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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的法律概念和基本内容

  1.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

  (1)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 法的制定

  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我国制定法的程序主要包括法的草案的提出、讨论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施行国务院提出的法律草案需要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须经3 次常委会审议后方能付诸表决是否通过。

  (2)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规范实际上是一种“人”与“人”关系的行为规则

  (3)法的本质

  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形式的法律体现。社会主义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体现在3 个方面:

  ● 意志内容的一般性

  ● 意志内容的客观性

  ● 意志内容的社会性

  (4)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 关于人的效力

  ● 关于地域的效力

  ● 关于时间的效力

  (5) 法律责任

  •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与法律制裁相联系。

  • 法律制裁是指依据法律对违法者采取的惩罚措施。

  (6) 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约束性。其特征主要有:

  • 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 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

  • 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7) 法的分类

  • 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 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所作的分: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

  • 按照法律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2.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守法3 个方面,主要包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的体系、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等内容。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1) 社会主义法治

  为了有效地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法治有3 层含义:社会主义法治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社会主义法治专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法治特指守法, 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

  (2) 社会主义法的体系

  法的体系亦称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安全生产法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子体系,安全生产法是社会主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3)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原则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原则主要有: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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