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39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77第45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针对"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管理方式落后,经营管理者素质不高,职工安全意识较差7伤亡事故频发、职业危害问题严重,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口。"问题,"为更好地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12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意见》(总工发(2004)52号)。作为广义的企业安全生产,本文就如何抓好职业病危害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作一浅析。
一、职工的健康安全已不容忽视
近年来,随着改革步伐加快步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的加大,非公企业经济迅速发展,特别是个私经济、外商投资等从业人员队伍不断壮大。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产生了给一些职工健康安全带来问题的企业。据对长兴县的调查,目前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有700多家,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近4万人。以粉尘作业的企业近600多家,主要是建材行业,从业人员约15000名;铅作业的邹家,从业人员4500多人,主要是铅酸蓄电池制造企业;苯(二甲苯)作业企业40多家,从业人员6000多人,另外 还有化工、机械等企业数十家,从业职工近万人,产生噪声危害产生失听的纺织业企业,且相当数量工人在企业间流动。通过政府的专项整治,职业病防治工作也取得了阶段性的成绩,但从笔者2005年8月,分别对六个乡镇的石英矿飞印染、耐火、蓄电池、涂料、机械、化工等7家有职业危害的企业调查来看,职业卫生、劳动保护问题较为突出,部分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合法权益还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抓好职业病危害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刻不容缓。
1、 动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职工自我防护差。
有些企业为降低成本,劳动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或提供的劳动用品和防尘设备不符合要求,对某些特殊行业和特殊工种的工人不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安全保护措施极不力,导致职工长期在强噪音、强酸雾污染弥漫的环境中劳动,使职工身心受到危害。有的企业不向职工说明可能造成的职业危害,甚至大量轮换工人的办法;有些企业监管不力,职工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据2005年8月初调查,超威蓄电池厂一线生产职工700多人,在组装车间走访发现,不带口罩近 50%,不带手套作业的70%,不带帽子和穿长袖衣服的达40%,调查中发现有50%的职工在使用劳动用品不符合要求。许多企业职工文化素质较低,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及其相关卫生知识了解甚少。蓄电池行业职工按要求必须洗澡换衣后方可回家,据调查发现目前大部分企业职工洗澡间和更衣室,没按规定设施配套,设施简陋,很难实现有效防范,容易携带微粒出厂,造成第二次污染。
2、 部分企业生产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超标现象严重。
目前长兴的企业职工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还不足,企业的生产量的扩张和生产规模的发展速度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还不能同步。部分企业尤其是某些小型的个私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企业不重视劳动保护、防护设施简陋口据调查,2004 年度共对137家建材企业进行了粉尘浓度的测定,合格率为32.08%,对60 家蓄电池企业进行了铅尘、铅烟浓度监测,合格率为4923%。2005年上半年有关职能部门对全县的蓄电池企业进行了一季一次监测,共采集铅尘、铅烟样品437份,其中合格率相当低,对106家企业粉尘作业场所进行监测,采集粉尘样品311份,合格为75户,对甲苯、二甲苯作业场所的20家企业 监测,合格为9家。可见我这些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程度相当严重,恶劣的工作环境对职工的健康安全将会带来严重后果。
3、 职工的健康监护制度没有得到应有的落实。
近几年,长兴对"接触有毒有害工人"的健康保护工作有所加强,尤其是蓄电池行业通过整顿后生产工人的健康监护工作有了明显改善,但相比之下其他行业的生产工人健康监护还不能得到有效保证。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休检率还很低,据调查,全县共有接触生产粉尘的矿山和石粉等行业的生产工人8040人左右,但2004年度按规定进行休检的仅有1346人,体检率为16.8%。2004年职能部门对686名矿山开采工进行尘肺检查,还发现了5名砂肺病人,其中II期矽肺3名。2005年1-6月份,己接受尘肺体检为928人,涉铅职工共体检 2802人,检出观察对象860人,轻度超标557人,中度超标86人,超标率为22.9%,对涉甲苯作业的职工进行体检,参检只有89名。目前全县机械行业类、噪声类企业的职工职业体检还没开始。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定期体检, 健全健康监护制度,是防治职业病危害的一个有效措施,只有做到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才能有效保护生产一线职工健康。
二、必须落实工会和职工的参与权
《劳动法》第88条明确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工会法》第23条,《安全 生产法》第7条,《职业病防治法》第37条,《工伤保险条例》第51条等都规定了工会依法实施监督的条款。《安全生产法》第4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第45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因此,工会要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大局,就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的和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安全生产,切实保障职工劳动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意义。要以对党和职工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保护劳动者生命权和健康权放在工会维权工作的首位,并动员职工积极参与企业的安全生产。
1、要切实落实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 了劳动者有接受培训教育权、职业病防治服务权、职业危害知情权、职业危害防护权、批评检举报告权、拒绝作业权、民主管理参与权等7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各级党政,特别是用人单位要从认识上提高,制度上落实,保障劳动者切实履行职业卫生权利。要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改项目,要做到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需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要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及时向劳动者公布。严禁录用未成年工和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接触有毒有害作业。要按规定落实上岗前、在岗期 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诉劳动者,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一旦发现疑似职业病或确诊职业病人,要及时进行救治或岗位调整,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
