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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氧危险作业安全措施

缺氧危险作业,是指具有潜在的和明显的缺氧条件下的各种作业,主要包括一般缺氧危险作业和特殊缺氧危险作业。一直以来,人们认为空气中氧气量小于18%为缺氧状态。国家标准《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9-2006,对“缺氧”定义进行了调整,现已将缺氧危险作业氧气浓度由18%提高到19.5%。如在焊割气作业场所,特别是在有限空间内或密闭容器、管道内使用纯氩、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存在潜在的和明显的缺氧条件。又如在液化石油气储罐内,进行内部技术检验时,存在特殊缺氧条件。据报道,2003年5月,江西省景德镇市某质监局的两名高工和一名工程师,在检查某电子公司准备重新启用的液化石油气储罐时,未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排放和清洗。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第一位高工进入储罐,很快发生窒息危险;眼见情况不妙,第二位高工立即进入罐体搭救,同样有去无回;紧接着,还有一位工程师和在现场的一位驾驶员也进入罐体内,结果仅有一人侥幸生还,造成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为了切实加强缺氧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更好地保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缺氧危险作业发生各类事故,特对缺氧危险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并重点提出缺氧危险作业安全措施,包括缺氧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等。

 
1 缺氧危险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1.1 缺氧危险作业场所辨识
根据国家标准《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9-2006,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分为以下三大类,可以对实际作业现状进行辨识分析。
a)密闭设备:包括封闭或半封闭设备,如船舱、储罐、塔(釜)、烟道、沉箱及锅炉等。
b)地下有限空间:包括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矿井、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及化粪池等。
c)地上有限空间:包括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封闭空间。
 
1.2 缺氧危险作业特点分析
从“人、机、料、法、环”等方面,对缺氧危险作业危险、有害因素特点进行分析。
1.2.1人员不安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a)作业人员对作业场所的有害介质不能直观感知,或虽能感知但麻痹大意,违章作业而未引起足够重视。
b)管理人员未通过有效的检测手段获知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量,因而忽视安全、违章指挥或指挥不当, 强令作业人员冒险进入缺氧危险作业场所进行作业。
c)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事先未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出现缺氧危险时未及时发出求救信号,监护失误或监护不当。
1.2.2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a)缺氧危险作业场所,仅有较小活动空间,但作业人员须进入内部方可完成指定的作业任务。
b)缺氧危险作业场所的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与外部联系不便,且不利于作业监护,撤离也较为困难。
c)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并非专为长时间连续作业而设计,一般仅在内部清理、处理故障、检查隐患、改变结构等特殊情况下展开作业。
1.2.3缺氧危险作业场所,除单纯缺氧外,有时同时存在或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有害物质,并随作业过程发生动态变化。
a)危险、有害物质在作业开始前已存在,但未经过一系列技术措施消除或减少其危险、有害因素。
b)危险、有害物质在作业准备阶段产生,如采用惰性气体置换清除易燃气体时,引入窒息性危险、有害因素,未经新鲜空气二次置换合格。
c)较难预防的危险、有害物质,在作业过程中逐步积累或突发出现。如在焊接作业过程中,会产生各种毒物、粉尘、烟雾等有害介质,但未随时进行准确检测及有效处理;又如在化工容器内作业时,残存物料暴露或与作业带入的材料、器具接触引发剧烈反应而产生危险、有害物质。
1.2.4缺氧危险作业管理有缺陷。如未制订作业方案,未申请安全作业许可,未经安全审查,无安全操作规程和规范操作方法等。
1.2.5缺氧危险作业的环境条件较为恶劣。如作业空间通风不畅或无通风设施,照明不足或光线不良,温度、湿度较高等。
 
2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缺氧危险作业属于高危险作业,必须参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技术规程,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2.1 安全隔离措施
2.1.1 当缺氧危险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密闭设备内部作业时,必须严密关闭阀门。输送有害介质的管阀,应有人看守或在醒目处设立“正在作业、禁止开启”等警示标志。
2.1.2缺氧危险作业可以采取加插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的方式,有效切断物料源,阻止危险、有害介质进入作业场所。为了确保作业人员安全,不能采用水封堵管或加装阀门等代替,以防止管压升高失封或阀门关闭不严密、操作失误而致使隔离失效。
2.1.3当作业人员在密闭设备内作业时,一般应打开出入口的门或盖。如果设备与正在抽气或已经处于负压状态的管路相通时,严禁关闭出入口的门或盖。
 
2.2 切断电源措施
凡与作业有关联的机械动力装置电源,必须全部断开,可以采取卸除传动皮带、取下保险丝、拉下闸刀开关或上锁运转设备不能启动等方法,杜绝在作业过程中启动机械动力装置,避免在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因装置运行而减少作业空间或对作业人员产生意外伤害。
 
