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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导则: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性能评价导则

  第3部分: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

  Guide to perforamnce assessment of fire detection and alarm system

  ——Part 3: Application system for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

  (征求意见稿)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一般要求. 1

  4.. 符合性评价. 1

  5.. 协同性评价. 3

  6.. 适用性评价. 4

  7.. 先进性评价. 5

  8.. 经济性评价. 5

  9.. 系统整体评价. 5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石油化工企业典型场所火灾探测器选型举例. 6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记录表. 7

  前 言

  GB/T XXXXX-201X《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导则》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大型公共建筑应用系统;

  ——第3部分: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

  ——第4部分:隧道、地铁应用系统。

  本部分为GB/T XXXXX-201X的第3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部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探测和报警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6)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导则

  第3部分: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下简称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工程设计阶段的性能评价要求、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结论。

  本部分适用于中介机构对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性能的评价,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GB/T XXXXX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3836-2000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GB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22134-200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T XXXXX.1-201X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导则 第1部分:总则

  SH 3005 石油化工仪表安装设计规范

  3 一般要求

  3.1 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的性能评价是针对GB/T XXXXX.1-201X中 4.1 规定的Ⅰ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所进行的评价活动。

  3.2 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的评价指标对系统设计所起作用的重要程度(属性)应符合GB/T XXXXX.1-201X中4.2的规定。

  3.3 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的性能评价应满足GB/T XXXXX.1-201X第5章的要求。

  3.4 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的性能评价应包括符合性、协同性、适用性、先进性和经济性共五个评价目标,其中,符合性、协同性、适用性为必选评价目标,先进性和经济性为可选评价目标。

  4 符合性评价

  4.1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的符合性评价要求应符合GB/T XXXXX.1-201X中6.1的规定。

  4.2 评价指标

  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的符合性评价指标应符合GB/T XXXXX.1-201X中6.2的规定。

  4.3 评价方法

  4.3.1 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的符合性评价方法应满足GB/T XXXXX.1-201X中6.3.1和6.3.2的要求。

  4.3.2 设计任务书及设计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的设计应首先满足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还应采用审核检查法,按以下要求进行评价:

  4.3.2.1 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设计满足以下要求时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a)应在各个石油化工装置、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合理设置区域型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消防控制中心设置集中型火灾报警控制器。

  b) 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方式应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控制方式;

  c) 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含联动型控制器)每一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地址总数宜留有不少于地址总数额定容量10%的余量,且每回路地址总数不宜超过200点;

  d) 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每一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地址总数宜留有不少于地址总数额定容量10%的余量,且不超过100点。

  4.3.2.2 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的可燃气体报警系统设计完全满足以下要求时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a)在生产、使用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合理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b) 可燃气体探测器监测点的设置应根据气体的理化性质、释放源的特性、生产场地布置、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操作巡检路线等条件,选择气体易于积累和便于采样检测之处布置。

  c) 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于封闭或半封闭空间内,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2 m,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 m。

  d)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 m,室外宜为15 m。

  4.3.2.3 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的特定场所火灾探测器设计满足以下要求时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a) 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应在特定场所选择合理的火灾探测器类型,包括火焰探测器、线型感温探测器、光纤感温探测器等,具体选择方法可参见附录A。

  b)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应用特殊火灾探测器的设置位置及保护面积应满足规范要求。

  4.3.2.4 检查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的兼容性满足以下要求时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a)如果系统采用不同厂家的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组件之间的相互配套兼容能力应符合GB 22134-2008的要求。

  b)如果系统采用不同厂家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组网,控制器的信息兼容能力应符合GB 22134-2008的要求。

  c)如果系统需要与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的其他系统,如石化生产自动控制系统、电视监控系统(CCTV)等信息共享,系统间的兼容能力应满足工程要求。

  4.3.2.5 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的信息传输满足以下要求时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a)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的联网控制器容量及通信传输距离应满足工程要求。

  b)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所采用的网络信息传输方式,如RS485、CAN、TCP/IP、GPRS等方式应满足工程要求。

  c)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所采用的网络信息传输介质宜采用光纤传输。

  d)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的网络传输内容应满足工程要求,应在全厂性消防控制中心显示所需信息。

  4.3.3 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应用审核检查法,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的设计应满足GB 50116,GB 50160,GB 50493-2009及SH 3005。能完全满足以上标准要求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3.4 产品标准

