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企业正在进行经营机制和产权制度的改革。一些中小型国营及集体企业逐步转变为私营、民营、股份制企业。改制企业提高了经济效益,同时也对职业卫生工作产生了较大影响。我们近期对本市部分改制企业进行了调查,旨在探讨改制后企业职业卫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改制企业职业卫生基本状况
目前,我市拥有规模以上(年产值500万元)工业企业151家,2002年起有88家中小型企业进行了改制。本次调查改制企业55家,其中民营31家,私营13家,合资6家,股份制企业5家。共有生产工人26865人,其中接触职业病危害6332人,占23.57%。55家企业中,无职业卫生防护的有29家,占52.27%;未定期进行职业体检的有47家,占85.43%;未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有53家,占96.30%;生产工艺改变的有8家,占14.55%;存在职业病的有16家,占29.9%;无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专门管理人员有33家,占60%。
2企业改制后职业卫生存在的问题
2.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受到破坏
改制后,企业原有的管理模式被打破。一些部门被撤销或合并,部门职能也进行重新调整。原来专门负责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工劳、安全科大都被撤消或合并到生产科、设备科及保卫科。科室人员大量裁减,原来专门从事工劳安全卫生管理人员,部分下岗,有的合并到其他部门兼职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由于从管理部门到管理人员均发生了较大变化,致使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职能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个别企业甚至出现无人过问的情况。
2.2职业卫生防护意识进一步减弱
“重生产,轻防护”一直是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改制后,这一问题更加突出。一些国有或集体企业逐步转变为私营、民营或股份制企业。投资者为了尽快收回投资,追求利润最大化,常常设法降低成本。如减少或取消职业卫生防护经费;新的生产项目投资时,不遵守主体工程与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或有意使用较落后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对工人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不按规定发放或少发;取消或减少部分接害工人营养津贴;对接触有毒有害职工不能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或设法减少体检人数和体检项目;对生产场所有毒有害物质不按规定进行监测。从而使职业病危害进一步加重,严重损害了职工身体健康。
2.3潜在的职业病危害不断增加
改制后,许多企业的生产工艺和产品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新原料的使用和新产品的出现带来了许多新的职业病危害问题。由于市场竞争加剧,企业领导常以自己的生产工艺和配方保密为由,不愿对其生产过程和使用原料作详细说明,不让职业卫生工作人员进入现场调查,以至广大职业卫生工作者无法了解其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给正常的职业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
2.4职业病患者利益受到损害
改制后的企业,甩掉了原有企业的包袱,大多只负责生产经营,对原有的职业病患者,不按照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要求给予享受职业病待遇。许多职业病患者长期得不到医治,致使病情日益加重。由于患上职业病后,劳动能力下降,企业又常以这些人不能参加正常工作为由将其辞退或下岗,给职业病患者的生活带来很大困难。有的企业对发生职业病事故隐瞒不报,对在事故中受害的劳动者不进行相应的处理,严重损害了职业病患者的健康权益。
2.5职业卫生管理监督难度加大
改制后的企业多数为民营、私营及股份制企业,他们有更多的自主权。原来对国营、集体企业行之有效的一些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地方性文件,对这些企业失去了约束力。这些企业对卫生部门的监督不予重视,甚至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入生产场所,使正常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难以进行。另外,私营、民营及合资企业在用工方面不如国营、集体企业规范。有些企业不与工人签定劳动合同,有些企业虽然签定劳动合同,但故意省去劳动保护方面内容。在工人出现职业病体症时,立即予以辞退。从而导致许多人患上职业病无法向企业提出赔偿。大量隐性职业病患者流入社会,为基层职业病工作的管理带来很大困难。
3企业改制后职业病防治对策
3.1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和实施为职业卫生工作提供了坚强的后盾,使职业卫生工作走向了法制化管理轨道。职业卫生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和配套管理办法,提高服务技能和执法水平。根据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3.2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企业职业卫生意识
思想问题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职业卫生工作也不例外。我市企业改制后暴露出的职业卫生问题,固然有着经济、技术等方面的限制,但企业领导职业卫生意识淡漠是主要原因。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通过对企业领导人及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大力宣传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及防护技能。让企业领导人认识到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职工变被动防护为主动防护,自觉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3.3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
企业改制往往伴随着生产工艺的变革和原料、产品转换,从而带来一些新的职业病危害。因此,对改制的企业应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对新、改、扩建项目要做好三个阶段的卫生审查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同时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力求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道德危害。
3.4强化个体防护与职业性健康监护工作
目前,基层企业普遍存在着经济发展缓慢、技术工艺落后的状况。要在短期内使这些中小企业的生产环境完全达到职业卫生的要求还相当困难。比较客观、有效的办法是对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加强个体防护,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从而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调离,以减少或减轻对职工的健康危害。
3.5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职业卫生工作涉及到计划、建设、劳动、安全、工商、工会等多个部门,仅靠卫生部门很难将职业卫生工作开展得很好。卫生部门应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职权,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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