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
相关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2002.6 第25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3 第17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号令2006.10.1
第七条: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一、 安全评价概述
1、 基本概念
1) 定义
安全评价是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急性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建议,从而为工程、系统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 任务和目的
任务:识别-评价-控制危险。
目的:
(1)提高工程、系统本质安全性,使事
故频率和损失降到最小;
(2)寻求最优安全投资;
(3)为实现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的标准
化和科学化创造条件;
(4)为政府部门安全监督提供依据。
英国ICI公司1970年开始引进DOW火灾、爆炸指数评价法,经10年的事故统计,事故发生率从2.9%降至0.5%, 花费从0.1%降至0.2‰。
安全评价充分利用有限资金,大大降低事故发生率,为企业无形中创造了巨大效益。
3)安全评价内容
浏览全文请点击:安全评价培训教材
更多资料请点击:安全评价
分享按钮责任编辑 :gaorui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2013 ©易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818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