性能评价时必须选择的评价目标,该评价的要求、评价指标以及评价结论均应满足《总则》第6章的相关规定。

  在评价方法中,评价指标“设计深度”和“产品标准”的评价应满足《总则》第6.3.2和第6.3.5条的要求。评价指标“设计任务书及设计要求”除了应满足《总则》第6.3.3条和GB50157-2003第19.2条的要求外,还对“网络性能”、“可扩展能力”、“兼容性”和“信息传输”等评价指标的评价方法进行了规定。同时本部分还对评价指标“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评价方法重新做出了规定,与《总则》中的评价方法略有区别。

  5. 协同性评价

  协同性评价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协调多个设备或组件,协调一致地完成某一消防功能的效果程度,是地铁应用系统性能评价时必须选择的评价目标,分为组合探测、火灾报警、关键设施监视和综合联动控制4个评价指标。其中“火灾报警”指标的评价方法与《总则》中的规定略有不同,其他指标的评价方法都是在先满足《总则》相关条款规定之外,还需满足本部分的特殊规定。

  6. 适用性评价

  适用性评价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使用条件下,使用功能满足保护对象客观需求的有用程度。地铁应用系统适用性评价为必选评价目标,且权重均为A类项。该评价分为气候环境和电磁环境两个评价指标,在使用条件可能超出产品标准要求时,应选择与之相对应的评价指标进行评价。

  7. 先进性评价

  先进性评价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时,根据工程要求或用户需求,系统的某项功能指标相比较同类主流产品所表现出的超前性、先导性的优势程度,是地铁应用系统性能评价时的可选评价目标。本部分的先进性评价在完全参照《总则》第9章的规定的基础上,还增加了抗电磁干扰能力评价指标,依据评价方法,将其评价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8. 经济性评价

  经济性评价是地铁应用系统性能评价时的可选评价目标,分为设计成本、施工成本和维护成本共三个评价指标。本部分的经济性评价完全参照《总则》第10章的规定执行。

  9. 系统整体评价

  系统整体评价是综合考虑了系统所选择的全部评价目标中的各个评价指标的评价结果所得出的综合结论。

更多资料请点击: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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