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经济贸易全球一体化市场的建立,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尤其是以私有经济为主的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为国民经济的亮点。但是由于许多用人单位处于资本的原始积累阶段,工艺设备上的不足,布局、技术、原料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职业危害因素,给劳动者的健康带来了隐患,从近几年的职业中毒事故发展来看,有愈演愈烈之势,已严重地侵害着劳动者的健康,甚至生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已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结合基层职业卫生现状及其卫生监督执法情况为共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规范用人单位行为,保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增强用人单位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作一些探索,以供商讨。
1 基层单位的职业卫生存在问题
1.1 领导法制意识淡薄,重视程度不够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的重要理论之一,依法管理用人单位成为政府的服务功能。但是有些用人单位领导以此应付管理部门,拒绝卫生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督与监测。特别是中小企业、挂靠某部门的实体企业,对待职业卫生法律知识掌握甚少,有些根本就不知道这回事,更谈不上主动预防职业病。对职业病的防治认识不到位,没有从一定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仅仅从减少资金的投入,高利润的回报来上项目,投入生产。又由于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供求严重失衡,劳动力大量过剩,从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用人单位领导对职业危害因素预防的投入和对劳动者的职业防护。目前,招商引资,发展当地经济成为各级政府的头等大事。由此产生了重视项目引进轻视或者谈化管理的一种倾向。部分用人单位领导借助政府官员引资的特殊影响对职业卫生监督部门的行政管理采取冷处理,个别单位采取较为强硬的不配合态度。
1.2 职业危害因素项目申报及预评价报告落实情况 我国的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制度相对较晚,但是早于职业病防治法相继出台了一些专业职业卫生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职业卫生法规、卫生标准。通过对全县的部分用人单位调查,7家粘合剂生产单位均未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申报,投产时也未申请卫生部门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据不完全统计新兴的657家复合板、压合板生产单位均未进行相关的职业卫生申报和预评价。原有5家国有企业、23家事业单位能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管理,但落实情况并不乐观。
1.3 企业内部职业病预防组织制度不健全,自身检测系统不完备 通过调查,我县存在职业危害的基层单位主要是粉尘、有害化学物质接触,许多单位无检测设备。对职工没有建立健康的档案,用人时也未体检,不能定期为职工体检。单位分工不明确,无专人负责,也无专业防护人员。对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测表现出不同的接受态度,对自身所承担的法律义务责任缺乏深刻的认识,89%的乡镇私营企业未建立职业病预防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也未进行岗前和在岗培训。仅有4家企业进行职业危害因素自测,且不规范。通过近几年的监督情况看,劳动场所合格率仅为19.7%,劳动者的职业个人防护合格率为12.5%。用人单位对预防投入严重不足,67%的企业根本无投入,调查的7家粘合剂生产厂家工作人员57人中,仅有4人戴有非专业口罩,其他均裸露工作。有的工作场甲醛浓度高达103mg/m3。
1.4 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目前,我国的劳动力过剩,特别是农村劳动力,知识层次低,劳动技能差。不了解岗位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和预防措施,因此毫无防护意识。大多数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无正式合同,随来随去,用工流动性大。中小企业、镇企业存在着无序发展的现实,行业组织不健全,不顾劳动环境中有毒物质对工人的危害,只管个人经济利益。据调查360名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最长2a,平均为5个月。因此,用人单位对卫生的监督故意拖延,以人员不固定,效益差等理由,逃避卫生监督。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法知识的不了解,反而替用人单位说情。同时,劳动者对危害不了解实情,普遍认为能找到工作就不错了。对于职业病防治法中要求用人单位为工人体检、加入工伤保险、购买劳保用品、改善劳动条件等要求,在他们的思想里根本无法实现。对发生了职业病以后,有的自认倒霉。因此,必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加强法制观念,迫在眉睫。
1.5 职业危害范围扩大,技术相对落后,工艺布局不合理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带有职业危害的项目有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倾向,由城市向乡镇农村转移的倾向。原有的职业危害还未得到彻底根治的基础上,各种新原材料、新工艺技术的引进和以新技术为特征的知识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新的职业危害。中小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发展,由于受到资金的限制,同时又受到技术自身的限制,老板对职业卫生防护知识不懂,致使厂区工艺流程布局不合格,没有整体规划计划,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交叉进行。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等诸多因素,致使我国的职业病时常发生。职业危害的范围也越来越广。
1.6 劳动用工不规范,加重了职业危害 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后,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大流动,由于他的流动性、不稳定性,以及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多样性、复杂性、职业病发生的不可预知性、对人体危害所具有的潜伏性,大大增加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难度。用工单位通过短期雇佣流动工从事这种高危害工种,减少投入以图暴利,致使职业病时有发生,加重了职业危害因素对人的危害程度。
2 卫生行政部门职业卫生监督体制状况
2.1 职业卫生监督机构不健全,职业卫生监督人员少,设备陈旧 由于职业卫生的法制化建设起步晚,工作的开展限于几个行业,并且有些行业的卫生监督界限并不十分清楚,因而为职业卫生监督和执法力度上带来实践中的难度。在职业卫生监督方面,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检测仪器设备上都远远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无专业的职业检测人员,依法需要进行的检测机构认证跟不上,致使法律的实施与基层监督相脱节;另一方面,监督员数量少,保障不了职业卫生监督的全方位监督检测管理。所使用的检测仪器也比较陈旧,单位由于经费紧张无力进行及时更换设备,现代管理的高效性,对出据检测报告的及时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需现场出据结果的检测仪器必须具有高科技性,有些检测必须现场采样,现场出结果。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法制社会,注重的是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当事人的认同性。
