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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讲座(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十一、《刑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应当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是一种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若因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们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二、行政处罚包括哪几种?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7种。

十三、《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处罚中,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1.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不使用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财务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十四、《劳动法》关于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劳动法》第六章是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编者注:现在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十五、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前期预防工作包括哪些?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其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2.用人单位设有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4.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5.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6.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十六、 《矿山安全法》对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有哪些具体要求?
1. 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2. 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3. 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4. 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5. 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6. 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1)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2)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3)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4)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
(5)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6)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7)其他危害。
7. 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十七、《矿山安全法》对矿山事故处理有何规定?
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目前,煤矿企业发生事故须向地方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须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特大事故须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
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
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十八、违反《矿山安全法》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矿山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这些违法行为包括:
1.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2.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3.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4.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5.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对于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十九、违反《消防法》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对未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企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警告处分。
1.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机构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3.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4.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
5.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6. 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7.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要处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3.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4.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5.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6.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相关人员不履行义务或者故意破坏或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要处警告、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有何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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