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加油站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批复
-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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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业研究所:
报来《关于加油(气)站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请示》(琼工研字[2003]09号)收悉。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开展加油站安全评价属中介服务,收费单位应与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本着一分服务、一分收费的原则,不提供服务,不得收费。
二、加油站安全评价内容:1.审查必要条件;2.加油站场与站房安全检测;3.储油罐安全检测;4.油管线安全检测;5.加油机安全检测;6.卸油作业安全检测与检查;7.加油作业安全检测与检查等加油站安全评价的所有内容。
三、加油站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一)一类加油站(油罐储量50吨或8台加油机),每家7800元;
(二)二类加油站(油罐储量40吨或6台加油机),每家5700元;
(三)三类加油站(油罐储量30吨或4台加油机),每家4300元;
(四)四类加油站(油罐储量20吨或2台加油机),每家2800元;
(五)五类加油站(油罐储量10吨以下或2台加油机以下),每家2000元。
四、开展加油站安全评价,除收取规定的评价费外,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他费用和分解项目收费,复检整改不得再收取费用。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合法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以上收费标准执行时间截止200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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