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颜色

学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几点认识

  2011年12月31日审议通过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4号令),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必须尽快学习新《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按新《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新《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共八章、五十二条,与原《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比,章节没变,内容有所增加,增加了十三条、八款、十七项。其特点如下:

   一是提高了安全培训机构的准入条件。新《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将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资质证书由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三级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办法。与原《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比,减少了四级培训资质证书。每级培训资质机构的条件更加严格,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必须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经费提高。一级由原先的100万元增至500万元,二级由原先的80万元增至300万元,三级由原先的50万元增至100万元。第三,师资要求更高。一级由原先的8名专职教师增至10名,二级由原先的5名专职教师增至6名;一级、二级和三级培训机构专职教师都要求有一定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分别是一级至少5名、二级至少3名、三级至少2名。同时,专职教师每年要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此外,新《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还新增两条,对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设定了条件。

   二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人员培训提出新要求。新《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不仅扩展了安全培训的外延(第三条第二款,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增加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培训),而且在第三章“安全培训”部分,扩展了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培训机构强制培训的对象。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外,以下人员必须参加培训:第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第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同时,新《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新增二十三条,设立师傅带徒弟制度:“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新增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专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三是安全培训考核更加严格。新《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对安全培训的考核要求更加严格。第一、统一计算机考核。“统一题库”,“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视的计算机考试”。第二、取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考核权限,把考核收至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新《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本行政区域内处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四是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生产经营单位而言,与新《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相适应,新《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设立四项罚则,并且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性强,便于操作,处罚力度大。对培训机构,与第二章相对应,第七章“法律责任”新增条文第四十七、四十八条,新增条款两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四十六条第二款),新增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这些内容,不仅坚持了权责一致原则,而且新增罚款规定,加大了违法成本。第四十五条,在原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的基础上,增加“处1万余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由原规定的“处1万元以下”修改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加大了处罚力度。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责任编辑 :暮秋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