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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制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倒挂”现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的准确与否,对于全面掌握一个地区的安全生产状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政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在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中,死亡事故的起数远远高于重伤和轻伤事故起数。这种伤亡事故的倒佳现象已直接影响到基层伤亡事故的综合分析和事故预测工作,影响上级领导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同时这种状况的存在,使漏报的重伤事故得不到及时调查处理,又影响了事故调查分析的准确程度及工伤事故的具体认定,使受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得不到保障,甚至由此而引发上访告状现象。如河北某厂临时工吴忍曾多次到县、市有关部门上访要求解决其在1995127日发生工伤时的工伤待遇问题,但因该事故当时企业没有按规定上报处理,没有原始档案,致使对该事故中吴忍的伤残程度,不能具体确定,由此劳资双方产生矛盾,导致吴忍多次上访。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部分企业在伤亡事故报告处理中重死轻伤,认为只要人不死,事情就好办,对重伤事故不够重视。在出现重伤事故后,不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事故处理完结后,也不按规定将处理结果报劳动部门备案。

二、个别单位为不影响本单位的评先评优,逃避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对出现的工伤事故采取轻伤不统计、重伤不报告,工伤事故私了等不正当手段。

对此问题,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应引起关注,加以研究并制定相应措施,以保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处理工作准确无误,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减少因此而导致的上访告状现象。

为减少这种状况的出现,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大《劳动法》及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宣传教育力度,使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职工形成出现工伤事故必须上报的意识。

二、全面实行重伤职工的工伤认证制度,劳动部门凭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报备案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内容,对重伤事故进行核查认定,并对工伤职工发放《工伤证》,工伤职工凭证参加工伤评残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各地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时,应将伤亡事故报告的及时准确列入考核内容,以加大企业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四、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加强伤亡事故的执法检查工作,对迟报、瞒报、漏报重伤事故的企业,一经发现,要严加惩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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