  应用审核检查法,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设计中选择的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产品标准、GB 3836-2000、GB 4208-2008等。能完全满足以上标准要求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4 评价结论

  根据附录B记录的各个评价指标的评价结果,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符合性评价结论应满足GB/T XXXXX.1-201X中6.4的要求。

  5 协同性评价

  5.1要求

  协同性评价是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性能评价必须选择的评价目标,所有评价指标都要求进行评价,并且属性均为A类项。

  5.2评价指标

  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的协同性评价指标应符合GB/T XXXXX.1-201X中7.2的规定。

  5.3 评价方法

  5.3.1 组合探测

  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组合探测的协同性评价应满足GB/T XXXXX.1-201X中7.3.2的要求,还应满足以下要求,全部满足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a)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选型应根据使用场所确定采用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还是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组合;

  b)火焰探测器的选择应根据使用现场发生火灾时可燃物燃烧时产生的光谱分布确定选择紫外、红外或红紫外复合火焰探测器;

  c)石化储罐区当储存油品为原油等重质油品时,火灾探测的重点是对烟气浓度探测,同时对火灾温度进行监测;

  d)石化储罐区当储存油品为轻质油品及一些成品油,应着重考虑火焰探测和图像监测。

  5.3.2 火灾报警

  应用客观评价法或审核检查法,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火灾报警设备的设计完全满足以下要求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a)大型的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罐区、加热炉、可燃气体压缩机及火炬头等重要场所的火灾报警确认应充分利用电视监控系统(CCTV)的信息;

  b)火灾警报装置的设置,应根据现场的环境噪声选择合适声压级的声光警报器、警铃或警笛,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播放范围的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c)在火灾时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需要进行人员紧急疏散和统一指挥的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当使用生产扩音对讲系统代替时,应具有在确认火灾后能够切换到应急广播状态的功能。

  5.3.3 关键设施监视

  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火灾报警的协同性评价应满足GB/T XXXXX.1-201X中7.3.4的要求。

  5.3.4 综合联动控制

  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综合联动控制的协同性评价应满足GB/T XXXXX.1-201X中7.3.5的要求,还应满足以下要求,全部满足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a)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应可对安全操作设备,如各种控制阀门等进行操作和控制;

  b)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应能向紧急停车系统(ESD)传输信息,硬件接口及通讯协议应满足要求;

  c)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应能向集散控制系统(DCS)传输信息,硬件接口及通讯协议应满足要求。

  5.4评价结论

  根据附录B记录的各个评价指标的评价结果,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协同性评价结论应满足GB/T XXXXX.1-201X中7.4的要求。

  6 适用性评价

  6.1要求

  适用性评价是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性能评价必须选择的评价目标,所有评价指标属性均为A类项。

  6.2评价指标

  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的适用性评价的评价指标中的气候环境、防爆环境是必选评价指标,对于系统存在其他环境干扰的评价指标可依据GB/T XXXXX.1-201X 第8.2条和第8.3条的规定进行有选择的评价。

  6.3评价方法

  6.3.1气候环境

  应用审核检查法,检查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的气候环境适用性评价满足以下要求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a)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的设备所选择的IP防护等级应与运行环境相适应;

  b)当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的设备安装在室外时,技术指标应满足当地的温度、湿度等气候条件要求;

  c)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的现场环境中存在腐蚀性气体时,技术指标应满足要求。

  6.3.2防爆环境

  应用审核检查法,检查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的防爆环境适用性评价满足以下要求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a)选择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应从整体防爆角度出发,根据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维修方便的原则,进行综合分析选择;

  b)应根据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等级及范围决定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

  c)所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或组别不应低于爆炸危险环境中爆炸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

  6.4 评价结论

  根据附录B记录的各个评价指标的评价结果,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适用评价结论应满足GB/T XXXXX.1-201X中8.4的要求。

  7 先进性评价

  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的先进性评价应满足GB/T XXXXX.1-201X第9章的要求,还要考虑以下几点:

  a)系统是否采用红外方式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b)系统是否采用双波段或多波段的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

  c)系统是否采用可恢复式的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

  d)系统是否采用光纤感温探测器。

  8 经济性评价

  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的经济性评价应满足GB/T XXXXX.1-201X第10章的要求。

  9 系统整体评价

  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整体评价根据附录B的记录结果,按照GB/T XXXXX.1-201X第11章的要求进行评价。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石油化工企业典型场所火灾探测器选型举例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记录表

更多资料请点击: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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