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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如何贯彻、完善国家安监总局8号令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8号令)、(以下简称8号令)自去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起到积极作用,但一部规章并不能囊括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完善、补充。因此.笔者就更好贯彻、完善8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谈谈一点看法:

一.设立受理窗口。8号令第3条将危化品审查分为项目设立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三个阶段,而每一阶段建设项目单位申报的材料较多且繁琐。为方便群众,提高工作效率,安监部门应当设立项目审查材料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全市(县)危化品项目的申报审批材料。目前,各地都在贯彻《行政许可法》,全国县.市级人民政府大都设立了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本辖区行政许可事项,危化品属该范围。因此,能在当地政府设立的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危化品审批材料更好。窗口要配备懂业务工作的工作人员,便于受理和解答群众的咨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当场予以受理,反之,要要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补正资料告知书。同时,窗口要摆放统一印制的审查与验收申请书,告知书、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审查程序流程表等告知群众事项的书面材料,便于群众一目了然。

二.增强时间观念,加大行政许可审批的透明度。在危化品建设项目审查的三个阶段中,8号令仅在第10条第三款规定了建设项目设立审查阶段(第一阶段)自受理之日起为20个工作日,至于其他二个阶段自受理之日起没有规定具体工作日,作为一部规章的8号令明显有悖《行政许可法》。因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要补充8号令中关于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自受理之日起的工作日。对受理的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许可部门负责人要签发具体人员审查。有关审查人员既要增强时间观念,又要加强安全专业知识(或技术规范)的学习。同时,还要有工作责任心,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审查情况、评估报告和专家的意见拿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步意见,供领导决策并签发。为互相监督,审查人员不能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凡作出的行政许可都应在互联网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专家库。8号令在第10条第一款、第15条、第23条均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的三个阶段资料进行审查。这是一种选择关系,即可以请专家审查也可不请专家审查。为此,各级安监部门要根据审查项目的投资规模、危险性程度作出硬性规定,对那些投资少、危险性程度小的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许可部门安排有关人员审查就行了,没有必要请专家审查。这样,一是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当然,对那些投资额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库房应该也有必要请专家审查,重点是抓好第二阶段的设计图纸审查,并把专家的意见作为行政许可的重要参考。因此,各市(县)要聘请一批精通业务的技术专家并备案,建立评审技术专家库,专家库要侧重化工设计部门的专家数量,充分考虑水、电、结构等专业人员的组成,凡需专家审查的项目,都要从专家库内随机选取确定评审专家。当然,参与中介活动的专家应回避该项目的专家组审查, 承担项目的中介组织的有关人员不得参加与本单位或其本人有关项目的评审专家组。

四.严把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报告关。安全评价机构是独立依法执业并承担民事责任的实体,安全评价应该既是对拟建项目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又是对建设项目设计图纸设计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估。8号令规定的在建项目设立安全审查阶段的(第一阶段)的安全评估,实际上是纸上谈兵,重要的应该是在安全设施设计中进行设计。一个既安全、又省时省经费的建设项目是与安全评价机构、图纸设计部门的密切配合分不开的,但安全评价机构、图纸设计部门都是有偿服务的,一旦失去公正或倾斜天平,谁来把关?因此, 国家安监总局要制订、完善安全评价法规和技术标准,使安全评价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标准化的轨道;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部门要沟通安全评价机构与设计部门,着力促使具体建设项目达到既安全又经济的目的。同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许可部门的审查人员要逐一对照有关规范进行核实,确保安全评估报告的质量。

五.建议执行危化函(2006)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书)征求意见许可文书。国家安监总局在公布8号令时没有同时下发安全许可配套文书,致使实际工作中许可文书不统一。虽然近日总局印发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文书(试行)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书),但该44号文书不如75号文书。主要是75号文书把危化品建设项目三个阶段.三次申报,从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到行政执法部门工的作程序一目了然。而44号文书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的三个阶段的三次申报,使用同一制式、同一内容、同一页数、同一文字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表格,只不过是三次申报填写的拦目有别罢了;二是在编号上均为“A危化项目审字[B]C号,分不清或体现不出是哪个阶段审查的许可文书编号;三是使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文头,其内容却是不予受理,前后矛盾。因此,44号文书既不符合8 号令的要求,又易致使建设单位填写困难,更容易使建设单位产生早申报与晚申报一个样的思想。同时,也不利于窗口受理人员工作和安监部门高效工作的开展。当然,75号文书也存在着表格内容繁琐的问题,需进一步改进。总之,不管何种形式的许可文书都要体现出既方便群众又有利于工作还要说明问题的特点。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许可部门要规范危化品三个阶段项目审查执法文书的用语,禁止使用模糊用语。

六.及时制作建设项目业务挡案。8号令第28条一款虽规定建设项目许可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的挡案及管理制度,但在档案的性质(业务或文书)、年限(永久、长期、短期)、内容、顺序等方面没有具体规定,致使这项工作有章无循,许多项目投产后审查资料随便乱堆。为有案可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经同意使用后应按《挡案法》的要求及时将该项目申请表、审查表、受理单、告知书、许可意见书、项目可行行研究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图纸、个人审查意见、专家意见、领导签发意见等,以及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的法律文书按时间或内容的有机内在联系制作业务档案,按永久性期限存档备查。当然,建设项目许可部门须有专门的业务档案室,供档案保存和方便查阅。

七.应把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核、验收行政许可文书作为项目审查三个阶段受理的前置条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均要根据《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等消防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定点审核、图纸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工作,其工作与安监部门对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步骤、目的、时间段、行政许可文书格式都是相同或相似的。消防的定点审核是审查该建筑厂房与周围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公共建筑、铁路等防火间距是否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图纸设计审核是对设计院设计的图纸在建筑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防爆泄压、安全疏散、消防给水、灭火设备、电器设备等方面的审查;竣工验收是对建设方是否按图纸施工进行的实地审查。消防机构的审核与验收是安全技术上的把关,与8号令的6条二款、13条二款四项、21条三款二三项的要求是一致的,安监部门的审查与验收主要是大安全上的把关。由于消防机构有专业人才和技术规范,安监部门应该把消防机构三个阶段的行政许可文书作为项目审查三个阶段受理的前置条件,也就是说消防每一阶段没许可,安监部门不可受理。

八.国家安监总局应制定《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规范》。8号令第三章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许可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安全设施设计图纸进行审查,但如何审查、怎样审查,依据什么,没有说清楚。因此,国家总局应尽快组织专家制定安全设施设计技术规范,像《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那样,将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为5级,每个级别的防火有相应的要求。这样,安监部门就有依据开展好工作了。其实,作为国家标准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防火规范是规范危化品厂房、库房设计安全规范的规范,如何触类旁通、他为我用是安监部门研究的课题。

九.依法行政,有效遏制危化品违法建设项目的出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检查或受理举报的形式对没有按8号令要求的三个阶段审查的边设计边施工、没设计先施工、先竣工后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坚决查处,切实履行执法程序,该罚的要罚,该停的须停,并严肃处理责任人,充分树立安监部门的权威和体现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有效遏制违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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