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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水灾安全评价- 煤矿水灾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

煤矿水 2003年11月19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了煤安监技装字[2003]114号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评价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的通知。(导则) 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制定,规定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和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以下统称煤矿安全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适用于煤矿建设项目和煤矿的安全评价。煤矿安全评价目的是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煤矿的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与控制煤矿建设项目和煤矿生产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降低煤矿生产的安全风险,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建设单位和煤矿的财产安全及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导则》对各类型安全评价所需资料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在14个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中专列防治水系统,但对煤矿水灾安全评价过程中应包括的内容未作具体说明。文献[1]对煤矿水灾安全评价提出了13种引起矿井水灾的基本因素。除此之外,未见更多的相关报道。但在安全评价方法和程序等方面有很多学者进行了研究。
通过研究煤矿水灾事故发生的机理及类型,有助于进一步了解煤矿水灾安全评价的内容,防止危险、危害因素的遗漏。灾事故发生有3个必要条件,只有3个必要条件同时具备,才会发生水灾事故。这3个必要条件是:
(1)水源。水源是发生水灾事故的第一个必要条件,这里指的水包括地表积水、洪水、松散层水、岩溶裂隙水、砂岩裂隙水、采空区水、灌注浆水、运煤水、生产用水等9种。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的水源往往是岩溶裂隙水和采空区水。
(2)导水通道。导水通道是发生水灾的第二个必要条件,它包括自然通道和人工通道两类。自然通道主要有断层、裂隙、陷落柱等,人工通道有钻孔、开挖面、井口、生产用水管路等。
(3)释放水空间。只有上述两个条件,没有释放水空间,也是不可能发生水灾事故的。这个释放水空间是人们根据设计生产需要开挖出来的一个空间,包括井筒、巷道、峒室、采空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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