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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正向效应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在经济转型,社会转轨,企业转制的特殊历史阶段,依法治安,重典治乱,更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抓手。经济发达地区的县域安全生产更是矛盾多、压力大,深刻认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积极作用,正确地运用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特殊手段,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正面促进功能,是当前安全生产监管中应当加以高度重视的问题。常熟市近几年的行政执法实践,证明在现阶段大力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强势推进以法治安,实行管理和执法并重,“以管理夯实基础,用执法打开局面”,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适合现阶段国情的管理思路。

常熟市安监局从2002年开始,建立安全生产监察大队,2005年底在乡镇尝试建立安全生产监察中队,目前为止,全市专职执法队伍总人数达150余人。2005年全市年处罚款为180万元,2006年为285万元,2007年约为500万元,其中:非事故性违法行为处罚所占比重逐年上升,三年追究相关责任人数百人。今年初,常熟市召开全市行政执法工作会议,市政府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当前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八个重点和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的政策措施,使我市的行政执法工作更加规范。那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在安全监管工作中有哪些积极作用呢?笔者以为主要有五个正向效应。

效应之一:安全规范的导入作用

利益永远是企业的核心价值,行政执法就是从触动企业利益入手,强制剥夺违法企业的某些权利,如停产、吊证、罚款等,给企业以切肤之痛。从2004年开始,常熟市每年都要举办事故多发企业法人代表学习班,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贯学习,要求法人代表写承诺书,针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方案,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据统计,常熟市凡是被处罚过的企业90%以上都完善了企业的安全规程,100%都达到了整改要求,绝大部分企业能够较好地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义务,从“违法者”变为“守法户”。

效应之二:安全管理的干预作用

行政执法决不是目的,但却是对企业安全管理介入和干预的极好机会。一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就是对企业安全漏洞的修补,而这个修补,具有强制性。常熟市安监局常常借助执法有利时机,把安全管理的要求,理念,措施渗透进去,让执法的过程变成推动企业改进安全管理的一种真诚帮助的过程。如常熟市有家钢构企业,是全市的事故大户,市安监局在处罚过程中,局领导多次带专家去企业召开座谈会,帮助寻找出六大问题,经过和企业领导共同研究,对症下药,一一落实措施。市安监局还把一名刚退休且经验丰富的原安监办主任介绍到这个企业去当安全主管,使这个企业短期内就改变了面貌。

效应之三:监管部门的立威作用

监管部门必须树立权威,而这个权威来自于公正执法,敢于碰硬。执法的起步阶段,往往会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挠,这个坎一定得迈过去。如果这里吃交情,那里放一马,行政执法的局面就很难打开,安监部门的权威也无法树立。2006年,常熟市有一家规模很大的化工企业,因绕过安全监管擅自上项目,被市安监局查到,为避免打招呼的被动,市局当即作出三条决定:一是该项目不管投资多大,坚决下马;二是暂扣危化许可证;三是严格计算违法所得坚决处罚,结果一次处罚达170多万元。事后市安监局通过媒体宣传,在取得了很好的教育效果的同时,把该企业列为安全管理的重点单位,长期跟踪、重点服务。现在,该企业已成为常熟市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今年9月4日,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视察时,对该企业给予高度评价,鼓励其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的本质安全型企业。如此,安监部门的权威自然就树立了起来。

效应之四:违法成本的转化作用

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款变成安全生产的投入资金,这可以称为“黄金转换效应”,这种效应朝着安全生产的终极目标,向两头伸展。一方面,依法对违法行为严厉地追究、处罚,强制企业规范安全行为;另一方面,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不断增加,从而实现了安全生产监管资金上的内循环。常熟市从2004年开始,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把行政处罚款的70%用于安全投入,市局用这笔资金,建成了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购入一所中学改建成安全生产培训中心;为十一个乡镇安监中队派送监察专车;全市安监干部全部统一着装上岗;市局建立了装备室等等。这样,企业违法付出的成本巧妙地转化成了有益的安全投入。

效应之五:行政执法的震慑作用

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常熟市安监局注意做好两件事:一是对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决不以罚代管,一罚了之,每一件案子,必须由监察大队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收以后才能恢复生产;二是典型事故要作媒体宣传,放大行政执法的威慑效应。市安监局支持公安、监察、检察等部门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的独立办案。近年来,有7人因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被判刑。有10余人因安全监管的失职渎职被行政处分。严厉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为常熟市创造了良好的安全法制氛围,有力地推进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行政执法在不同时期其表现形式和推进强度会有所不同,正确运用这一手段,并使其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充分发挥作用,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课题。笔者认为,在当前企业的安全生产微观秩序尚未完整地建立起来,还有相当数量的法人代表和企业职工安全意识十分淡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还未得到所有人熟识并遵守,安全监管的行政效率还比较低下的现实环境下,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正向效应,是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由“趋于好转”向“稳定好转”和“根本性好转”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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