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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中存在的调查及改革方向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基本职能。火调工作本身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强,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社会、自然科学等多个领域,集专业知识、业务技能、个人经验为一体,是公安消防业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面向社会、面对广大群众的一个窗口,火灾原因、损失核定、责任认定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政府的形象、消防部队的形象以及社会的稳定。
  
  1、当前火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缺乏专业的火调队伍,火调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众所周知,由于体制编制的原因,基层大队未设立专职火灾调查人员,发生火灾后由消防监督人员调查。以徐州市为例,消防大队现有监督人员不超过3至4个,分管上百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审核验收工程近200个,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近200家,还要做好法制审核、宣传报道、信息调研、培训教育、派出所指导等工作,人少事多,没有精力、没有时间进行认真研究火灾调查的专业知识,进行火灾调查时,往往是谁分管的单位谁调查,看起来大家都是多面手,一专多能,实际上却降低了火灾调查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由于个人因素和所接触的工作不同,消防监督人员往往缺乏专业知识,在火灾调查中素质低的问题就暴露出来了。有的火灾调查人员不懂办案程序,在没有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下,仅凭当事人一方的说法就盲目认定火灾原因;有的对火灾现场勘查不细,有的甚至不作现场勘查笔录;有的调查人员在调查火灾时先入为主,带有个人成见,在平时的监督检查中对起火单位有看法,就只收集一些对该单位不利的证据;有的认定火灾原因只是依据调查询问笔录,没有对痕迹物证进行分析认定,该做鉴定的不做鉴定,使原因认定依据不充分;有的调查人员询问水平不高,火灾调查询问时无明确的询问目的,东问一句,西问一句,没有全面考虑,使询问工作出现大的疏漏,该问的没问出来,无关紧要的问了一大堆等等。
  
  1.2、火灾损失核定难,没有损失核定的专门机构
  
  火灾损失核定是公安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的重要内容之一。但随着我国法律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人们群众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对消防机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的专业性、技术性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火灾发生后,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引发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重新认定、诉讼的案件逐年增多。然而,目前在各级消防机构中却缺少负责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财产损失核定力量薄弱的问题尤为突出。
  
  财产损失核定人员的队伍不稳定,整体水平不高。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工作是一项技术性较高的专业性工作,对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有较高的要求。同时,它又是一项经验积累的工作,需要较长一段时间的实践过程。部队的体制决定了人员不可能长期固定,往往是工作刚刚熟悉了就该复员或转业了。目前,在公安消防部队从事财产损失核定工作的人员在专业能力上缺少岗位培训和考核,致使各单位从事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工作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部分新同志不注重专业技术学习和火场实践,业务技术水平提高慢,长期不能独立工作,老同志不注意知识更新,对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不感兴趣,靠老经验办事。部分火灾财产损失核定人员认为这个岗位清贫、艰苦,许多人员都不愿从事这项工作,也不愿花时间去钻研。年轻的火灾财产损失核定干部成长速度慢,能独立主持财产损失核定工作的寥寥无几,县(区)消防机构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领导认识不高,重视不够。部分基层领导干部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要求不高,抓得不力,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不多,平时不重视,发生火灾后才重要。人员使用上把关不严,把懂得财产损失核定的人员安排到非专业的岗位,学非所用。对现有的火灾财产损失核定干部只重使用,不重培养,任其自由发展;只重视火灾扑救、抢险战斗中的人员嘉奖,忽视对火灾财产损失核定人员的激励。
  
  火灾财产损失核定失实问题突出。据公安部消防局通报,火灾实际损失的核定值偏小,是较长时间在许多部门内客观存在的一个老问题。它模糊了社会视线,麻痹了群众的警惕性,并导致领导机关对消防工作指挥失当,最终将给消防事业带来极大的危害。认真解决火灾直接损失核定失实问题,真实、准确、全面地核定上报火灾情况,是正确决策和推动消防工作的重要保证和前提。据资料统计,全国火灾损失额多年来在十几亿元人民币左右徘徊,远远低于国外多数国家的统计数字。在实际火灾损失核定工作中,有章不循,对损失数字往往是“大化小,小化了”,导致核定的火灾损失额的真实性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消防部门从减缓现时火灾负面影响考虑,火灾损失数就低不就高,通常把计算复杂,稍有争议的损失额部分搁置起来,日后虽然澄清了,统计数更正或补上的不多。火灾损失核查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尤其是较大较复杂的火灾,涉及内容多,工作难度较大。严格执行标准,准确核定损失,需要火灾毁损的技术资料和相关资料,但往往难以具备,核定难,多偏低。另外消防部门在统计时为了不超指标而将损失额一压再压,将特大火灾降到重大火灾,甚至对火灾作火警或不统计,而受灾单位则为了声誉、上级的影响、企业上等级等,甚至为了逃避党纪国法的追究而尽可能少报火灾损失。所以,人们的主观统计完全掩盖了客观火灾损失。
  
  火灾损失计算出现不科学现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近几年出现一些企业改为股份合资企业,土地批租等,对火灾损失计算仍按原规定计算,则会出现不科学现象。如按照合资企业资产评估时,固定资产多是出现增值,但折旧年限从资产评估起算与按原规定计算之差,少则一半,多则翻番。又如土地批租费出现,其要占建楼面积价的百分之十几,多则占百分之三、四十,而按原计算方法不仅把土地批租费纳入其中,而且把动迁安置费、配套费等均纳入其中。
  
