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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新变化

  2010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住建部于 2010年11月3日发布,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前段时间刚买到了新书,正在与旧规范对比研究。看了两天,有一点小收获,与同行们分享。

  1 适用范围的修改

  旧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新建筑物,新规范增加了扩建和改建建筑。扩大了范围。

  另外,新规范删除了旧规范中关于不适应范围的内容,这并不代表新规范适用这些范围,而是因为不适用范围不好列,列不全,因此没列。这些特殊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本规范还是没有完全涵盖,还需执行相关规范。

  2 术语

  按照规范的编制规定,新规范增加了术语一章,共定义了50个术语,有一些术语还是首次出现,需认真阅读。

  3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新规范对防雷建筑物还是分为三类,但具体内容作了不少修改,总体来说,建筑物的防雷要求提高了。下面将对各类建筑分别说明。

  对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点修改:

  首先,增加了“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这样一个限制条件,使规范更严谨。该限制条件同样用于了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其次,引入了两个新名词,火炸药和爆轰。火炸药:包括火药(含发射药和推进剂)、炸药、弹药、引信、和火工品等。轰炸:爆炸物中一小部分受到引发或激励后爆炸物整体瞬时爆炸。

  第三,对粉尘环境,10区该为了20区。采用了新的粉尘环境划分方法。与10区比较,20区增加了可燃性粉尘云频繁短时存在的情况。

  第四,增加了粉尘21区,电火花会引起爆炸的场所。21区相当于旧标准的11区,偶然会出现粉尘的场所。

  总体来说,第一类防雷建筑物范围扩大了。

  该条文被确定为强制性条文,原文如下:

  3.0.2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1 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 具有0区或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3 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4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涉及种类很多,但修改并并不大,范围略有扩大。

  首先,重要建筑增加了大型飞机场,国家特级和甲级体育馆。飞机场不含露天场所和跑道。

  其次,粉尘环境,增加了电火花不易引爆的21区。还有22区替换了原11区。22区指不太可能出现粉尘的场所,如果存在也是短暂的。

  第三,雷击次数0.06改为了0.05,场所增加了火灾危险场所;雷击次数0.3改为了0.25,场所增加了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该条文也被确定为强制性条文,原文如下:

  3.0.2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 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3 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4 国家特级和甲级体育馆。

  5 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 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7 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8 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9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10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5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第三类防雷建筑的范围修改较小。

  首先,对预计雷击次数的数值进行了调整,0.012~0.06调整为0.01~0.05;0.06~0.3调整为0.05~0.25。

  其次,把部分一般工业建筑和火灾危险场所根据预计雷击次数,把一部分调整到了第二类防雷建筑。

  该条文也被确定为了强制性条文,原文如下:

  3.0.3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3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

  4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6 防雷建筑物的基本规定

  防雷建筑物的基本要求变化不大,只是叙述上有一些修改,采用了一些名词,并把等电位连接细化。新增了一条条文,是防雷击电磁脉冲的。

  出现的新名词有内部防雷装置、外部防雷装置、闪电电涌、闪电感应、雷击电磁脉冲。

  此部分有3条条文,其中两条被确定为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原文如下:

  4.1.1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人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 3.0.3条第5~7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闪电感应的措施。

  4.1.2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下列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

  1) 建筑物金属体。

  2) 金属装置。

  3) 建筑物内系统。

  4) 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

  2 除本条第一款的措施外,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之间尚应满足间隔距离的要求。

  7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措施

  防直击雷的措施基本没有变动,只是几个名词称谓做了修改,避雷针、避雷线、避雷网改为了接闪杆、接闪线、接闪网。另外对于接地电阻,增加了“但3000Ωm以下地区,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不过本条中,有2款被确定为强制性条文。原文如下:

  4.1.3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下列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1) 当有管帽时应按表4.2.1的规定确定。

  2) 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

  3) 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本款第1项或第2项所规定的空间之外。

  3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以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8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闪电感应措施

  对于防闪电感应的措施,新规范基本没有变化,只有两处小的调整:

  第一,在共用接地装置部分,增加了电子系统,将“电气设备”改为了“电气和电子系统”;

  第二,对于接地电阻的要求放松,将“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改为“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4.2.2.3)

  9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闪电电涌浸入措施

  新规范对防闪电电涌浸入的措施做了大量修改,增加了很多内容。

  第一,对低压线路入户要求全线电缆直埋引入,“宜”改为“应”。并确定为强制性条款。(4.2.3.1)

