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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防用品讲座:依法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28日
  • 作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划科技司副司长 何学秋
  •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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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知识讲座(1):依法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开栏的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划科技司副司长 何学秋

开篇的话:

目前,我国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受到职业病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尘肺职业病患者和可疑尘肺病患者约有百万。全国每年报告的职业中毒和生产性农药中毒病人近3万例,报告中毒死亡数约1500例。这一组数据向我们发出了警告。

在严峻的职业病形势背后,我们看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大量进入市场,给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带来伤亡和职业危害;一些用人单位不按规定配发劳动防护用品,职工不能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薄弱;生产技术落后,防护性能差等一系列问题。劳动防护用品作为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亟需加强。

今年7月22日,《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作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令予以公布,明确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工作思路,形成了统一的管理制度。为了宣传《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的管理办法,普及劳动防护用品知识,本刊从2005年第12期开始,开设“劳动防护用品知识讲座”。每讲内容包括政策解析、产品知识、调查问卷3个部分。期望能够通过讲座传播知识,促进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技能,推动劳动防护用品产业的发展。为筑牢“最后一道防线”,添一块基石。

生产过程中的劳动防护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安全生产“人、机、环境”系统内,劳动防护是阻隔人体伤害事故的重要防线。对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也是国家维护劳动者合 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本质特征。

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历程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维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我国政府的一贯宗旨。20世纪50年代,国务院《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等“三大规程”就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做出了具体的规定。20世纪60年代,原劳动部根据国务院“三大规程”制定并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对保证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起了一定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后,原劳动人事部等部委又先后制定、颁发了《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使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一直是政府安全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职能由原劳动部门调整到国家经贸委。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国家经贸委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451号)和《关于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200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职能由国家经贸委划转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

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有着世界上最为庞大的劳动者群体,每年劳动防护用品市场需求量达250亿元~300亿元。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劳动防护用品在生产、经营、配备、使用等各个环节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大量进入市场,因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引发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时有发生。

二是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监管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管理薄弱。特别是乏相关的管理规定,使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三是不按规定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现象普遍。一些用人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不按规定配发劳动防护用品。部分职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懂防护知识或为了保住“饭碗”等原因,不积极要求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四是劳动防护用品的科技含量低,标准落后,安全防护性能差。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不重视科技投入和产品的更新换代;一些企业为降低成本或迎合一些使用单位不合理的要求,不顾职工生命安全,生产的产品安全防护性能下降。

监督管理的基本思路

目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生产、检验、经营、使用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迫切任务。只有加强立法和监督管理,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因不按有关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才能真正使劳动防护用品成为保障广大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的重要防线。按照国务院赋予国家安监总局的职责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2005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签署第1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公布,并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这个规定适应了新形势下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要求,明确了我国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基本工作思路,即以监督、监察为核心,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为手段,从护品安全性能准入和企业按规定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两个方面入手,对劳动防护用品加强监督管理。

具体监管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四是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五是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不按有关规定配发合格劳动防护用品或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鼓励从业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和技术,与先进工业化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随着《安全生产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要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推动劳动者自身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培育和发展劳动防护的科学技术进步,向劳动者提供更多更好的劳动防护用品,进一步提高我国劳动防护的水平。

编辑 冯瑾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

一、头部护具类

安全帽

二、呼吸护具类

防尘口罩

过滤式防毒面具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长管面具

三、眼(面)护具类

焊接眼面防护具

防冲击眼护具

四、防护服类

阻燃防护服

防酸工作服

防静电工作服

五、防护鞋类

保护足趾安全鞋

防静电鞋、导电鞋

防刺穿鞋

胶面防砸安全靴

电绝缘鞋

耐酸碱皮鞋

耐酸碱胶靴

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六、防坠落护具类

安全带

安全网

密目式安全立网

安全帽

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杨文芬肖义庆 臧兰兰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意外的坠落物伤及作业人员的事故时有发生。在建筑、矿山、冶金、石油勘探、隧道工程、森林采伐等作业场所都存在发生坠落物伤害作业人员事故的可能。这类事故发生突然,不及躲闪。事故发生时,头部伤害造成死亡和重伤的危险性最大。头部一旦受到冲击伤害就可能引起脑震荡、颅内出血、脑膜挫伤、颅骨损伤等严重伤害,从而造成人体机能障碍,轻则致残,重则危及人员生命。因此,在以上作业场所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什么是安全帽