2.3 取样分析及监测措施
2.3.1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准确测定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氧含量,符合标准规定要求,方可进入作业。在准确测定氧含量之前,严禁进入缺氧危险作业场所。
2.3.2在作业进行过程中,也应监测作业场所空气中氧含量的变化,并随时采用相应的必要措施。在氧含量可能发生变化或可能产生危险、有害物质的作业中,应保持连续监测或保持必要的取样分析测定频次。
2.3.3监测人员必须装备准确可靠的分析仪器,并且应按标准要求做到定期标定、维护,满足取样分析及监测所需要。
 
2.4 通风换气措施
2.4.1在辨识确定为缺氧危险作业的场所,必须采取充分有效的通风换气措施,使作业场所空气中氧含量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19.5%以上。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即严禁用瓶装或管道输送的工业用氧强制吹扫换气。
2.4.2在作业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有害气体逸出时,应事先确定处理方法,防止作业人员边作业边受伤害。
2.4.3若与作业场所相通的空间中存在缺氧空气,应直接排出,防止缺氧空气进入作业场所。对缺氧危险作业的相邻场所应提前告知,或预先停止其他作业,避免交叉作业。
2.5 照明及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措施
缺氧危险作业场所使用的照明灯具及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采用安全电压。在干燥环境,安全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或密闭容器内,安全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在可能存在易燃性介质的环境内,还应做好防爆措施,使用符合防爆等级要求的电气装置。手持电动工具应有可靠接地,严防漏电现象发生。严禁在缺氧危险作业场所使用明火照明。
 
3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教育措施
对从事缺氧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对临时开展缺氧危险作业的人员,作业前必须先接受有关安全教育,明确告知作业方案详细内容及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3.1 对缺氧危险作业负责人,安全教育与培训的内容包括:
a)与缺氧危险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等;
b)产生缺氧危险的原因、缺氧症的症状、职业禁忌症,防止措施以及缺氧症的急救知识;
c)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检查和维护常识;
d)作业场所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及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
e)事故应急措施与事故应急预案等。
3.2 对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的内容包括:
a)缺氧危险作业场所的危险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
b)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知识;
c)事故应急措施与事故应急预案等。
3.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应掌握3.1和3.2的内容外,还必须掌握缺氧危险作业场所辨识技术、安全评估、监督检查等有关安全管理知识,具备丰富的安全管理实际经验和工作能力。
4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4.1 安全责任措施
凡有缺氧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配备安全生产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指定缺氧危险作业责任人和监护人员。
4.1.1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对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
4.1.2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审批缺氧危险作业许可证。
4.1.3生产技术管理人员作为指定的缺氧危险作业责任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缺氧危险作业申请许可和现场指挥。
4.1.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为缺氧危险作业安全审查、监督检查责任人,负责缺氧危险作业方案安全审查和作业现场监督检查。
4.1.5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负有服从指挥、遵章守纪的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经批准的作业方案及作业安全措施。
 
4.2 安全投入措施
4.2.1依法完善缺氧危险作业现场条件,确保安全投入资金足额到位,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费用。
4.2.2缺氧危险作业安全投入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配备缺氧危险作业的安全设施、检验检测装置、安全警示标志牌等。
b)配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缺氧危险作业的器材、工具。
c)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救援设施、消防器材。
d)为作业人员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e)对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康复疗养。
 
4.3 监督检查措施
4.3.1制订缺氧危险作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力度。
4.3.2对缺氧危险作业相关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提出安全告知,并记录反馈在案。对违章作业人员必须当场提出安全警告,并按制度严肃处理。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现象,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4.3.3对在生产过程中提出申请的缺氧危险作业,必须明确分析其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做出安全作业许可。对不具备作业条件的申请,不予许可,不得进行相关作业。
4.3.4对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必须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依法确保安全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4.3.5作业场所必须张贴或悬挂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作业注意事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方法和应急救援措施,确定缺氧危险作业的危险、有害区域等。
 
4.4 个人防护措施
4.4.1缺氧危险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现异常应立即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4.4.2缺氧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有针对性地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鞋帽和其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特殊缺氧危险作业情况下,要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4.4.3现场监护人员应当密切监视作业场所作业情况变化,记录作业人员数量和作业时间,实施交替作业,减少作业人员在作业场所的停留时间。在作业人员未全部离开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停止作业的情况下,不得从事其他工作,更不得擅自离岗。发现缺氧危险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4.4.4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视作业现场情况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绝不允许未采取任何个人防护措施而冒险救援。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通报,2007年7月份发生的多起缺氧危险作业事故,均因施救不当而导致事故伤亡人员的增加和事故的人为扩大,教训极为深刻。
 
4.5 应急救援措施
对缺氧危险作业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内容包括:
a)根据对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评估分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预案演练。
b)当发现缺氧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设法让作业人员迅速撤离作业现场。
c)发生缺氧危险状况时,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必须立即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d)在存在缺氧危险的作业场所,必须就近配置抢救器具,如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安全梯、安全绳缆、安全带以及必要的救援工具或设备,以便在异常情况有利于迅速实施救援。
e)对已患缺氧症的人员应立即给予现场急救和送医院治疗处理,切不可延误最佳救治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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