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
江西省优秀安全生产评价机构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评价市场秩序,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提高安全评价工作水平,推进安全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为全省安全生产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3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参加江西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及检验检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价及检测委员会)的安全评价机构。
第三条 省评价及检测委员会将通过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保持情况、过程控制运行情况、安全评价水平、各级安监部门及企业对安全评价服务满意度、遵纪守法情况等方面进行考察,评选优秀安全生产评价机构。
第四条 优秀安全生产评价机构的评选,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把关、宁缺勿滥。
第二章 评选组织
第五条 成立江西省优秀安全生产评价机构评选领导小组,由省安监局副局长程应田任组长、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副处长叶春生、省安科中心负责人龚勇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评价及检测委员会),具体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主任由龚勇同志担任。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评选包括:资料申报、征求意见、网上投票、专家评选、表彰监督五个阶段。
1、资料申报
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评选办公室下发的通知,及时将申报资料报送评选办公室。
2、征求意见
评选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书面征求省局各业务处室、各设区市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从评价业绩表中按15%-20%比例随机抽取, 每家评价机构不超过10家)意见,本项满分30分。
3、网上投票
评选办公室将参评机构在省安监局政府网站上公布,鼓励更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网络投票评选打分,本项满分30分。
4、专家评选
评选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照评选条件和打分细则对入围机构进行专家打分,本项满分40分。
5、表彰监督
评选办公室将征求意见、网上投票、专家评选三项打分汇总后,根据排名情况确定优秀安全评价机构初选名单(3家),报领导小组审批通过。
评选结束后,将召开全省安全中介机构会议,对优秀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表彰,颁发奖牌,并在省安监局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获得优秀安全评价机构荣誉称号的评价机构,省评价及检测委员会将在机构资质申报、资质扩项等方面向省安监局进行优先推荐;获得优秀安全评价机构荣誉称号的乙级评价机构,当年免于年度考核;获得优秀安全评价机构荣誉称号的评价机构,一经发现和查实有严重违规行为的,立即撤消其荣誉称号,并在省安监局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坚持正确的服务方向,坚持诚信经营,始终把为安全生产服务和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八条 机构注册资金、专职评价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硬件情况良好,满足资质保持条件和评价业务需要。
第九条 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过程控制体系运行良好,过程控制记录齐全。
第十条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准则,遵照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依法、科学、公正、独立地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为企业提供优质可靠的服务,帮助企业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第十一条 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安全评价服务水平和安全评价报告质量,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
第十二条 在一个评选周期内出现以下行为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不予参加评选:
(一)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二)超出资质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三)安全评价结果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合同或以欺骗手段招揽业务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八)由于安全评价工作失误,导致被评价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优秀安全评价机构的评选每年举行一次,原则上定于每年三月份进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及检测专业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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