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软件
- 没有相关内容
- 软件简介
-
[WORD文件] 2000-12-31发布 2001-07-01实施
1965年劳动部首次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其间于1979年修订一次,即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称《79瓶规》);1989年修订一次,即原劳动部于1989年12月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称《89瓶规》)。《89瓶规》实施已达10年。前几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局从1999年年初开始修订《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经过的2年的努力,现已完成修订工作。下面简要介绍有关情况。
一、本次修订的指导原则
1.经实际执行情况分析,凡《89瓶规》中行之有效且仍适用的条文,这次修订中予以保留。有些条文进行了适当补充和完善。这种做法可保持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延续性和稳定性。《89瓶规》的大部分条款没有改变。
2.《89瓶规》颁布以后,为了加强气瓶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曾结合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颁布或下发了一系列文件,修订时,有关内容纳入到新修订的气瓶规程中。
3.进一步体现了以安全管理作为规程的主要内容,技术要求主要由标准提出,安全监察规程直接引用标准的思路。大力推进气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取得实效,为此营造了好的基础。各项管理工作的重点是使用管理。对于气瓶广义的使用环节包括充装、运输和用户的使用操作。本次修订着重于加强这些环节的管理,明确相关者的责任,对于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修订的简要过程
1.1999年2月2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质技监字[1999]11号文“关于征求修订《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意见的通知”,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气瓶行业专家以及部分气瓶设计、制造、使用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书面回函意见20份。
2.根据《瓶规》过去的实施情况、回函意见以及结合新形势的要求,起草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于2000年1月24日以质技监锅字[2000]8号文发出征求意见,截止到2000年7月共收到书面回函意见34份。
3.2000年9月根据回函意见完成修订送审稿。
4.2000年12月7日召开了部分(11个)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气体充装单位以及气瓶检验单位代表参加的报批稿初稿定稿会,再次听取意见,并于12月13日完成报批稿。
5.2000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质技监锅局发[2000]250号文颁发新修订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从2001年7月1日开始实施。
三、主要修改内容
1.扩大了《所瓶安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瓶规》)的适用范围。《89瓶规》第2条规定不适用于灭火用的气瓶和非金属材料气瓶,修订时取消了这一规定,同时,适用范围增加了低温绝热气瓶、非重复充装和纤维缠绕气瓶等气瓶新品种。
- 下载地址
-
- 本站下载
-
- 下载地址1
- 镜像服务器下载
- 用户信息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