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引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其它适用于安全评价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
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部分 安全评价通则
一、《安全评价通则》(2003年3月31日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本通则适用于工程、系统的安全评价。
二、安全评价基本原则:安全评价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和合法的自主开展安全评价。
三、安全评价目的:安全评价目的是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以达到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四、安全评价分类:安全评价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五、安全评价定义:安全评价是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安全评价内容:安全评价内容包括危险性识别和危险度评价。
七、安全评价程序:
1、准备阶段:明确被评价对象和范围,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工程、系统的技术资料。
2、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根据被评价的工程、系统的情况,辨识和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危险、有害因素存在的部位、存在的方式、事故发生的途径及其变化的规律。
3、定性、定量评价: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分析的基础上,划分评价单元,选择合理的评价方法,对工程、系统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定量评价。
4、安全对策措施:根据定性、定量评价结果,提出消除或减弱危险、有害因素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建议。
5、安全评价结论及建议:简要地列出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评价结果,指出工程、系统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因素,明确生产经营者应重视的重要安全措施。
6、安全评价报告编制:依据安全评价结果编制相应的安全评价报告。
八、安全评价报告评审与管理:安全评价报告评审与管理包括组织、专家评审、审查备案。
第三部分 安全评价导则
一、《安全预评价导则》(2003年5月21日安监管技装字[2003]77号):本导则适用于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除外)安全预评价。
1、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2、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3、安全预评价内容:安全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危险度评价和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4、安全预评价程序:准备阶段;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确定安全预评价单元;选择安全预评价方法;定性、定量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安全预评价结论;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5、安全预评价报告内容:概述;生产工艺简介;安全预评价方法和评价单元;定性、定量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安全预评价结论。
6、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与管理:建设单位按有关要求将安全预评价报告交由具备能力的行业组织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由专家评审组提出评审意见。
二、《安全验收评价导则》(2003年5月23日安监管技装字[2003]79号):本导则适用于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除外)安全验收评价。
1、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2、安全验收评价内容:检查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是否已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评价建设项目及与之配套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从整体上评价建设项目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3、安全验收评价程序:前期准备;编制安全验收评价计划;安全验收评价现场检查;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
4、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主要内容:概述;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识别;总体布局及常规防护设施措施评价;易燃易爆场所评价;有害因素安全控制措施评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记录评价;强制检测设备设施情况检查;电气安全评价;机械伤害防护设施评价;工艺设施安全联锁有效性评价;安全生产管理评价;安全验收评价结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附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附录。
三、《安全现状评价导则》(2004年3月26日安监管规划字[2004]36号):本导则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矿山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生产企业除外)安全现状评价。
1、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是在系统生命周期内的生产运行期,通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及其危险度的评价,查找该系统生产运行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判定其危险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使系统在生产运行期内的安全风险控制在安全、合理的程度内。
2、安全现状评价内容:
1)、收集评价所需的信息资料,采用恰当的方法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2)、对于可能造成重大后果的事故隐患,采用科学合理的安全评价方法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进行事故模拟,预测极端情况下事故的影响范围、最大损失,以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或概率,给出量化的安全状态参数值;
3)、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根据量化的安全状态参数值,进行整改优先度排序;
4)提出安全对策措施与建议。
3、安全现状评价工作程序:前期准备;危险、有害因素和事故隐患的识别;定性、定量评价;安全管理现状评价;确定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确定评价结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完成。
4、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前言;目录;评价项目概述;评价程序和评价方法;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定性、定量化评价及计算;事故原因分析与重大事故的模拟;对策措施与建议;评价结论。
四、专项安全评价: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等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五、《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2003年6月24日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本导则适用于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业除外)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非煤矿山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1、非煤矿山: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石油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矿山。
2、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对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的适应性;核实检查矿山井巷、地下开采、露天开采、提升运输、通风防尘、尾矿库、排土场、炸药库、防排水、防灭火、充填、供电、供水、供气、通讯、边坡等场所及设备、设施的情况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矿山重大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度评价;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3、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程序:前期准备(区分非煤地下矿山、非煤露天矿山);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划分评价单元;选择评价方法,进行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做出安全评价结论;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等。
