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导则
第3部分 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
编制说明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导则 第3部分:
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编制组
二〇〇九年九月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任务由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下达,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探测和报警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6)归口,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二、编制目的和意义
1. 石油化学工业的生产流程复杂,设备种类繁多,是一种工艺比较复杂,技术性较强的行业。由于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各种辅助材料大都是易燃易爆物质,极易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且着火时火势凶猛不易扑灭,所以,石油化工行业也是一个火灾爆炸危险性大,而且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则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行业,一直是消防保卫的重点。合理有效的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以将石油化工场所生产过程中的火灾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的保障。
2. 目前我国现行适用于指导石油化工企业消防安全方面的标准主要有:国家标准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93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及规范,这些规范对石化场所、装置等生产过程的防火要求方面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而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靠性等综合性能评价方面涉及很少。现行的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通用指导规范对于石油化工企业中一些特定的生产环境及生产工艺比较复杂的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也没有作出更加深入的涉及,在具体的工程设计实例中经常出现超规范情况、规范规定不详情况和其它特殊情况,而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身性能和施工质量存在较大差异,致使其运行状况表现不同,消防监督部门、保险部门和使用者需要对系统运行状态进行科学的评价。
3. 通过对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综合性能评价,可为该类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选型、工程设计提供评价的要素指标、程序和方法,以规范石油化工场所应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评价活动,最大限度地发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作用,为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因此,有必要制定国家标准,促进石油化工企业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产品性能和设计性能方面评价工作的规范化。
三、编制原则
本标准的编制,遵循客观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采纳了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企业的意见,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导则 第1部分:总则》为基础,以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以及GB 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为依据,重点针对应用于石油化工企业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设计阶段的整体性能,编制本标准,使标准做到技术指标先进,符合石油化工企业的特点,为性能评价提供依据。
四、编制过程
编制本标准经历了以下阶段:
1. 2007年,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启动项目的预研工作,并向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技术条件导则 第3部分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建议书;
2. 2007年12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导则 第3部分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计划;
3. 2008年,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成立本标准编制组,就项目的开展和实施进行了分解和落实,经过项目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的共同努力,完成了标准草稿的撰写工作;
4. 2009年1月~8月,编制组通过工作会议以及与相关企业和有关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研讨,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五、组成部分及主要内容
本标准分为九个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 范围
规定本标准的主要适用范围。
2. 规范引用文件
说明本标准主要参考和引用了GB50116、GB50160以及GB50493等国家标准规定的相关内容。
3. 一般要求
首先做了总体的要求,规定了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的性能评价活动依据总则应属于Ⅰ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应包括符合性、协同性、适用性、先进性和经济性共五个评价目标,其中,前3项为必选评价指标,先进性和经济性为可选评价目标。
4. 符合性评价
符合性评价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法规等设计要求的程度,是所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性能评价时必须选择的评价目标,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的符合性评价应按照总则进行,在设计任务书及设计要求方面,还应从火灾报警控制器设计、可燃气体报警系统设计、特定场所火灾探测器设计、兼容性及信息传输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石油化工企业典型场所火灾探测器选型举例表参考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火灾探测器选型。
对于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指标和产品标准的评价,本部分重新做出了规定,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导则 第1部分:总则》中的评价方法有区别。
5. 协同性评价
协同性评价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协调多个设备或组件,协调一致地完成某一消防功能的效果程度,是所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性能评价时必须选择的评价目标,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的协同性评价应按照组合探测、火灾报警、关键设施监视和综合联动控制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6. 适用性评价
适用性评价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使用条件下,使用功能满足保护对象客观需求的有用程度。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的适用性评价指标包括气候环境和防爆环境。
7. 先进性评价
先进性评价是指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时,根据工程要求或用户需求,系统的某项功能指标相比较同类主流产品所表现出的超前性、先导性的优势程度,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时的可选评价目标。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的先进性评价应按总则进行评价,还应考虑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的火灾探测器是否采用先进的原理及先进的探测器。
8. 经济性评价
经济性评价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设备、施工和维护方面以较少投入获得更大效益的合理程度,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时的可选评价目标。石油化工企业应用系统的经济性评价应按照总则进行。
9. 系统整体评价
系统整体评价是综合考虑了系统所选择的全部评价目标中的各个评价指标的评价结果所得出的综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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