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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工作的探讨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的简易调查程序,很大程度缓解了公安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警力与任务严重失调的矛盾,是一种高效、节约、便捷、科学的火灾调查程序。从实践看,基层火调员对此还存在模糊认识,实施简易调查程序常出现一些不规范、不严谨的问题。

  一、对简易程序“四种情形”的理解

  1、没有人员伤亡

  法律目前需要进行医学鉴定的有以下几种情况: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重伤的;火灾受伤人员要求作鉴定的;当事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因此双方对伤害有争议就不能适用简易调查程序。在具体实践当中只要当事人自身用火不慎、扑救火灾过程中头皮没有受伤,手、脚烧伤面积不超过5cm2的,都可以认定为“没有人员伤亡”。

  2、直接财产损失轻微

  简易程序中的财产损失只能是当事人自己或者没有当事人的财产损失,“轻微”对不同家庭来说具体情况不同,有的几十万、上百万元的损失都是轻微,而有的甚至几百元都是“重大损失”,没有具体数字规定时,要看火灾当事人的承受能力,损失虽小但强烈要求查找原因、试图转嫁损失或者寻找赔偿的,就不能使用简易程序。

  3、当事人对火灾事实没有异议

  这个“当事人”一定要是“单一”的,或者没有当事人。两个以上当事人(合伙经营或共同拥有财产处置权)虽然当时对火灾事故原因没有异议,但事后可能在承担责任、赔偿比例分配等利益上发生纠纷。另外个人觉得当事人对火灾事实的异议有:起火时间、起火部位和起火点、起火原因、财产损失统计。如果对这四个问题没有异议的,应该作为使用简易程序的一个条件。

  4、没有放火嫌疑

  火灾发生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看到起火全过程,起火物、引火源、起火原因都明确。同时要根据《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火灾调查工作协作规定》的相关依据,排除当事人的放火嫌疑。

  二、常见几个问题

  1、滥用简易调查程序

  虽然《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明确规定了简易调查程序实施的四种情况,但在实施中也没有严格执行标准,一些基层火调员嫌火灾调查麻烦,只要一发生火灾,不管符不符合简易调查的“四种情形”,只要不扯皮,就频繁使用简易调查程序。

  2、不及时到场调查

  这种问题主要是发生在晚上、休息日和节假日。有时因为未及时赶到现场,一些火灾现场已被清理,导致无法掌握火灾现场的真实情况。

  3、简易程序复杂化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应当场制作,签字后交付当事人。但有些火调员没有很好运用,把简易程序当一般程序调查,这样人为增加了工作量,牵扯了过多的精力,降低了火灾调查效率,有时还出现了火灾认定不及时的问题。

  4、简易火灾事故认定书不规范

  一是格式不规范。目前消防监督系统的法律文书还未升级,有的火调员直接从系统打印,导致出具的文书不是新式文书。二是内容不规范。主要是文书中对火灾事故事实认定要素不全,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填写。

  三、加强火灾简易调查的几点想法

  1、加强法规业务学习

  基层火调人员要认真学习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省公安厅关于火灾事故调查分级管辖和简易程序适用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同时对一些火灾调查的条文解释要加强理解,领会法律意图。

  2、加强基层火调人员配置

  目前基层大队没有设置火调员岗位,基本实行的是哪一片发生火灾,管片的参谋就负责调查火灾。导致一些干部执行火灾调查程序参差不齐。个人觉得在基层火灾队伍配置上要优化,建立“师徒”型培养模式,让一些具有专业职称,火灾现场经验丰富的同志对一些有潜质的、热爱火灾调查的年轻同志加以重点培养。

  3、 加强理论和实践的培训

  对火灾简易调查工作可以采取集中理论培训和个别实践培训的模式。支队可以定期对基层监督人员进行业务理论普训。也可以选调大队一些火调基础薄弱的同志到支队火调科参与火灾调查实践工作,在实践中得到锻炼。也可积极创造条件,将支队火调专职人员输送外地或院校科研单位进行深造,使支队火调队伍整体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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