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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状况

  1 欧共体(现欧盟)

  欧共体于1982年6月颁布了《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82/501/EEC),即《塞维索法令》。该法令列出了180种危险化学品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1996年12月欧共体对82/501/EEC进行了修订,通过了《塞维索法令二》(96/82/EC)。

  为实施《塞维索法令》英国、荷兰、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欧共体成员国都颁布了有关重大危险源控制规程,要求对工厂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提出相应的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计划,并向主管当局提交详细描述重大危险源状况的安全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工厂说明、相关安全设施说明、物质的危险性鉴别、工艺安全性分析、防止事故的措施、事故影响分析和应急计划等。

  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安全报告进行审查。对报告的内容产生疑问时,企业必须提供进一步的说明,必要时到现场核查。

  目前,欧盟国家对化学品,特别是新化学品的控制十分严格。欧盟国家要求对化学品进行危害性鉴定、分类和评价。一种新化学品在成为商品投放到市场销售之前,必须进行危害性鉴定、分类和评价,测定其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危险特性、环境数据、毒性和作业场所的健康危害数据。所有数据的测定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完成(其中环境数据、毒性和健康危害要到指定机构测定)。为此企业将支付10—50万美元的费用。

  2 美国

  1992年美国政府颁布了《高度危险化学品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标准(PSM)该标准定义的处理过程是指涉及一种或一种以上高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贮存、制造、处理、搬运等任何一种活动,或这些活动的结合。在标准中提出了130多种化学物质及其临界量。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OSHA)估计符合标准要求的重大危险源达10万个左右,要求企业必须完成对上述规定危险源的分析和评价工作。

  3 国际劳工组织(ILO)

  1993年通过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和建议书,该公约和建议书为建立国家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奠定了基础。

  为促进亚太地区的国家建立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ILO于1991年1月在曼谷召开了重大危险源控制区域性讨论会。在ILO支持下,印度、印尼、泰国、马来西亚和巴基斯坦等建立了国家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ILO将来的重点是,进一步支持建立国家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第一步是在确定的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表的基础上,辨识重大危险设施和装置,然后逐渐实施企业危险评价、整改措施和应急计划。

  一般来说,重大危险源的风险分析和评价包括九条所指为新建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第十一条所指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第十七条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定期安全评价的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可见,安全评价贯穿整个生产过程,不仅要”预评价“,而且还要定期进行在役装置评价。

更多资料请点击: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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