  行政领导对火灾损失核定直接干预过多。一个地区的火灾起数或损失额数字往往作为工作指标下达,并同时是领导者政绩好坏的衡量标准。发生损失大的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特大火灾,有的地方领导顾及火灾影响、承担领导责任和当地形象等,干预火灾损失核定工作,以至压低损失,降低火灾类别。其中也不排除人为地减少某些当事人应负的责任,其结果就是有损失不报,或人为地压低减少到最低程度,使火灾损失额核定流于形式。
  
  1.3、火灾事故责任划分难,责任认定不科学
  
  按照我国现行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调查火灾时,通常以《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方式对火灾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同时将火灾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四类。在实际操作中,以《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方式对火灾事故责任做出责任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首先以《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方式对火灾事故责任做出认定,不便于实际执行。火灾调查的责任认定,存在自由裁量的问题,没有可参照的标准,什么人在该火灾中存在什么问题,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这就很难让调查人员作出判断,特别是在没有充分的证据情况下,做出责任认定,必将造成一些冤假错案,必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如果不做出,就会失职,同样也会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其次是不科学、不合理,也没有实际意义。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的最终目的在于分清事故责任,为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提供依据。从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讲,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认定,不能证明当事人过错程度的大小,不能直接依据认定判令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大小的,对民事审判实际作用不大;从承担行政责任的角度讲,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实现其责任认定,而不需要单独再做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第三,有些火灾也不需要也不应作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如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居民过失火灾,因为居民对自己的财产在法律上不存在责任而言,就无从责任认定和处理可言。
  
  2、火灾调查工作的改革方向
  
  2.1、加强火灾调查人员专业队伍建设
  
  2.1.1、加快火灾事故调查人才的培养。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一项科学性、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基础工作,它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科学等领域,集知识、经验、技能于一体,技术含量相当高,广阔知识面和丰富经验的积累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必须加大对火灾事故调查人才的培养。人是火灾事故调查之本,人才素质是战斗力生成的第一要素,人才培养是火灾事故调查事业发展的当务之急,重中之重。人才培训的机制应有所创新,确立素质教育、超前教育、创新教育、开放教育新观念,积极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大力培养素质复合型人才,除了采取师傅带徒弟、邀请专家讲课、选派到大专院校学习等多种方式外,还应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依托院校认真办好各类火灾事故调查培训班,提高业务水平。同时,应继续加强消防培训基地建设,建立健全晋升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培训既要传授火灾事故调查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又要讲解法律、法规、犯罪心理学等方面的内容,培养他们分析问题和利用技术手段解决疑难火灾事故调查的能力。
  
  2.1.2、保持火灾事故调查队伍的稳定。人员的相对稳定是火灾事故调查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在体制上,应适当放宽,考虑以现役制为主体,适当增加地方公安编制,增设文职干部编制,逐步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岗位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比例,以延长火灾事故调查专业技术人员的服役年限;对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现役技术骨干在达到服役年限时直接转为地方公安干警,继续留在火灾事故调查岗位工作,这有利于保留技术骨干和保持较高的技术水平,始终有一个稳定、高效的技术核心。在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来源上,可适当从地方大学中招收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充实到火灾事故调查岗位上,逐步提高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文化档次和知识水平。在机构设置上,应保证在省、市两级成立火灾事故调查机构,有专门的人员编制,并在大队至少保证一名专职人员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使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网络整体。同时,应积极营造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更多关心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肯定和奖励,提高他们的积极性。
  
  2.2、完善火灾调查的法律体系
  
  2.2.1、通过立法,制定规章,完善火灾损失统计核定的法律体系,真正做到火灾损失统计工作有法可依。目前我国颁布实施的涉及到火灾损失统计工作的法律规范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只是在职责和程序方面做了规定,在火灾损失统计工作中真正发挥作用的是《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然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颁布实施已有6年多,在当今日新月异、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新鲜事物层出不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已经存在诸多不适应工作要求的地方,如一些新鲜事物的折旧年限未做出规定,分类不明确,不齐全,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烧损率的评估是由什么部门出具报告才具有权威、当物与帐(出入库帐)不相符、票值与市场价不相符时如何处理等。因此修订《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势在必行。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基层的意见,从法律角度将有可能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几率降低到最低限度。
  
  2.2.2、通过立法,引入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部门参与火灾损失统计工作,以确保火灾损失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当遇到比较复杂的火灾事故现场,可邀请其共同开展火灾损失统计工作。这些机构和部门可以是长期存在,也可以是临时成立。比如说遇到车辆火灾可临时成立以物价、交通、交警、保险公司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开展工作,遇到建筑物火灾可成立以建设、物价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开展火灾损失统计工作。
  
  3、取消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制度
  
  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尽量减少行政参与,更多发挥法律调整职能,应当取消单独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将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融入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民事、刑事审判之中,既公安消防部门在调查火灾事故过程之中,认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直接给予行政处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民事问题则由当事人自由处理,这既体现了火灾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当事人受到了处罚和教育,也体现法治精神,便于火灾调查、行政处理、司法审判的实际操作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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