2、要规范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要如实告知并写明劳动者在其从事的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二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在合同期内变更工作内容或岗位,用人单位要如实告知新从事工作的职业危 害,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履行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而解除其劳动合同。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平等协商的重要内容。平等协商时,职业病防治工作标准不能低于国家现有的标准。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写入集体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劳动者在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具体权利、义务、实现途径和监督机制,提高集体合同履约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严重的用人单位,可签订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项集体合同。
3、要大力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用人单位要组织发动职工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活动,通过各种途径听取广大劳动职工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及时整改。各级工会要把维护职工的职业健康权利作为维权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以提高广大职工的职业卫生素质和技能为重点,坚持以强化监督为主要手段,发挥优势,夯实基础,强化监督,力求实效,督促协助用人单位落实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要深入调研,摸清楚职工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最需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并积极主动地把再需要解决的问题列入到三方协商机制的协商内容之中,列入到平等协商、集体合同中,列入到职代会内容之中,列入到建设职工之家活动之中,列入到非公企业工会规范化建设之入。要依法履行职业卫生监督职责,参与职业卫生设施的"三同时"审查验收,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对职业危害严重的重点部位、重点单位、重点行业进行重点督查,督促行政进行整改。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健康的情形,要立即向用人单位提出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的建议,并监督用人单位研究落实。
三、强化行政职能部门的执法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8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 关监督管理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
首先,各级领导要从实践"三个代表"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来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充分认识职业危害的严重性,正确处理好职业病防治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改变投资环境的关系,依法行政与加大招商引资的关系。要真正把胡锦涛同志"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落实到对干部考核和自己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去。相关公务人员更要成为熟知《职业病防治法》的专家和依法行政的模范。其次,媒体要以法律条款、专题专栏、案例分析、新闻曝光等进行大力宣传,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第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支持工会,加大对职工群众的法律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宣传培训,提高职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觉悟程度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要采取有效措施着重抓好对有职业危害因素企业的业主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使他们掌握有关知识,增强法制意识、可持续发展观念和以人为本、文明生产的道德经营理念,对拒不参加培训和不组织职工培训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努力形成"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关爱安全"的良好氛围。
2、抓好源头管理。
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各地的产业发展方向,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治规划,同时建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制,并按大安全体制理顺卫生、安监、工商、劳动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产业结构调整和招商引资工作中,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益为重。要坚决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控制好职业危害源头,按"三同时"原则 依法对拟建企业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评价和验收。对那些职业危害严重、工艺落后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原辅材料的企业,坚决不予立项审批、 验收和核发营业执照。同时,对现有职业危害因素防治工作未达标的企业,要组织力量限期进行全面清理整治,治理无望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3、突出重点整治。
首先要抓好重点行业。因此,应将蓄电池制造业、涉苯及高毒物品的小化工、漆包线以及耐火、石粉厂和其他重粉尘建材业等列为治理重点。比如"超威电源"通过整治后,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工作得到了明显改观。其次是抓重点环节。除了防治规划、管理责任制和企业项目审批的源头控制外,劳动和工商等部门应突出对职业病防治的刚性监督,凡未承诺企业的法定防治义务、告知劳动者有关事项的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予鉴证;防治工作未达标的,不予年检。政府应安排适当财政投入,加强职业病监控网络诉硬件设备和人员编制。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不同行业岗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实际,制订好区域性职工职业卫生体检的时间和体检率规定,然后,政府以指令性文件督促企业落实此项工作。
4、强化执法检查。
法律的执行是法律实施的最重要一环。强化执行检查,严格依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并处罚违法行业,不仅尤为重要,也是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宣传教育。对那些置职工安全和健康不顾的企业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抓住典型从重处罚。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更应将严肃执法视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各级领导、相关部门和全社会都要支持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促进我县企业的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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