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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法规标准体系建设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为了预防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建立有效的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控制。

  据统计,2001年至2004年我国工矿企业平均每年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580起左右,死亡约2500人,其中50%以上是火灾、爆炸,中毒(含窒息)事故;平均每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60余起,死亡1300余人,其中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占70%。在这些重特大事故中与重大危险源有关的事故约占四分之一。

  我国重大事故频繁发生且后果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对重大危险源缺乏有效的控制,全国重大危险源分布、分类不清,无法建立起有效的重大危险源控制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

  国外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情况

  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并将其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并通过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建设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1982年英国政府率先颁布了《关于报告处理危险物质的报告规程》。同年6月,欧共体颁布了《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又称《塞韦索法令》)。为实施《塞韦索法令》,英国、荷兰、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欧共体成员国都颁布了有关重大危险源控制规程。1993年第80届国际劳工大会上,世界各国又审议通过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174号国际公约)和181号建议书。1992年美国政府颁布了《高度危险化学品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标准。随后,美国环境保护署(EPA)颁布了《预防化学泄漏事故的风险管理程序》(RMP)标准,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控制提出了有关的规定。1996年欧共体又颁布了《塞韦索法令Ⅱ》,并要求其成员国从1999年起开始执行。1996年澳大利亚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NOHSC)颁布了《重大危险源控制国家标准和实施控制规定》。英国于1999年颁布了《重大事故危险控制条例》(COMAH)。

  除此以外,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也相继颁布了一些法规,加强了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与控制。在亚洲如日本、韩国、印度、印尼、泰国、马来西亚和巴基斯坦等国家都积极开展了此项工作,有的国家还建立了国家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

  我国重大危险源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建设现状

  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十分重视重大危险源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围绕重大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开展了相关立法和标准制定工作。《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颁布与实施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2000年发布了国家标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为辨识重大危险源提供了标准依据和方法。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重大危险源登记、管理、备案及有关安全距离提出了明确要求。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相关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又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和重大危险源四级监控工作提出了要求。

  对我国重大危险源法规标准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虽然我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重大危险源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但从重大事故预防控制体系来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法规标准体系还不完善。为促进我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法规标准体系建设,笔者特提出如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1)颁布实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完善与《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配套的其他重大危险源相关法规,起草《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2)修订《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国家标准。目前该标准中仅列出了四大类,共142种危险物质的临界量。单就危险化学品而言,《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共有危险化学品3823种,《剧毒品名录》(2002版),共有剧毒品335种,许多极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危险物质并未包含在标准中,十分有必要进行类别和范围的扩充。此外,该标准目前只涉及危险化学品,有必要将该标准中重大危险源定义和范围从危险物品扩大到矿井和高危险能量的设备、设施和场所。

  (3)制定《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等重大危险源辨识的技术标准。

  (4)制定《重大危险源评估技术标准》、《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标准》、《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等相关技术标准。由于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和监控环节技术性强、系统复杂,为保证全国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一致性,确保重大危险源数据的全面、真实、权威、有效,确保全国重大危险源四级网络监控系统的有效连接,必须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重大危险源相关工作。

  (5)制定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配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装置、设施与周边社区安全防护距离标准》,明确重大危险源与周边社会的安全距离要求。

  (6)将城市重大危险源安全规划的内容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法》中纳入城市重大危险源土地使用安全规划的内容,制定《城市重大危险源安全规划编制指南》等技术标准;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是重大工业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基础和前提。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体系是中国重大事故预防技术思想的进步,突破了传统的事故隐患治理观念,弥补了隐患治理过程中治标不治本的缺陷。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发展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等事故预防措施的具体体现。由于生产活动的复杂性,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事故需要采用系统工程的思想和方法。通过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相关技术方法研究,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法规标准体系,促进我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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