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安全性”、“安全基础”不属于用“数量”可以正确度量的事物,不是“数量”的问题。说“安全性”不能“度量”,是指“直接度量”而言的。说“安全性”可以度量,是说它可通过与其相关且可直接“度量”的事物来达到对它度量的目的,即所谓的“量化”。
例如:电力行业在50年代制定的《电业事故调查规程》,就将事故定义为“发生某些不安全的现象”,并对事故次数、事故率的统计计算方法进行了规定。这实质上是从某一个重要方面对企业的安全性进行量化和评价。80年代,通过定义5类非计划停运、四类非计划降低出力以及等效小时等,对等效可用系数(EAF)、强迫停运率(FOR)、非计划停运系数(UOF)等一系列性能指标进行统计评价。实质上也是对“安全性”的“量化”和评价。因此,“安全性”应该说可以量化的。但这里值得提出的是,这两种评价指标体系都是建立在统计期间(即过去的一个时间段)“已经发生”的事故、事件基础之上的。虽然它们对于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但它直接反映的是在统计期间的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