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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检查表

  定期对气瓶进行试验检查,剔除强度降低的气瓶是很重要的。可燃性和助燃性的气瓶不得混放在一起。各种气瓶应按规定分开存放。有底座的气瓶,若底座损坏,歪斜或者已经松动的,应禁止充装。增强职工安全意识,纠正违章作业,加强气瓶安全管理是可以避免气瓶伤害事故的。

  1 设备检查

  1.1 气瓶必须经当地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或国家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方可生产;高压气瓶还须送国家劳动人事部锅炉局备案后方可生产。

  1.2 气瓶必须有质量合格证,钢印标记齐全,其它漆色字样符合规定。

  1.3 气瓶内、外表面不得有裂纹和重皮。

  1.4 气瓶附件。

  1.4.1 瓶阀应有防护装置(如气瓶配带瓶帽,瓶帽必须有泄气孔)。

  1.4.2 瓶阀侧面接头的连接机构,能防止可燃气体与非燃气体错装。

  1.4.3 气瓶上应配带两个防振圈。

  1.5 气瓶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事先妥善处理,否则禁止充装;

  1) 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或漆色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瓶种类。

  2) 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3) 未判明装过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

  4) 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

  5) 钢瓶超过检验期限。

  6) 瓶体经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

  7) 氧气瓶或强氧气剂气瓶的瓶体或瓶阀沾有油脂。

  1.6 气瓶充装压力气体时,充装终了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设计压力。

  1.7 充装液化气体

  1.7.1 严禁过量充装,严格实行充装重量复检制度。

  1.7.2 必须认真填写充装记录。

  1.7.3 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

  1.7.4 操作人员要相对稳定。

  1.8 气瓶应专用,要将气瓶改装

  盛装其它气体时,须取得充气单位同意,这种气瓶的设计压力不低于改装后的气体使用气瓶的压力,并进行专门清洗,换装相应的附件和更改漆色。

  1.9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如发现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1.10 气瓶承压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

  1.11 气瓶技术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降压使用或报废:

  1) 瓶壁有裂纹、渗漏或明显变形。

  2) 经测量最小壁厚进行强度校核,不能按原设计压力使用。

  3) 高压气瓶的容积残余变形率大于10%。

  1.12 气瓶经检验后,必须在规定的位置打钢印。

  2 行为检查

  2.1 制订和贯彻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管理、操作和运输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考核。

  2.2 气瓶使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1) 禁止敲击,碰撞;

  2) 瓶阀冻结不得用火烘烤;

  3) 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m。

  4) 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

  5) 夏季防止日光曝晒;

  6) 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7) 盛装易起聚合瓜的气体气瓶,不得置于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

  2.3 运输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撞击。

  2) 气瓶装车应固定,横向放置时,气瓶头朝向同一方向,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3) 夏季有遮阳设施,防曝晒;

  4) 车上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有毒气体气瓶应备有灭火器材或防毒面具;

  5) 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同车运输;

  6) 所装介质接触能引燃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2.4 储存有气的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应防止滚动,气瓶头部朝同一方向。高压气瓶堆放,不应超过五层。

  2)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所装介质互相接触后能引燃爆炸的气瓶,必须设有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

  4) 储存气瓶的仓库建筑,应符合TJ16—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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