4、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报告内容:安全评价依据;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识别;评价单元的划分与评价方法选择;定性、定量评价;建议补充的安全对策措施;评价结论。
六、《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公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1、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3、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4、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5、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6、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预评价结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7、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安全验收评价结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2004年9月8日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生产单位现状的安全评价。
1、化学品定义: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2、危险化学品定义: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定义: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4、安全评价内容:危险、有害因素;生产装置、设施的企业外部周边情况;生产装置、设施所在地的自然条件;生产过程中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安全生产条件。
5、安全评价工作程序:确定现状安全评价范围;收集、整理安全评价所需资料;确定安全评价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评价内容;与被评价单位交换意见;整理、归纳安全评价结果;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6、安全评价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被评价单位的实际需要,由被评价单位和评价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安全评价的范围。
7、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内容:编制说明;被评价单位概况;安全评价的范围;安全评价程序;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结果;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评价内容的结果。
八、《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2003年4月1日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本导则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本导则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安全评价。
1、安全评价的基本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具备的条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具备的基本条件;《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经营单位基本条件。
2、安全评价程序:
1)、前期准备工作: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委托书,索取本导则第3章所列被评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租赁合同和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与被评价单位签定安全评价合同;组建安全评价组,了解被评价单位的情况,收集有关资料。
2)、现场检查和评价:查验被评价单位按本导则“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的要求所提供文件或合同复印件的真实性;根据现场实际,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根据经营单位实际,划分评价单元;针对危险、有害因素及现场情况,应用《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对现场设施、装置、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进行评价。如有必要,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部分可采用其他评价方法进行针对性评价;提出建议补充的安全对策措施。
3)、针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问题提出的对策措施可进行复查,确认整改后已符合要求。
4)、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3、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安全评价的依据;被评价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评价方法的选择,评价单元的划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分析评价;建议补充的安全对策措施;整改情况的复查;评价结论。
4、评价结论分为下列三种:符合安全要求;基本符合安全要求;未能符合安全要求。
九、《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2005年5月9日安监总管二字[2005]34号).
1、验收程序:建设单位向验收组织单位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附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以及验收组织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2、验收工作中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4月24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7号公布):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下简称石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1、管道勘察设计工程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通过安全卫生预评价评审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2、管道勘察设计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同时审查职业安全卫生专篇、消防专篇和环境保护专篇,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本规定所称石油管道,是指将油气田、炼油厂、储备库、码头等的原油、天然气、成品油输送到用户或接收站的管道及将油气井生产的油气汇集、运输、集中储存的输送管道。
4、本规定所称石油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销售、加工的企业。
第四部分 安全评价收费指导价格
一、《江西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价格(试行)》于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二、安全评价费=基本收费╳行业调整系数╳难度系数。
三、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参照表:
序号 |
项目类别 |
规 模 |
安全评价费 |
1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
总投资500万元以下 |
20000元 |
2 |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
总投资500万元以下 |
20000元 |
3 |
非煤矿山专项安全评价 |
生产规模100t/d以下 |
15000元 |
4 |
小型采石场(瓷土矿) |
生产规模30kt/a以下 |
2000-4000元 |
5 |
尾矿库专项安全评价 |
库容规模2万m3以下 |
15000元 |
6 |
一级加油站(液化气体充装站按1.2倍系数执行) |
国家标准GB50156-2002 |
5000元 (6000元) |
7 |
二级加油站 |
国家标准GB50156-2002 |
4000元 |
8 |
三级加油站 |
国家标准GB50156-2002 |
3000元 |
9 |
农村网点加油站 |
国家标准GB50156-2002 |
2000元 |
10 |
气体、液体储荐单位 |
Ⅰ类:储存10000 m3以上 |
15000-40000元 |
11 |
气体、液体储荐单位 |
Ⅱ类:储存1000-10000m3 |
10000-20000元 |
12 |
气体、液体储荐单位 |
Ⅲ类:储存1000 m3以下 |
5000-10000元 |
13 |
危险化学品零售单位 |
经营剧毒化学品 |
5000元+货价5‰ |
14 |
危险化学品零售单位 |
经营其它化学品 |
3000元+货价2‰ |
15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
年产值100万元以下 |
8000元 |
16 |
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 |
汽车运输 |
200元/车吨 |
17 |
烟花爆竹专项安全评价 |
销售批发100万元以下 |
6000元 |
18 |
烟花爆竹专项安全评价 |
销售批发100-500万元 |
8000元 |
19 |
烟花爆竹专项安全评价 |
销售批发500万元以上 |
产值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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