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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

随着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城市规模日趋扩大,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大量涌现,使消防监督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类违法违章行为普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急剧增加,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面临着极大的压力和前所未有的挑战。重大火灾隐患的监督整改,作为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实施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重要一环,如何能够做到依据充分、界定准确、监督严格、整改及时,已经成为当今我们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下面,笔者就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作一些探讨,以供大家参考。
  一、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各地重大火灾隐患多集中在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公众聚集场所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储存单位。这些火灾隐患存在时间长、整改难度大,一旦引发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尽管火灾隐患的成因多种多样,但是,其整改进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都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金不足是制约隐患整改的客观因素。
  随着宣传普及教育的不断深入、监督执法力度的不断增强和消防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与完善,已经有越来越多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能够认识到火灾隐患及火灾事故对生产、生活造成的严重危害,主观上也并非就不想整改或者推托不改,而是确实受现有经济条件的制约而无力整改。特别是那些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阶段的隐患单位,很多过去经济效益很好,如今却面临着关、停、并、转或经济滑坡,下岗职工明显增多、内外包袱日趋加大、生产规模越来越小、产品滞销、成品积压,造成资金周转困难,有的甚至连职工的基本生活费都无法保证。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想整改火灾隐患,但在经济上确实无力承受,因此导致大量火灾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
  (二)安全意识淡薄是隐患久拖不改的重要因素。
  尽管在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中,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不断加大宣传教育普及力度,努力使广大职工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得到增强,但是,至今仍有相当数量的社会公众未能从以往火灾事故中吸取教训,没有把消防安全牢记心中。特别是一些单位的领导者,消防安全意识十分淡薄,对消防工作没有给予足够重视,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心存侥幸,思想麻痹,没有把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放在同等位置上,象抓经济建设那样抓好安全工作。思想观念跟不上去,自然就忽视了内部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对火灾隐患漠不关心、听之任之,对整改要求置之不理甚至公然对抗。有很多单位具备整改条件,但是也不想把资金投到隐患整改上,认为那是在浪费,花大笔的钱却看不到什么效益,把经济利益看得高于一切,置消防安全于不顾。有些单位则干脆以缺乏资金为借口,推脱搪塞,得过且过。上述问题,直接导致了大量重大火灾隐患的久拖不改。
  (三)建筑结构先天不足阻碍隐患顺利整改。
  由于现存的重大火灾隐患大多是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消防设计或降低消防标准,又或是未按规范设计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还有就是现有建筑结构及内部设施不符合现行规范或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违章装修,等等这些,都使得建筑本身存在着先天不足,而且,这些隐患整改起来难度极大,有些根本无法整改。
  (四)个别地方政府及行业部门的决策,造成了部分火灾隐患遗留。
  有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没有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没有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政府、行业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项目进行审批时,缺乏科学论证和调查研究,批准建设了一批所谓的"形象工程"、"样板工程"、"献礼工程"、"几件大事工程等,由于"行政特殊性",因而,绝大多数均未经消防审核或消防验收便投入施工或使用,留下了大量的火灾隐患,而且,个别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了保护这些工程的顺利实施,还出台了带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相关规定,以"创造良好的经济软环境"等为由,限制或禁止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火灾隐患单位实施消防监督和检查。还有的地方虽然也制定了类似于"项目审批,消防先行"的行政规章,但是基本上也是形同虚设,执行乏力。这些都给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
  (五)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规定与现实存在一定差距。
  虽然我们国家已经多次修改并制定相关的消防法规及技术规范,但是,从执行情况看,这些法规、规范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刀切"的问题,适用范围受地域、发展程度、当地消防安全现状等条件的制约,不能很好地与各地现有实际紧密结合,造成了有的地方执行起来就容易,而有的地方执行起来就困难,甚至有个别条款规定得过严、过死,可操作性不强。比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修改稿)》、《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都存在类似问题。
  二、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和对策
  结合以上分析,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抓好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一是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必须依靠各级政府的坚强领导,这是做好监督整改工作的关键。火灾隐患,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关系到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火灾隐患能否及时彻底整改,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因此,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必须积极为政府当好参谋,紧紧依靠政府的坚强领导,努力赢得他们的大力支持,针对隐患整改工作适时做出安排和部署,科学、规范地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督促各部门、各单位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火灾隐患整改任务。实践已经证明,党委、政府在火灾隐患整改问题上态度越坚决、措施越有力,火灾隐患的整改就越及时、越彻底,反之则相反。
  二是强化舆论监督,实行群防群治。国家制定的各项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是全社会都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整治火灾隐患的过程中,应该注重调动全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火灾隐患实行群防群治。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和措施:一是实行举报制度。为充分发动各界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化消防工作,大胆地站出来维护自身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该面向社会公开设立消防监督举报电话,努力为公众举报重大火灾隐患和各类违法违章行为提供便利条件,鼓励社会公众与各类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这也同时为公安消防机构及时查处和消除隐患开辟了一个新的信息渠道;二是强化舆论监督。对存有重大火灾隐患既不积极整改,也不采取任何措施,敷衍塞责、消极对抗的单位,除了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和经济处罚外,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还应该配合各级新闻单位,利用广大新闻媒体,将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向全社会公开曝光,开展跟踪报道,提醒广大市民群众,起到警示和督促作用;三是实施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久拖不改的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提请政府实施挂牌督办,将隐患整改工作列为政府行为,由政府出面检查、监督、协调各有关部门,逐级落实隐患整改责任,签订责任书,同时给隐患单位悬挂黄牌,敦促其尽快整改。
  三是实行"专家"会诊,科学论证。整改火灾隐患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考虑安全,又要兼顾生产,还要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因此,必须选择制定一个较为合理的方案,从而达到安全与生产、经济与效益、形式与效果的统一。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确定火灾隐患类别前,应该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现状开展认真的调查了解,收集较为全面的信息资料,然后根据调查结果初步确定整改意见、整改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最后,要由有关部门领导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的评定委员会对火灾隐患的等级、类别及整改要求进行"会诊"论证,提出相应意见和整改方案,最终确定整改目标和要求,以法律文书的形式正式下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间,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必须派员对整改情况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和跟踪督导,确保整改任务的如期完成。
  四是依法管理,严格监督。最重要的就是要严把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关。事实上,一些重大火灾隐患大多存在于建筑布局、耐火等级、消防设施、生产流程、技术工艺等防火措施不健全、设施不完善、不配套等方面。而造成这些重大火灾隐患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安消防机构人员在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时把关不严,以致养痈成患。因此,在今后的建审工作中,既要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修改相关的规范和规定条文,使之适用范围更广、可操作性更强,又要从"人治"入手,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和审验分离制度,确保审核、验收不走过场,严把审验关。消防监督人员在审验工作中应该积极主动,提高大局意识和服务质量,对那些"三边工程"、"领导工程"以及重点建设项目,可以本着"求实、高效"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参与工程设计、论证、施工检查和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对施工过程要加强检查频率,加大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过法律文书通知建设和施工单位,督促其整改。同时,更要依法查处违章,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尤其是在重大火灾隐患监督整改进程中,要特别注意正确运用法律手段,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认真履行法律文书,确保监督检查无一漏洞。对那些确实整改困难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可以采取"灵活变通"措施,允许其有计划、分步骤、按要求逐步进行整改,不能搞"一刀切",也不要"一棒子打死",否则,只能造成隐患久拖不改、长期存在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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