  第二,对于没有条件全线电缆直埋引入时,要求距建筑物最少15m改为直埋,而且在终端杆处增加电涌保护器,并对保护器提出了详细参数要求。但接地电阻值放松了,10Ω改为了30Ω。该条文也被确定为强制性条款(4.2.3.2)

  第三,总配电箱是否设置电涌保护器尚应按第6章要求确定。(4.2.3.4)

  第四,增加了电子系统线路进入建筑物的要求。(4.2.3.5)

  第五,增加了架空通讯线路进入建筑物的要求。(4.2.3.6)

  第六,对于金属管道进入建筑物的要求,基本没变,只是把接地电阻20Ω改为了30Ω。

  条文被确定为强制性条款部分的原文如下:

  4.1.4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闪电电涌侵人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低压配电线路应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处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等电位连接带或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2 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人,架空线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户外型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所装设的电涌保护器应选用I级试验试验产品,其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或等于2.5 kV,其每一保护模式应选冲击电流等于或大于10 kA;若无户外型电涌保护器,应选用户内型电涌保护器,其使用温度应满足安装处的环境温度,并应安装在防护等级IP54 的箱内。

  当电涌保护器的接线形式为本规范表J.1.2中的接线形式2时,接在中性线和PE线间电涌保护器的冲击电流,当为三相系统时不应小于40kA,当为单线系统时不应小于20kA。

  10 第一类防雷不能设独立的外部防雷装置时的处理办法变化

  新规范对该条修改较大,增加了较多内容。

  第一,对采取措施的严格程度用词做了修改,“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改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2.4)

  第二,引下线的设置增加,除建筑物四周外,增加了内庭院四周。但对12m间距的要求放宽,将“不应大于12m”改为“不宜大于12m”。(4.2.2.2)

  第三,增加了电子系统与防雷接地、电气接地共用接地装置。(4.2.4.5)

  第四,对过电压保护,旧规范只有笼统的一句话,新规范做了细化,增加了7各条款,将各种情况下的过电压保护的做法,电涌保护器的选型,接线形式都做了详细规定,设计时应认真对待。其中一个条款被确定为强制性条文。(4.2.4.8)

  8 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应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 kV。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应取冲击电流等于或大于12.5 kA。

  11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的外部防雷措施

  修改很小,只增加了45m以上建筑物接闪带敷设的要求。

  12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的引下线

  关于引下线,新规范做了如下修改。

  第一,强调这里的引下线是指专用引下线,区别与利用建筑物的金属体做的引下线。并删除了旧规范条文中关于利用建筑物金属体部分内容。

  第二,引下线的布置除建筑物四周外,增加了内庭院四周。

  第三,对大跨距建筑距离要求有所放宽。

  该条文被确定为强制性条文,原文如下:

  4.3.3 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18 m 。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大于18 m 。

  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的接地装置

  对接地装置的要求,新规范做了很大修改。

  第一,强调共用接地,把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改为了应采用共用接地装置。而且共用接地的范围把电子系统也纳入了。而本规范对电子系统的术语定义是由敏感电子组合部件构成的系统。这个定义应该包含了所有弱电系统。

  第二,条文中删除了不共用接地装置时的地中距离要求。这个修改可以理解为非共用接地的方式直接被排除了。

  第三,淡化了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的数值。由于对消除雷电流的危害,接地装置的布置和尺寸比接地装置的特定值更重要,所有本条中直接删除了冲击接地电阻的要求。在本规范第4.3.6条明确,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冲击接地电阻可以不用考虑。(4.3.4)

  14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利用建筑物的钢筋做防雷装置

  第一,对利用屋顶钢筋网作接闪器,增加了“当其女儿墙以内的屋顶钢筋网以上的防水层和混凝土层允许不保护时”的限制条件。对于多层建筑,且周围很少有人停留时,推荐“利用女儿墙压顶板内或檐口内的钢筋作为接闪器。(4.3.5.1)

  第二,增加了基础的外表面有其他类的防腐层且无桩基可利用时接地装置的处理办法。(4.3.5.2)

  第三,构件内钢筋的连接方式,新规范做了局部调整,但该款被确定为强制性条文,原文如下:(4.3.5.6)

  6 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钢筋与钢筋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丝、对焊或搭焊连接。单根钢筋、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构件内钢筋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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