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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责任感 紧迫感
——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杨元元
作者:晓讷   文章来源:《劳动保护》杂志社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3-15 14:10:54
 

    2010年10月8日,中央编办印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管“防、治、保”三个环节(即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人社会保障)分别由一个部门为主进行监管的指导原则,合理调整了安全监管部门、卫生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与此同时,国务院法制办也根据新的部门职责分工抓紧了《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在2011年1月13日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要求:各级安监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卫生、社保、工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切实履行调整后的职责职能,建立监管队伍,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健康培训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推进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治理。

    为了解去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职业健康监管方面做了哪些具体工作,如何落实中编办《通知》精神、做好职能交接工作,以及2011年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思路等,本刊记者采访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主管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副局长杨元元。

    记    者(以下简称“记”):杨局长,您好。去年3月份,有网友发贴称贵州省施秉县恒盛公司可能有上千名工人患职业病,这一情况引起中央领导高度重视,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及贵州省有关部门为此分别组成了督查组和调查组,前往该公司核查,最终在该公司在册及部分离厂的1343名工人中,确诊出200名矽肺病人。另有262人X胸片有不能确定的尘肺影像学改变,需要半年后再进行复查。对这些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是如何处理的?

    杨元元(以下简称“杨”):近年来,职业危害事件不断发生,职业危害形势十分严峻。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以及李克强、张德江副总理先后就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针对2010年发生的职业病事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真做好职业危害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对张家界籍风钻工在深圳打工集体罹患尘肺病事件进行了调查了解。与卫生部等部门对贵州省施秉县恒盛冶炼厂尘肺病事件进行了调查,并联合向贵州省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贵州省施秉县恒盛冶炼厂尘肺病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配合卫生部起草了《关于贵州省施秉县恒盛冶炼厂尘肺病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报送国务院。

    记: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履行职业卫生监管的各项职责时,重点开展了哪些工作?

    杨: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履行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突出抓好“一个专项行动”(即:粉尘和高毒物品职业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着力推动“两支队伍”(安监系统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和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建设、切实落实“三项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备案制度、检测监控制度和警示告知制度)、努力构建“四大体系”(职业健康监管法规体系、技术标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信息管理体系),全面加强“五个环节”(即:职业健康宣传教育、职业危害申报登记、职业卫生行政许可、作业场所监督检查和职业危害事故查处),有力地推动了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

    自2009年8月至2010年底,由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开展了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在矿山开采、石英砂加工等重点行业领域部署开展职业危害治理。为了推动专项行动的开展,2010年8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检查复查阶段相关工作的通知》,从强化检查复查、突出重点治理、挂牌督办隐患、全面做好总结等方面对深化专项行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2010年11月,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组织了4个督查组,分别由四部门的部级领导带队,对辽宁、山东、江苏、福建、安徽、江西、广东、湖南等8个省进行了督查。据统计,在这次专项行动中,有16万6479家企业进行自查自改,自查出问题和隐患58万8977项,其中已整改了52万1812项,列入整改计划6万1327项,落实资金15亿8167万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15万2013家企业进行检查复查,发现问题和隐患44万2339项,责令当场改正31万3002项、限期改正10万6857项,行政罚款2995.015万元,责令停产整顿了2714家,提请关闭341家。通过专项行动,提高了地方政府和企业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整治和查处了一大批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还突出了重点行业领域的职业危害治理,开展了石英砂加工企业、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石棉矿山与石棉制品企业职业危害治理工作。2010年初,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分赴山东、江苏、湖北、湖南、河北、河南、安徽、四川、陕西、宁夏等10个省(区)对80家石英砂加工企业进行了检查调研和抽样检测。根据调研检测情况,分析和总结了石英砂加工企业职业健康现状、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了加强和规范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防治工作的对策和措施,印发了《关于加强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对清理整顿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条件的石英砂加工企业明确了关闭时间表,并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2010年6月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又组织专家对广东、广西、贵州、云南、江苏、福建、陕西、新疆、吉林、黑龙江等10个省(区)的85家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进行了检测调研。根据检测调研情况,印发了《关于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从喷涂作业规范、危害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治理工作自2010年7月份开始,对没有达到要求且作业场所有毒物质浓度超标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到2011年9月底,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与此同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还组织开展了石棉矿山和石棉制品企业调研,赴辽宁、河北、山东、湖北、四川、重庆、江苏、甘肃、青海、新疆等10个省(区、市)实地调研了34家企业,检测了24家企业;同时向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下发调查表,调查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的总体情况。根据调研情况,印发了《关于加强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粉尘危害治理的通知》,对石棉粉尘治理工作提出了具体措施和整改期限,要求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职业危害防治水平。

    在加强职业健康监管“两支队伍”建设方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大力推进企业职业健康监督员试点工作。一是组织召开了职业健康监督员试点工作总结会,全面总结了北京、辽宁、吉林试点工作的成果和主要经验,对进一步深化职业健康监督员工作做出安排。二是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沟通协调,拟推行职业健康监督员认证与管理,把职业健康监督员纳入国家职业大典,逐步实现职业健康监督员岗位职业化,夯实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基础、提高管理水平。

    在落实“三项制度”方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大力推进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认真

    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督促企业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申报企业数量从2010年4月初的3.4万家增长到2010年底的11万多家。

    在构建“四大体系”方面,为理顺职业健康监管体系,积极配合中央编办开展调研,调查分析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现状和监管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卫生部协调沟通,形成了《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明确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建议》。经过积极的努力,中央编办于2010年10月8日下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调整完善了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确立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职业卫生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

    在做好职业卫生相关法规建设方面,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有关工作。与有关部门反复沟通,建议把修法的范围从单纯修改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扩大到调整职业卫生监管体制,最终获得了国务院法制办的认可,从而使长期以来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执法依据不充分的问题可望得到解决。

    记:在中央编办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管“防、治、保”三个环节分别由一个部门为主进行监管的指导原则后,下一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如何落实中编办《通知》精神,做好职能交接工作?

