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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三同时”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关口前移

  引言(1)

  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是从源头上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实现建设项目本质安全和安全生产关口前移,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重要手段,在《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中都有明确规定。近日,在山东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党委组织的读书活动中,笔者结合本职工作重点学习了《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的内容,以及其它一些与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对如何做好“三同时”工作也进行了深入思考,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和建议。

  必须高度重视“三同时”,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2)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建设项目不断增加,“三同时”工作做好了,就可以防止产生新的安全生产隐患,否则,建设项目越多则越有可能安全隐患,也必将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山东省安监局自成立以来,一直高度重视“三同时”工作,并将其作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和基层工作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山东省安监局成立后,根据原劳动部《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3号令)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10号令),山东省一直未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的具体情况,而是立即着手研究制定有关“三同时”工作的工作程序。针对当时安监系统刚刚组建,许多工作人员对“三同时”工作不了解、认识不到位的情况,及时宣传贯彻国家安监局加强“三同时”工作的精神,在转发国家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时,结合山东省实际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2001年10月,山东省安监局在青岛市组织召开了全省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座谈会,部署全省的安全评价工作。会上请山东(青岛)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中心系统讲解了“三同时”基础知识,并请“三同时”工作开展好好的青岛市介绍了经验,坚定了大家做好“三同时”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必须突出重点,使“三同时”真正落到实处(3)

  原劳动部3号令、10号令和《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明确界定了“三同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其中特别强调了一旦发生事故,对劳动者安全健康和社会危害较大的矿山、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发生事故损失大、社会影响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等,必须严格落实“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否则将予以处罚。《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对“三同时”工作也做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矿山、化工、冶炼、建筑等重点行业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业做出了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就必须突出这些重点,对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对投资大、社会影响大的建设项目,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审查验收程序,确保不留安全隐患。并通过重点带全面,使“三同时”工作不断向广度和深度扩展,为实现安全生产关口前移打下坚实的基础。2002年,山东省安监局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山东省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审查验收工作程序》,对全省劳动安全卫生审查验收工作程序进行了规范。在《安全生产法》颁布后,山东省安监局通过与省计委、省经贸委等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筛选出146个投资额大、危险性高的项目进行重点监控,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对全省的“三同时”工作提出了要求,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的“三同时”工作,特别是安全评价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必须严格执法,使“三同时”成为企业自觉的行动(4)

  应该看到,国家有关“三同时”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较为健全的,但有许多企业没有严格遵守“三同时”的有关规定,致使相当数量的建设项目没有达到“三同时”的要求,产生了大量的安全隐患,形势相当严峻。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按照“突出重点,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执法,狠抓落实。对没有达到“三同时”要求的建设项目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充分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予以严厉处罚,并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严禁建设项目带病运转。在加强宣贯的基础上,使企业充分认识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性,按照“三同时”的要求,加大对安全隐患的整改和“三同时”工作的投入。

  必须进一步完善“三同时”有关规定,使“三同时”更加规范有序有力(5)

  “三同时”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三同时”工作做好了,就可以从源头上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审查、评价和评审质量,努力做到万无一失,而做到这一切的重要保证是健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安监局成立后,对“三同时”工作一直高度重视,特别是《安全生产法》颁布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有关“三同时”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有力促进了“三同时”工作的开展。应该看到,原劳动部3号令、10号令依然是指导“三同时”工作的重要依据,但显然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实际工作的需要。对违反“三同时”要求的建设项目,除《安全生产法》已有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的执法依据不很不充分,有必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尽快出台一个全面规范“三同时”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或部门规章,使“三同时”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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