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辨识是风险评价与风险控制的基础,它是指对所面临的和潜在的事故危险加以判断、归类和分析危险性质的过程。其目的是要了解什么情况能发生,怎样发生和为什么能发生,辨识出要进行管理或评价的危险。风险评价是指在危险辨识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的详细资料加以分析,估计和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或概率(频率)和事故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确定其危险性,并根据国家所规定的安全指标或公认的安全指标,衡量风险的水平,以便确定风险是否需要处理和处理的程度。
风险控制是指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选择、制定和实施适当的风险控制计划来处理风险,它包括风险控制方案范围的确定,风险控制方案的评定,风险控制计划的安排和实施。
监督和审查是指对危险辨识、风险评价以及风险控制全过程进行分析、检查、修正与评价。
■三、安全评价的分类■
安全评价可在系统的生命周期即规划、研究、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报废的任一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内容相当丰富,随着评价的目的和对象不同,具体的评价内容和指标也不相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印发〈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2]45号)和《关于印发〈安全评价通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中,将安全评价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专项安全评价。并将各类安全评价做了如下的定义:
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等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安全评价的分类方法很多,除上述分类方法外,下面还有一些常用的分类方法。
1.按评价对象系统的阶段分类,可分为:事先评价、中间评价、事后评价和跟踪评价;
2.按评价性质分类,可分为:系统固有危险性评价、系统安全状况评价和系统现实危险性评价;
3.按评价的内容分类,可分为:设计评价、安全管理评价、生产设备安全可靠性评价、行为安全性评价、作业环境评价和重大危险、有害因素危险性评价;
4.按评价对象分类,可分为:劳动安全评价和劳动卫生评价;
5.按评价方法的特征分类,可分为:定性评价、定量评价和综合评价。
综合上述分类方法,从企业安全管理的角度,安全评价可分为:
(1)新建、扩建、改建系统以及新工艺的预先评价。
主要目的是在新项目建设之前,预先辨识、分析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并针对主要危险提出预防或减少危险的措施,制定改进方案,使系统危险性在项目设计阶段就得以消除或控制。
(2)在役设备或运行系统的安全评价。
根据系统运行记录和同类系统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系统管理、操作和维护状况,对照现行法规和技术标准,确定系统危险性大小,以便通过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提高系统的安全性。
(3)退役系统或有害废弃物的安全评价。
退役系统的安全评价主要是分析系统报废后带来的危险性和遗留问题对环境、生态、居民等的影响,提出妥善的安全对策。
(4)化学物质的安全评价。
化学物质的安全评价主要是对化学物质的危险性,如火灾爆炸危险性、有害于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险性以及腐蚀危险性进行评价。
(5)系统安全管理绩效评价。
这种评价主要是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从系统或企业的安全组织管理,安全规章制度,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作业环境管理等方面来评价系统或企业的安全管理绩效。
■四、安全评价的法律要求■
目前对安全评价工作有明确法律要求的国家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下面分别就这些法律、法规中对应进行安全评价的项目按评价的类型作一简单介绍。
1.安全预评价(原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方法》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1)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2)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3)属于原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4)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6)其它由劳动行政部门(现改由安全监管部门——编者)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除上述6类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又规定了“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2.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并委托劳动行政部门(现改由安全监管部门——编者)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入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现改由安全监管部门——编者)审批”。
3.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评价”。
除上述国家有关安全评价的法律、法规以外,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也颁布了一些行政法规,对安全评价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如《港口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暂行办法》、《天津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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