2.2 职业卫生执法力度不强,存在区域保护 职业卫生的监督执法,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和自身体制的制约,各种违法案件没有得到有效的处理。在对乡镇企业和外资企业进行监督时个别政府官员出面干预卫生执法过程,有的认为是为经济发展设置障碍,由于职业检测的费用由企业负担,所以部分领导也认为这种 监督是为了收费而检测,没有认识到真正的检测意义。因此,无形之中成为企业的保护伞,成为企业的代言人。个别乡镇也存在为企业包揽一切的做法,使监督工作无法进行。虽然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的处罚力度较其他行政法要大,但是,执行起来难度很大,缺乏当地政府强有力的支持。
2.3 经费严重不足,制约着职业卫生监督 通过对周边县区的了解,同级财政对职业卫生监督机构的经费拨付严重不足,基本上是全额编制,差额管理,拨付经费占总支出的15%~25%。卫生监督的具体工作都由卫生防疫站负责,在这种经费不足,为生存而工作的模式下,工作的趋势势必转向有收入的项目。另外,职业病防止法也规定了卫生检测费用由企业负担,由此,企业认为这种监督是为收费而检测,收费成为开展监督检测的一种障碍,成为用人单位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借口和焦点。
3 职业卫生监督建议与对策
3.1各级政府领导加强重视,正确认识《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与发展经济的辨证关系 《职业病防治法》作业一部行政法,其中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是以往行政法律所不可比的,但在贯彻落实当中,离不开各级政府领导的支持。当今,我国地方上还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地方保护主义,这就更需要领导树立大局意识,统一标准,只有各级政府统一认识,树立法制观念,才能对《职业病防治法》与发展经济的关系给予正确评价,更大限度地支持《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给职业卫生监督一个强有力的支持后盾,职业病预防和控制才能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实现《职业病防治法》对经济的可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才能杜绝一些生产工艺技术落后、危害严重又无预防控制措施项目的落成。防止一些企业借投资为名,将一些高危害污染的项目向农村转移,致使劳动者的健康得不到保护。只有当地领导严把质量关,给予卫生部门支持,从长远利益考虑,发展经济,引进高科技、环保型、对工人低危害(不超过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技术发展,减少工艺自身对人的危害。
3.2 建立高素质高效能的现代化职业病机构及执法队伍 目前,加强卫生监督体制建设,在县级卫生行政执法体系中,建立独立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从组织结构、人员数量、仪器设备等方面都必须加强建设。特别是执法人员对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的掌握程度及监督技能的提高,新知识、新技能的更替,为树立职业卫生监督队伍新形象打下坚实的政治理论水平、专业知识技能。配备现代化的检测仪器,为科学防治职业病,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提供科学的依据。加强队伍对党的政策、理论的学习,强化为民服务思想,为经济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我国的对外开放、改革、市场经济的发展,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这一切时代的发展都要求我们的卫生监督要与世界接轨,这就要求我们要从体制、人员素质、仪器配备等各方面都要面向世界考虑,从经济全球一体化大角度出发,来建设我们的监督队伍。
3.3 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健全职业病预防机制 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基础上,要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从源头上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加强用人单位对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工作,卫生部门溶技术性指导服务、监督于一体。杜绝用人单位在不具备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在工艺布局不合格,劳动防护无保护,危害因素毫无控制措施的条件下仓促投入生产。建立健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发挥工会对单位的监督职能。督促单位建立职业病预防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预防措施,监督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的自测监控系统建设,确保单位对职业卫生预防的投入,强化单位应负的法律责任,逐步提高用人单位的依法发展经济意识。
3.4 逐步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自觉维护其合法权益 虽然有关劳动者的保护法规已有很多,《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但是并未引起劳动者的注意,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在就业市场供大于求相当矛盾的环境下,劳动者不得不放弃了许多权利,只能靠牺牲健康来就业。有时与用人单位签定了一些心不情愿、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用工合同。见诸报端的职业中毒案件,无不是用人单位淡化忽视法律和责任,劳动者缺乏法制意识而造成的。因此,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尤其是劳动者要学习法律,掌握法律,利用法律,自觉来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全面贯彻落实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岗前、在岗、离岗的预防体检和对劳动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工作。
3.5 加强监管的部门合作,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强制落实工作保险制度 各部门建立一条“监管链”加强工商注册、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登记、生产许可证发放、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审查等监督管理和监管信息沟通工作,从企业市场准入、劳动用工、危险化学品监管、胶粘剂市场规范、职业病危害控制等各个环节入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综合监管合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发生。强制推行工伤保险制度,加大巡回监督频次和力度,对不能落实单位及时进行依法严肃处理,让用人单位不产生侥幸心理。
3.6 加大处罚力度,广泛宣传,创造良好社会执行氛围 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卫生监督部门强有力的法律手段,执法监督员必须依法办事,严格要求,违法必究。对待违法案件绝不可姑息迁就,使心存违法者望而却步,形成强大的社会威慑作用。另外,加强职业卫生法规在领导层、用人单位、社会、新闻媒体等各领域的广泛宣传,让领导层知晓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重要性;用人单位明确自身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劳动者明白应享有的各种待遇。作为执法者更应明确自己的职责。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形成良好的执法氛围,及时对违法案件给予新闻曝光,实施阳光办公,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模范、先进用人单位进行评优宣传,建立样板单位。总之,形成全社会都要参与职业卫生管理,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正规化的道路,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经济建设。
(张宝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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