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订风险控制措施计划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结果应按优先顺序进行排列,根据风险的大小决定哪些需要继续维持,哪些需要采取改善控制措施,并列出风险控制措施计划清单。
选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如果可能,则完全消除危害或消灭风险来源,如用安全物质取代危险物质;
2.如果不可能消除,则努力降低风险,如使用低压电器;
3.可能的情况下,使工作适合于人,如考虑人的心理和生理接受能力;
4.利用技术进步改进控制;
5.措施用于保护每一个人;
6.将技术控制与程序控制结合起来往往是必要的;
7.引入计划的诸如机械安全防护装置的维护需求;
8.对于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只有在所有其它可选择的控制措施均被考虑之后才可作为最终手段予以考虑;
9.应急安排的需求s
10.主动测量参数对于监测是否符合控制来说是必要的;
11.还应考虑建立应急和疏散计划,提供与用人单位的危害有关的应急设备。
三、评审措施计划的充分性
措施计划应在实施前予以评审,评审应考虑下列因素:
1.修订的控制措施是否会导致达到可承受的风险水平;
2.是否产生新的危害;
3.是否选择了成本效益最佳方案;
4.受影响的人员如何评价修订后的预防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修订后的控制措施是否会被用于实际工作中,在面对诸如完成工作的压力等情况下将不被忽视。
四、改变条件和修订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应被视为一个持续的过程。因此,如果必要,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必须得到持续评审和修订。同样地,如果条件变到使危害和风险受到显著影响时,则应对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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