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4792)、《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 11806)、《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规定》(GB 11928)、《高水平放射性废液贮存厂房设计规定》(GB 11929)、《操作开放型放射物质的辐射防护规定》(GB 11930)、《辐射防护技术人员资格基本要求》(GB/T 14570)、《放射防护规定》(TJ 8)等,按辐射源的特征(α粒子、β粒子、γ射线、X射线、中子等,密闭型、开放型)和毒性(极毒、高毒、中毒、低毒)、工作场所的级别(控制区、监督区、非限制区和控制区再细分的区、级、开放型放射源工作场所的级别),为防止非随机效应的发生和将随机效应的发生率降到可以接受的水平,遵守辐射防护三原则(屏蔽、防护距离和缩短照射时间)采取对策措施,使各区域工作人员受到的辐射照射不得超过标准规定的个人剂量限制值。
(1)外照射源应根据需要和有关标准的规定,设置永久性或临时性屏蔽(屏蔽室、屏蔽墙、屏蔽装置)。屏蔽的选材、厚度、结构和布置方式应满足防护、运行、操作、检修、散热和去污的要求。
(2)设置与设备的电气控制回路连锁的辐射防护门,并采取迷宫设计,设置监测、预警和报警装置和其他安全装置,高能X射线照射室内应设紧急事故开关。
(3)在可能发生空气污染的区域(如操作放射性物质的工作箱、手套箱、通风柜等),必须设有全面或局部的送、排风装置,其换气次数、负压大小和气流组织应能防止污染的回流和扩散。
(4)工作人员进入辐射工作场所时,必须根据需要穿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防放射性服、手套、眼面护品和呼吸防护用品),佩戴相应的个人剂量计。
(5)开放型放射源工作场所入口处,一般应设置更衣室、淋浴室和污染检测装置。
(6)应有完善的监测系统和特殊需要的卫生设施(污染洗涤、冲洗设施和消洗急救室等)。
(7)根据《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4792)和<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的要求,对有辐射照射危害的工作场所的选址、防护、监测(个体、区域、工艺和事故的监测)、运输、管理等方面提出应采取的其他措施。
(8)核电厂的核岛区和其他控制的防护措施,按《核电厂安全系统准则》(GB/T 13629)、《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以及由国家核安全局依据专业标准、规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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