    杨:2010年10月8日,中央编办印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管“防、治、保”三个环节分别由一个部门进行监管的指导原则,合理调整了安全监管部门、卫生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与此同时,国务院法制办也根据新的部门职责分工抓紧了《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工作。正在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将明确确立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为我们开展执法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这些都是我们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有利条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抓住机遇,深刻领会中编办《通知》精神,深入学习、全面把握,认真贯彻落实。

    此次职责调整主要是在原来职责基础上,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检查等职责,由卫生部划转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的职责分工,赋予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职业病事前预防、过程监管、事故查处等方面的职责,确立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职业病预防环节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这是国务院为完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寄托了社会各界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期望。为贯彻落实中央编办《通知》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去年12月3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编办104号文件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对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中编办《通知》精神,提出调整和完善职责的意见和建议;要切实加强与编制部门、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尤其是卫生部门的沟通协调,参照国家层面的职责分工,尽快达成共识,形成上下衔接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特别是目前还没有划转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的地区,要抓住机遇,顺应形势,将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调整到位。在职能调整过程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研究制定周密可行的交接方案,尤其是要加强与卫生部门的衔接,确保交接过程中各项工作不断线,平稳过渡。
为确保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的落实,全面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责调整后的监管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职责划转后工作有人抓,事情有人管。已经独立设置职业卫生监管机构的,要进一步配齐配强监管人员;没有独立设置职业卫生监管机构的,要借此次职责调整的“东风”,争取独立设置机构,充实熟悉业务的人员。要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各级安全监管机构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编办104号文件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履行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健康监护监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很快制定出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规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要加强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健康监护制度,做好从业人员岗前、岗中、离岗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要加强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加快制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各地区要提前做好准备,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许可范围,健全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发放程序。要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提高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强化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守法意识,增强劳动者的健康防护意识和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提出了“十二五”期末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明确规定:到2015年,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由现在的8.5%下降到5%以内;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08年下降20%;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危害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这些指标着眼于预防,绝大多数都是我们的工作目标,也就是我们安全监管部门未来5年职业卫生监管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同志一定要不辱使命,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确保《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记:2011年是落实“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新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调整后的第一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有哪些新的举措?

    杨:2011年我们的总体工作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中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精神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继续完善并深化“两支队伍、三项制度、四项体系”建设的工作目标为主线,强化法规宣贯、狠抓两支队伍、落实三项制度、构建四大体系、做好五项基础工作,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努力推动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改善作业环境,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2011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为重点,大力开展职业健康法规宣教活动。围绕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开展一系列宣贯活动。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和“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期间开展大规模的职业健康宣传活动,提高广大职工的职业健康意识。

    狠抓“两支队伍”建设,为职业健康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一些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和队伍建设较慢的地区进行指导,督促其尽快理顺、完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推动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在北京、辽宁、吉林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性意见,对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员的配备标准、主要职责及监督管理提出规范性要求。积极推动在非煤矿山、石油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三项制度”。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完善职业危害申报备案制度。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指导企业在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的基础上,认真填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以及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管理的情况等信息。督促指导企业建立职业危害检测监控制度。督促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定期检测,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及时向劳动者公布。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完善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督促企业认真执行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GBZ7203-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的相关要求,建立完善企业内部警示标识及危害告知卡悬挂、设置管理制度,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告知卡、划定警戒线等。

    夯实职业健康监管基础,建立完善“四大体系”。完善职业健康监管法规体系:研究起草《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修订《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为开展监管执法提供依据;完善职业健康技术标准体系: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职业危害治理特点,研究起草皮革加工制造、冶炼、箱包制造、涂料、医药、五金电镀等行业的十余项职业危害防治标准规范;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研究制定《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建立职业卫生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管理机构,对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程序、审批办法及日常监管等进行规范;建立职业健康信息管理体系:开展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现状调查摸底,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职业危害数据库,为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治理提供决策依据。

    扎实做好“五项基础工作”。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交接工作,制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做出规范;做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工作:尽快出台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意见;做好职业健康监护监管工作:制定并发布《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提出规范性要求,开展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的专项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做好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如实、无偿向职工提供;做好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做好市县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和用人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并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和强化用人单位管理层的守法观念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意识;做好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继续抓好重点行业领域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工作,督促在专项行动中工作不力的地区和企业重新进行补课。深入推进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石英砂加工企业、石棉生产和使用企业的职业危害治理工作,分别召开石英砂加工企业和石棉生产与使用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小型现场会,宣贯相关标准,促进企业加强工艺技术改造等各项治理措施的落实。

文章录入:瑞明    责任编辑: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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