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的准确与否,对于全面掌握一个地区的安全生产状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政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在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中,死亡事故的起数远远高于重伤和轻伤事故起数。这种伤亡事故的“倒佳”现象已直接影响到基层伤亡事故的综合分析和事故预测工作,影响上级领导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同时这种状况的存在,使漏报的重伤事故得不到及时调查处理,又影响了事故调查分析的准确程度及工伤事故的具体认定,使受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得不到保障,甚至由此而引发上访告状现象。如河北某厂临时工吴忍曾多次到县、市有关部门上访要求解决其在1995年12月7日发生工伤时的工伤待遇问题,但因该事故当时企业没有按规定上报处理,没有原始档案,致使对该事故中吴忍的伤残程度,不能具体确定,由此劳资双方产生矛盾,导致吴忍多次上访。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部分企业在伤亡事故报告处理中“重死轻伤”,认为“只要人不死,事情就好办”,对重伤事故不够重视。在出现重伤事故后,不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事故处理完结后,也不按规定将处理结果报劳动部门备案。
二、个别单位为不影响本单位的评先评优,逃避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对出现的工伤事故采取轻伤不统计、重伤不报告,工伤事故私了等不正当手段。
对此问题,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应引起关注,加以研究并制定相应措施,以保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处理工作准确无误,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减少因此而导致的上访告状现象。
为减少这种状况的出现,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大《劳动法》及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宣传教育力度,使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职工形成出现工伤事故必须上报的意识。
二、全面实行重伤职工的工伤认证制度,劳动部门凭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报备案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内容,对重伤事故进行核查认定,并对工伤职工发放《工伤证》,工伤职工凭证参加工伤评残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各地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时,应将伤亡事故报告的及时准确列入考核内容,以加大企业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四、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加强伤亡事故的执法检查工作,对迟报、瞒报、漏报重伤事故的企业,一经发现,要严加惩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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