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务院15号文件对预防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提出了许多具体的举措,尤其对当地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监督,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确定应慎重,要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如果发生火灾,对人的危险性大小是确定重大火灾隐患的第一条件。要充分发挥政府统一领导的作用,举全社会之合力,整改火灾隐患,转危为安,化险为夷,确保社会公共安全。 关键词:重大火灾隐患 确定 整改
一、重大火灾隐患确定的讨论
(一),对人的危险性是重大火灾隐患确定的第一条件
我们对重大火灾隐患的定义是:存在着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导致重特大火灾的发生和发展蔓延,影响火灾扑救,影响人员疏散,可能造成人员严重伤亡,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的现象。
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代,对火灾隐患的判定主要是考虑经济方面的因素。在今天,我们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确定,必须突出“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随着社会文明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日益认识到:威胁人们安全的火灾隐患是最严重的隐患。重大火灾隐患的最重要的条件是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在火灾隐患判定中,对人的危险性大小是判定火灾隐患的第一位条件。可能发生火灾而且对人威胁很大的问题就要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例如:应该设立消防队的城镇、大型企业没有专职消防队。这就是一个重大火灾隐患。因为火灾发生后,没有控制手段,烧完拉倒。如果在特殊的气象条件下(例如大风)这就可能导致火烧连营,造成城镇、企业人员大量伤亡,财产大量损失,后果极其严重。
大城市内的棚户区,城中村,建筑密度大,居民数量大,消防通道狭窄,没有市政消火栓系统,一旦发生火灾,没有控制手段,极易蔓延成灾,酿成大祸。
公共娱乐场所和人员聚集场所的疏散通道不畅,例如出口数量不够、宽度不足、无疏散指示、无事故照明、通道放置杂物、营业时间上锁等。
医院、中小学校、养老院、幼儿园等弱势人群集中的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尤其应引起注意。例如没有消防管理制度,没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没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等。
生产企业中,车间仓库和宿舍同在一栋建筑里,消防法律中称之为“三合一”现象。
以上种种隐患,都是直接威胁人的安全的隐患,对这种情况,过去有的可能要定为一般隐患,现在要毫不犹豫的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二)重大火灾隐患标准各地应有差异
至今,在法律上,重大火灾隐患还没有量化的界定标准。在我国,由于东西部经济发展的差异,城乡经济的差异,人们价值观念的差异,人们对火灾隐患的认识程度也是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同样是可能损失100万的火灾,在经济发达地区对社会和单位的影响可能不是太大,可能是一般的火灾隐患;但在不发达地区,其影响是巨大的,可能使许多人饭碗没了,影响生计,后果严重。所以一定要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大城市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其数量和规模,与小城市相比,其差别是相当明显的。在大城市被定为一般单位的,同样条件在小城市就会被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同样的火灾隐患,在大城市可能被确定为一般火灾隐患,但在小城市就可能被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般与重大,是相对而言,在没有明确界定标准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各地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存在差异。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重大火灾隐患的确定、立案要考虑整改的可行性,在整改时间上无法保证的隐患一旦立案,就成为永远的包袱,一定要慎重。因为当地政府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涉及规划内容,涉及多个单位,涉及巨大投资等问题的火灾隐患一般单位难以解决,所以都应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报请地方政府协调解决,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报请制度,这是解决重大火灾隐患的一个新途径,要充分依靠地方政府解决问题。
对一些单位久拖未决的大老难火灾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也可以将其升格为重大火灾隐患,予以立案,引起单位重视,限期解决。
火灾隐患的特征之一,就是它的隐蔽性,有的是人们没有注意到或者不了解他的危险性,使隐患存在、发展。或者人们熟视无睹没有发现。这样就加大了他的危险性,所以要对举报火灾隐患的人,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的举报人,予以奖励,褒奖这些关心消防工作,为社会公共安全做出贡献的人。
(四)集体讨论确定重大火灾隐患
重大火灾隐患的确定是一件严肃的事情,需要公安消防机认真研究讨论后确定。这是因为重大火灾隐患一旦判定就需在公安消防部门立案,实施追踪管理,限期整改后,还要经复查合格销案。当地政府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是这样规定的: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达。限期整改,应当考虑单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整改期限和整改方式。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相应的通知书。
重大火灾隐患的立案,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整改意见包括整改措施、期限、临时监护措施,都需要相关领导和技术专家研究决定,尤其是涉及生产工艺、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居民和公共安全方面的问题,更要慎重处理。作出实事求是的,科学的、安全的决定。会议应有记录,对参加会议人员发言观点,尤其是请来的技术专家的意见要记录清楚,全面客观地反应出与会人员确定重大火灾隐患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整改措施、期限和安全保证措施的专业技术要求和根据。记录要请消防部门领导和与会的专家签字。 二、关于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讨论
(一)依法监督 贯彻执行国务院15号文件精神
国务院15号文件对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提出了崭新的思路,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
文件的第14条严正指出: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对重大火灾隐患的追踪管理,是整改工作的重要手段。《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中,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作了新的重要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下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再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二)对几个相关问题的认识
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人们思想上经常有这样一个误区:凡是重大火灾隐患一定很难整改,容易整改的火灾隐患一般不是重大火灾隐患。这是一个思想误区。这种想法容易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产生畏难情绪。大有大的难处,也有大的好处:问题大引起的关注多,重视的角度也多,有些隐患如果让单位或者个人来处理,几乎不可想像,但是如果地方政府出面举全社会之力,从技术、资金、人力、物力诸多方面予以支持,很可能就迅速解决,化险为夷。
预防火灾隐患出现与发现火灾隐患同样重要。随着环境的时间空间变化,隐患本身也在变化,今天整改完的隐患,随着条件的变化 ,明天又发展成隐患,我们应有预见性,防患于未然。在辖区的规划、建筑消防审核、验收、拆迁、装修、改变使用功能等关键环节,消防监督人员要了解情况,根据建筑工程、生产环境特点,及时提出意见,防止建筑物带病投入使用。造成
“建筑工程竣工之日,便是火灾隐患整改之时”的尴尬局面。
有些单位对整改火灾隐患缺乏力度,逾期未能改正,受到行政处罚,例如罚款 ,但有的同志认为受完处罚交完罚款就万事大吉了。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认识,处罚代替不了整改,处罚是督促整改的强制措施。处罚完还要继续监督整改隐患,直至完成为止。必要时,还可以使用传唤证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强制手段。
(三)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追踪管理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下发后,要进行追踪管理,在整改期限内要检查其进度,和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落实情况。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的,可以由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
对公众聚集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逾期不改,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撤销原同意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公安消防机构还应当自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并下发《复查意见书》。符合原定的要求,整改合格,对原重大火灾隐患销案,成卷备查。整个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过程完成。对未能如期改正的单位,要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追究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责任,并继续追踪管理,督促隐患整改,直至重大火灾隐患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