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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评价收费标准(试行)

为规范安全评价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和安全评价机构合法权益,提高安全评价工作质量,促进安全评价行业的健康发展,按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和其他省市相关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业自律收费标准。

一、安全评价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相应的安全评价机构负责对评价项目进行技术评价工作。

二、安全评价收费实行行业自律价。具体收费标准按本标准附件规定基准价执行。评价报告的评审费由评价机构支付,在本标准附件规定基准价的基础上加收1020%的评审费,具体标准由评价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编制安全评价报告书应符合安全评价导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

四、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咨询服务;服务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应当负责完善,并按合同规定执行。

五、委托方应遵守项目合同约定,为接受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提供履约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安全评价业务量增加或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六、安全评价机构违反本收费标准规定的,按照行业自律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1.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收费标准

2.加油(气)站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3.气体、液体储存单位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5.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6.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7.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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