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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绩效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和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继续教育和配备使用等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集团公司统一注册的人员。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人事部是注册安全工程师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订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并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支持部门,主要负责注册登记和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所属企业人事部门是本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订注册安全工程师激励措施;

  (二)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前培训;

  (三)负责审核集团公司健康安全环境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申请信息;

  (四)负责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

  第七条  所属企业安全部门为本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为本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 考试与注册

  第八条  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个人网上报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5 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7 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3 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5 年;

  (四)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 2 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3 年;

  (五)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1 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2 年;

  (六)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前款所称的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包括安全管理、安全监督、工程技术和生产管理等。

  第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制度。通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证书的人员,应当经集团公司统一向国家注册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注册后方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十条 初始注册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开放门户录入本人的初始注册申请信息;

  (二)所属企业人事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信息系统中员工申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受集团公司委托的注册办事机构应在每季度的前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注册机构上报申请材料,并通过信息系统公布初始注册结果。

  第十一条 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应当办理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由注册安全工程师本人通过信息系统开放门户录入延续注册申请信息。所属企业人事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录入信息的真实性,注册办事机构确认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后,向国家注册机构申请延续注册,并通过信息系统公布延续注册结果。

  第十二条 因在所属企业间工作调动,或由外部单位调入集团公司需要变更注册的,应由注册安全工程师本人,通过信息系统开放门户录入变更注册申请信息。聘用企业人事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录入信息的真实性。注册办事机构向国家注册机构申请变更注册,并通过信息系统公布变更注册结果。

  第四章 培训教育

  第十三条 所属企业应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纳入培训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由集团公司所属具备国家一、二级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负责,培训单位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进行继续教育。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记录由培训单位负责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按规定在每个注册周期(三年)内参加继续教育,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继续教育内容包括职业道德规范、新颁布的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现代石油企业安全管理、石油企业安全技术、案例分析等内容。

  第十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参加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安全培训,其学时可作为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经初始注册的,视同已接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经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视同已接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再培训考核合格。经所在单位审核,可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向当地安全资格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第五章 配备与使用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鼓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生产单位负责人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提升安全管理履职能力。

  第十九条 所属企业应鼓励和支持从事安全管理、安全监督、工程技术和生产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注册。

  第二十条 所属企业及其二级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占专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人员的比例均应达到40%以上。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在安全管理、安全监督、工程技术和生产管理等岗位任职的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为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作为参评高级安全工程师的优先条件。

  第二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应作为安全管理、安全监督、工程技术和生产管理等岗位职务晋升的优先条件。

  第二十四条 所属企业开展以下工作中必须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加,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安全评价、安全评估、安全检测检验、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和服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 所属企业在开展以下特定安全生产工作时,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加审定并签署意见: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配合人事部门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调查生产安全事故,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所属企业应对通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证书的员工进行鼓励。

  第二十七条 所属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使用情况列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专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取消注册,三年内不得重新注册:

  (一)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的;

  (二)泄露工作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弄虚作假提供专业活动成果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人事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更多资料请点击: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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