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城市建成区内有一家氯碱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建时是某大学实验试剂厂,处于城市郊区;到本世纪初形成了烧碱6万t/a、聚氯乙烯6万t/a、盐酸6万t/a、液氯0.5万t/a、次氯酸钠0.4万t/a的生产能力,处于城市建成区。甲企业厂区周边1000m范围内有甲企业的生活区,近邻2家企业及其生活区、学校、部队和3家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4个住宅小区,现有居民数万人,另有约1km2的土地开发储备用地。
近年来,我国发生不少涉及氯碱生产的氯气、氯乙烯泄漏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位于重庆市某建成区并于2003年正式启动环境保护整体搬迁的重庆天原化工厂,2004年4月15日发生氯碱生产装置爆炸事故,造成氯气泄漏和多人伤亡,约15万人紧急疏散。2005年3月29日,京沪高速公路淮安路段,一辆载约35t液氯的罐车发生车祸,导致液氯泄漏,造成27人中毒死亡,近万人紧急疏散。从社会发展和城市总体规划来看,甲企业整体搬迁,远离城市建成区应是几年内就会实施的事。
甲企业积极发展生产,把生产扩能项目争取列入了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作了《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保等有关部门批准,甲企业开始了新一轮挖潜技术改造,形成离子膜烧碱13.6万t/a、聚氯乙烯13.6万t/a、盐酸12万t/a、液氯2.5万t/a、次氯酸钠0.6万t/a的生产规模,发展成位于城市建成区、邻近数省区的最大氯碱生产企业。在氯碱生产技术改造前期环境影响评价中,评价单位提出项目建设对区域环境规划影响以及厂区周边1000m范围内不得兴建医院、居民区和学校等环境敏感设施的要求,但甲企业没有按评价单位的要求与地方规划、安全监管等部门沟通,使得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没有得到落实。而环境保护部门对甲企业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也没有抄送地方规划、安全监管等部门。地方有关部门在不知情况的情况下,几乎同时为甲企业氯碱技术改造项目和甲企业厂房东侧某房产地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住宅小区项目办理了相关建设手续。
2005年初,地方有关部门在办理另一家氯碱生产企业聚氯乙烯12万t/a、离子膜烧碱10万t/a项目的规划选址过程中,接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地方有关部门按照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项目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对甲企业的生产规模、有毒有害工序准确位置等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发现了甲企业对区域环境规划影响的几个问题。
1.甲企业氯碱生产装置1000m半径内为安全卫生防护范围,覆盖用地面积约4km2,此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建筑等均属于敏感目标,甲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直接影响区域内数万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2.约1km2的土地储备用地受甲企业氯碱生产的安全卫生影响,无法进行土地出让和开发建设,无法实现这些储备用地的经济价值。
3.乙公司住宅小区,占地近10万m2、建筑面积15万m2、约1600个用户,自2000年开始,分4期建设,前3期已销售完毕,第4期主体工程封顶,预售200余户。受甲企业氯碱生产的安全卫生影响,乙公司住宅小区的开发与建设受到冲击。若对乙公司住宅小区采取停工、停售等措施,甲企业氯碱生产对周边地区存在安全卫生影响问题将会显现出来。若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周围单位和居民尤其是乙公司住宅小区居民的稳定,产生各种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同时影响到乙公司的生存。
为了防范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化解矛盾和解决问题,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某市组织专家论证会,提出了几项紧急措施:
1.甲企业立即制订厂区的环境保护整体搬迁或转产计划,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尽快实施;在搬迁未实施之前,甲企业不得进行扩建,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万无一失;甲企业收购毗邻已建成住宅楼及其他危险影响大的敏感性建筑,作为职工倒班休息公寓楼使用;原厂区生产用地搬迁后,可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利用该地段的区位优势,通过用地性质调整,进行综合开发建设。
2.乙公司在建的住宅楼立即停止建设,已建成的住宅楼暂停销售,同时按环境保护要求补办小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待评价报告结果完成后再进行处理;按照现有敏感性建筑危险性评估的有关要求,建设相应的防护隔离设施,降低和减少危险影响,确保居民安全。
3.地方政府立即制止并拆除甲企业生产厂区周围的农民违法建设房屋;对可能受甲企业安全卫生影响的管辖区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避免产生不稳定因素,并做好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安全防范工作。
4.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甲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生产安全;加强对甲企业的安全监测监控,做好紧急事件状态分析和研究工作,科学合理确定危险性程序和影响的范围,采取相应的防范保护措施和人员安全疏散应急预案。
5.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甲企业周边环境的监测监控;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合理确定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并提出相应控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甲企业生产厂区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在甲企业搬迁之前,为其所处区域的规划建设提供相应控制依据,在规定范围内禁止新建医院、居民区和学校等敏感性建筑。
6.规划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范以及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满足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甲企业生产厂区周围安全卫生防护范围内用地的开发建设,做好规划管理控制工作。
二、公开危化企业建设信息的价值
从上述案例的补救措施可以看出,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建设信息公开的价值在本案中至少体现以下几点:
1.甲企业地处城市建成区,通过用地性质调整,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综合开发建设,区位优势明显,潜在经济价值巨大。毗邻的乙公司住宅小区也相应具有潜在经济价值。
2.甲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等信息公开后,地方有关部门不为甲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乙公司住宅小区项目办理有关建设许可证,可避免由于办理建设许可证带来的政府诚信价值损失。
3.甲企业在原地进行技术改造项目不能得到相关建设许可,可避免甲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搬迁的重复建设耗费。
4.甲企业不在原地进行技术改造,可避免原地生产规模扩大带来的辅助设施(如收购毗邻已建成住宅楼及其他危险影响大的敏感性建筑,作为职工倒班休息公寓楼使用)建设耗费。
5.甲企业生产规模不扩大,可避免其危险化学品生产带来的环境监测、安全生产监控等费用。
6.甲企业生产厂区整体搬迁后,甲企业周边现有单位及1km2的土地储备用地的开发与建设环境得到很大改善,其价值明显提升,将推动区域社会经济的更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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