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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福建省渔业安全生产现状及其监管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海洋渔业资源的急剧衰退以及海水养殖业的迅猛发展,福建省渔业安全生产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认真分析现阶段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原因、仔细排查安全生产隐患,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对策,对保障渔业经济的健康、稳定和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调查,由于近几年海洋捕捞渔民的亏损面达70%以上,船修、机修、设备的配备以及人员的培训等欠帐较多,尤其是部分连年亏损的船只,事故隐患整改乏力,许多船龄长、适航条件差的渔船勉强在支撑,一旦遇到台风等恶劣天气,后果不堪设想。

  海洋捕捞是一种高风险行业,不少渔民弃船上岸后,海捞业劳动力资源减少,随意招雇的外来打工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缺乏海上必备的安全常识,是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

  目前不少地区尚未设立专业的海洋气象预报台、站,渔民在遇到台风等恶劣气候时不能及时避险。由于海难救助网络不健全,遇险船信息反馈慢,缺乏有效的救援手段。

  渔船进出港签证制度已经建立多年,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对进出港渔船的有效控制一直难以落实,导致部分“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的渔船、职务船员不全的渔船、违章作业没有结案的渔船擅自出海的现象时有发生。客观上,有些地区没有固定的渔港,许多渔船平时就无序地分布在沿海滩涂和港口,主观上,出港签证时做不到逐船检查,大多只能凭船舶所有人自述。同时,港监,边防,闸管等职能部门也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渔船股份制改造后,海洋捕捞生产组织化程度降低。往往会出现船与船之间相互不通报确切渔场位置的情况,大大降低渔船自救、互救的能力;少数干部和渔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比较淡薄。一些渔民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设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力量和手段不能有效地实施监督管理。沿海渔政、港监分站只有两三个人,但一般要管辖几个乡镇、几十公里的海岸线,力量明显不足。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单位与生产船只之间也缺乏全天候联络的通讯设备。目前对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主要靠船只在港期间的常规检查和宣传教育。

  针对上述的事故原因和隐患,必须积极探讨整改对策。

  ◆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是:“人、船、港、滩涂”。一是以实行船员持证上岗为抓手,强化船员安全管理。职务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务证书方可在渔船上任职,普通船员必须持有“四小证”和“基础训练合格证”。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二是以整治海水养殖生产秩序为突破口,强化滩涂安全管理。加强对养殖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和业务培训,下海交通工具和养殖人员要配备必要的海上救生设施。对从事滩涂小取作业的船只,严格实行临时载客检验,未经检验的养殖船(艇)一律不允许出海。三是以港口“三防”为重点,强化渔港安全管理。整治渔港停船秩序,强化渔船停港值班制度,完善港口消防设施,取缔无证供油船、电焊船。四是严格执行《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渔船报废规定》,强化渔船管理。“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未按规定检验的渔船、船用安全设施不全的渔船,一律不得出海生产。

  ◆积极探索海洋渔业准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我国海洋渔业生产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捕捞许可制度,但尚未建立准入制度。内陆非渔业劳动力的无限涌入,海上技能普遍较低,安全生产状况恶化。因此要通过实施船员持证上岗制度来探索渔业准入制度,凡从事海洋捕捞和滩涂养殖的外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的证件后方可上岗。对使用无证外来人员而导致人员伤亡事故的,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和业主的责任。

  ◆建立重点渔船追踪制度,强化签证环节的监督功能。渔船进出港签证制度实施的好坏决定着事故预防的成败。应着重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渔船普查和清理整顿“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的基础上,建立“高危”渔船和违规渔船“黑名单”,分发各签证点实施重点监控,防范重特大恶性事故;二是及时与签证点沟通海上、港口检查的情况,由签证点掌握隐患船舶名录,把住出港关;三是建立限期整改情况反馈制度,没有反馈情况的,坚决不予放行;四是建立范围广泛的违规渔船协查制度,加强系统内的配合与协作,形成合力,让违规者无处藏身;五是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港监、边防、水利(闸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构筑阻止隐患船只擅自出海的坚固防线。

  ◆组织捕捞渔船编组生产,引导渔民参加互助保险。针对渔船改制后,作业分散风险加大的情况,可以按照作业方式、作业习惯、船长住所等,采取大船带小船、钢质船带木质船,编组结对,明确组长;要逐步建立渔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渔民(捕捞)协会,提高新形势条件下的生产组织程度;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成立海上流动党支部,发挥党员在抢险救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为了鼓励海难救助行为,应给海难救助基金扩容,对救援渔船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对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积极引导渔民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保险和船东互保,提高渔民和渔业单位化解灾害和恢复生产的能力。

  ◆认真执行渔船报废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根据《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对达到报废年限的船只以及虽到达报废船龄,但安全技术状况较差,经维修改造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船只,实行强制报废;严格控制船舶所有人的延期报废申请。提高渔船的整体安全性能。必须加大资金投入,建设、完善一批与渔业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海洋气象预报系统和航标、通讯联络等基础设施;建立渔业海难救助机构,增强抢险救灾的应变能力。加速渔业安全生产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力争从技术上减少、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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