对人体头部受坠落物及其他特定因素引起的伤害起防护作用的帽子称为安全帽。由帽壳、帽衬、下颏带及其他附件组成。帽壳由壳体、帽舌、帽沿、顶筋等组成,帽衬是帽壳内部部件的总称,由帽箍、吸汗带、衬带及缓冲装置等组成,下颏带是系在下巴上、起固定作用的带子,由系带和锁紧卡组成。

安全帽的防护作用在于:当作业人员头部受到坠落物的冲击时,利用安全帽帽壳、帽衬在瞬间先将冲击力分解到头盖骨的整个面积上,然后利用安全帽的各个部件:帽壳、帽衬的结构、材料和所设置的缓冲结构(插口、拴绳、缝线、缓冲垫等)的弹性变形、塑性变形和允许的结构破坏将大部分冲击力吸收,使最后作用到人员头部的冲击力降低到4900N以下,从而起到保护作业人员的头部不受到伤害或降低伤害的作用。

分 类

安全帽是个人防护用品中生产量大、用途广泛的重要防护用品之一,品种类型较多,结构形式多种多样。按安全帽的用途可划分为一般作业类和特殊作业类两种。一般作业类安全帽具有一般冲击防护性能,用于存在冲击伤害的作业场所,如建筑、造船作业等。特殊作业类安全帽除具有一般冲击防护性能外还具有特殊的防护性能,

用于具有特殊防护需要的作业场所,如静电防护、侧向刚性防护、阻燃防护、低温防护等。依据帽壳的材料可划分为塑料安全帽、玻璃钢安全帽、胶质安全帽、竹编安全帽、铝合金安全帽等,前四种材料的安全帽生产企业较多、生产量较大,被广泛使用,铝合金安全帽生产、使用较少。按照安全帽帽沿尺寸的大小可划分为无沿、小沿、中沿和大沿。无论安全帽的材料、结构有何差异,按照安全帽的使用类别其技术要求是相同的。

材 料

1. 帽壳材料

安全帽的帽壳材料主要有合成树脂、金属、胶质、塑料。帽壳材料对安全帽整体抗冲击性能起重要的作用,因此,应根据不同结构形式的帽壳选择合适的材料。

合成树脂材料是目前国内外广泛采用的材料,其种类有不饱和树脂、聚碳酸酯、ABS、高分子聚乙烯、改性聚丙烯等,采用这些材料制作的安全帽具有较好的抗冲击性能,并且重量轻、外观质量较好,具有多种结构形式可供选择。

金属材料(如铝合金)制作的安全帽其抗冲击性能不如塑料和玻璃钢安全帽,这种安全帽不能在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使用。

胶质材料的安全帽具有较好的抗冲击性、刚性、耐高温性、耐腐蚀性和抗静电性,长期以来是井下矿工用安全帽的首选。

用竹条制作安全帽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材料,早些年在我国南方采用的较多。竹条编制的安全帽韧性较好,具有较好的抗冲击性能,透气性能最好,抗穿刺性能较差,一般在帽壳顶部加钢板增强其抗穿刺性能。竹条安全帽不耐燃烧,不能在有火源的作业场所使用,且竹条安全帽是手工编织,质量不易保证。近年我国竹编安全帽的数量越来越少。

2. 帽衬材料

安全帽帽衬的材料主要有高、低压聚乙烯,合成纤维,棉织带等。帽衬材料应具有较好的强度和抗冲击性,应对皮肤无有害和过敏影响,选择帽衬材料时应考虑与帽壳材料性能的协调和配合。

技术要求

尺寸要求。安全帽的尺寸要求主要为:帽壳内部尺寸、帽舌、帽沿、垂直间距、水平间距、佩戴高度、突出物和透气孔。其中垂直间距和佩戴高度是安全帽的两个重要尺寸要求。垂直间距是指安全帽在佩戴时,头顶最高点与帽壳内表面之间的轴向距离(不包括顶筋的空间)。尺寸要求是25毫米50毫米。佩戴高度是指安全帽在佩戴时安全帽侧面帽箍底边至头顶最高点的轴向距离。尺寸要求是80毫米90毫米。垂直间距太小,直接影响安全帽的冲击吸收性能,佩戴高度太小直接影响安全帽佩戴的稳定性,这两项要求任何一项不合格都会直接影响到安全帽的整体安全性。

