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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简易评审细则。
受江西省安监局委托,江西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和其它报告的评审工作。
一、适用范围
1.由省安监局负责许可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2.由省安监局负责备案的其它的安全评价报告(如危险货物铁路专用线);
3.由省安监局负责审批的加油站设立、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和不含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二、评审程序
1.申请:评价机构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安科中心综合部,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时所需提交的材料见(附件1)。
2.受理:省安科中心综合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评价报告,当场向评价机构出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对申请材料不齐的评价报告予以一次性告知,当场向评价机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3);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当场向评价机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
3.流转:省安科中心综合部受理生产经营单位评审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转交到省安科中心评审部,并办理交接手续;评审部根据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提出拟办意见,并填写流转单(见附件5),以电子版形式发送给评审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审核。审核后的抄报单应以书面形式打印,由评审部相关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
4.评审
(1)评审的组织
根据确认后的抄报单,综合部根据时间要求做好评审的准备工作;评审部按规定组织专业对口的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
(2)报告的评审
评审专家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写质量和提供的评审材料,提出评审意见,并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予通过的评审结论:评审专家认为有必要去生产现场复核的,可以提出申请,由评审部填写申请表(见附件6),综合部安排专家去现场复核,对于去现场复核的,可适当延长评审的时间。
(3)评审结果的处理
①评审不通过的安全评价报告,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告知书(见附件7),并将安全评价报告退回评价机构重新编制;
②评审通过的安全评价报告,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出具评审意见书。适用范围第1条的安全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书(见附件8)由评审部转送综合部,综合部通知评价机构领取评审意见书,评价机构将评审意见书送达企业,企业凭评审意见书按省安监局安全许可程序到受理大厅办理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延期手续;适用范围第2条、第3条的安全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书由评审部连同其它申请材料转送相关业务处室,并做好记录。
③对评审原则通过、需要修改的安全评价报告,省安科中心2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告知书(见附件7),并将安全评价报告退回评价机构修改;评价机构应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修改后的安全评价报告交省安科中心综合部,综合部应做好登记记录(见附件8),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移送评审部;评审部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原审专家对修改的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如安全评价报告修改合格,评审部参照上款执行;对于修改不合格安全评价报告,评审部则应做好记录(见附件9),退回督促评价机构继续修改完善。安全评价报告再次修改仍不能通过省安科中心的审查,评审部则应做好记录,退回评价机构重新编制。
三、修改安全评价报告的时间要求
适用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报告的修改期限为7个工作日。生产经营单位需进行安全隐患整改的可适当延长,但最晚不超过2个月。
评价机构修改安全评价报告的时间超过上述时限,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评价机构全部负责。
四、专家的确定
按评审要求,将专家库专家按专业分组;根据专业对口的原则,由省安科中心、局监察室和规划科技处共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对适用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注:在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制度实施前,仍由省安科中心评审部根据项目的情况挑选专家,报评审部负责人或省安科中心总工批准。
五、公示公告
省安科中心根据安全评价报告的每月评审情况,定期在省安监局网站(http://www.jxsafety.gov.cn/)上公布当月的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结果。
六、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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