重量要求。在保证安全性能的前提下,安全帽的重量越轻越好,可以减少作业人员长时间佩戴引起的颈部疲劳。小沿、中沿、卷沿安全帽的重量不应超过430克,大沿安全帽的重量不应超过460克,防寒安全帽的重量不应超过690克(以上重量要求均不包括附加的部件)。

安全性能要求。安全性能是指安全帽的防护性能,包括基本性能要求和特殊性能要求,是判定安全帽产品合格与否的重要指标。安全帽标准GB2811-1989中明确规定了安全帽产品应达到的要求。这些性能要求是产品必须达到的指标,无论是生产者、使用者还是营销者都应以此为依据判定安全帽是否可以出厂、销售和使用。

合格标志

国家对安全帽实行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安全标识管理。GB2811-89《安全帽》标准是强制性执行的标准。安全帽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通过主管部门的体系审查和认可,必须具备生产设备、工装设备,必要的环境条件和设施,产品检验设备、质量管理人员、检验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组织生产的能力,质量管理和控制的能力,出厂检验的能力。企业生产的每一批产品必须经抽样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企业在其出厂的产品上应加贴含有如下信息的标签:①品名和类别;②企业名称、地址;③制造年、月;④出厂合格证;⑤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标记;⑥产品执行的标准;⑦法律、法规要求标注的内容。

配备要求

依据国家经贸委于2000年3月6日发布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涉及配备安全帽的典型工种包括铸造工、电工、炉前工、冷作工、筑路工、石油钻井工、采煤工等25个典型工种。每一个典型工种还有许多相近工种,如:电工有32个相近工种,炉前工有145个相近工种。企业应按照标准中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配备安全帽,作业人员也可以按照其中的规定提出配备要求。

选 择

使用者在选择安全帽时,应注意选择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标志齐全、经检验合格的安全帽,应检查其近期检验报告。并且要根据不同的防护目的选择不同的品种,如:带电作业场所的使用人员,应选择具有电绝缘性能并检验合格的安全帽,在低温环境作业时,应选择具有低温防护性能并检验合格的安全帽。否则就不能满足所需防护的要求。

使用和保管

不正确的佩戴会导致安全帽在受到冲击时起不到防护作用。据有关部门统计,坠落物伤人事故中15%是因为安全帽使用不当造成的。所以,不能认为戴上安全帽就可使头部不受伤害。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使用之前应检查安全帽的外观是否有裂纹、碰伤痕迹、凹凸不平、磨损,帽衬是否完整,帽衬的结构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安全帽上如存在影响其性能的明显缺陷就应及时报废,以免影响防护作用。

2. 使用者不能随意在安全帽上拆卸或添加附件,以免影响其原有的防护性能。

3. 使用者不能随意调节帽衬的尺寸,这会直接影响安全帽的防护性能,落物冲击一旦发生,安全帽会因佩戴不牢脱出或因冲击后触顶直接伤害佩戴者。

4. 佩戴者在使用时一定要将安全帽戴正、戴牢,不能晃动,要系紧下颏带,调节好后箍以防安全帽脱落。

5. 不能私自在安全帽上打孔,不要随意碰撞安全帽,不要将安全帽当板凳坐,以免影响其强度。

6. 经受过一次冲击或做过试验的安全帽应作报废,不能再继续使用。

7. 安全帽不能在有酸、碱或化学试剂污染的环境中存放,不能放置在高温、日晒或潮湿的场所中,以免其老化变质。

8. 应注意在有效期内使用安全帽,植物枝条编织的安全帽有效期为2年,塑料安全帽的有效期为2年半,玻璃钢(包括维纶钢)和胶质安全帽的有效期为3年半,超过有效期的安全帽应报废。

产品质量现状

关于安全帽产品的技术要求,国际标准化组织早在1977年就制定了产品标准,之后一直没有进行修订,该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要求普遍被世界各国采纳。我国安全帽产品的性能要求与国际标准是一致的,国内产品基本都能达到标准的要求。从技术性能方面讲,我国安全帽产品与国际同类产品并不存在差距。

但是,受生产设备条件、生产工艺、原材料供应、用户经济能力的影响,我国安全帽产品在原材料性能、产品外观质量、配戴舒适性、产品的设计理念上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差距,上述问题如果引起生产者的重视,将推动安全帽整体水平的提高。

编辑 冯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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