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深度关注 今日话题 安全法规
易安评论 工伤保险 下载中心

安全技术 安全评价 安全教育
安全管理 事故案例 安 全 月

职业健康 原创大赛 易安商城
生活安全 安全文艺 展会信息

首页 新闻 专题 标准 论坛 博客 问吧 《劳动保护》 《现代职业安全》 搜索
 
同在单位浴室摔伤为何工伤认定不同
作者:石 瑛   文章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4-1 10:56:22
 

  向东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是专门为飞机生产轮胎的一个三线工厂,地处山区,周边只有几个村庄和公司的十几栋家属宿舍。作为一家有上千人的老企业,公司为了给员工解决生活福利问题,改善职工生活,在厂区专门修建了一个洗浴室,方便员工在午休或下班以后洗澡。赵瑜是该企业的正式职工,在财务岗位工作了近30年。自从企业在厂区修建了洗浴室,她经常与同事一起搭伴去洗澡。2008年8月20日12点30分,赵瑜与往常一样,吃过午饭后就叫上几个同事一同去洗澡。大家边洗边聊,洗完后,赵瑜准备到更衣室穿衣服,刚走到淋浴房间门口,因地面有积水,她一下子就滑倒在地上。同事们听到声音,赶紧上前搀扶。此时赵瑜左腿摔伤,已不能动弹,大家赶快小心翼翼地帮她穿好衣服,送她去厂医务室。经医务室医务人员的初步判断,骨折的可能性很大,需要进行处置。为了不耽误赵瑜的医治,厂医务室立即派车将赵瑜送到了县城人民医院进行拍片检查。X光片显示出赵瑜左小腿腓骨骨折,骨科大夫给赵瑜左小腿打上了石膏,进行了处置。

    申请工伤被否决

    赵瑜因左小腿腓骨骨折,只能在家卧床休养。俗话说:伤筋动骨100天。这一休息就是3个月,赵瑜的伤痛基本消失,开始慢慢地行走,能到单位上班了。同事们非常关心她的伤病,看到她走路与正常人有些不一样,还是有些拐,便提醒她以后再落下后遗症就不好办了,还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能认定成工伤,不就解决以后可能出现的问题了吗?赵瑜听了大家的话,认为很有道理,而且听同事王巧英说,她的丈夫隋宏江2007年5月也是在单位洗澡时摔伤胳膊,就被认定了工伤。赵瑜越想越觉得别错过这个工伤申请的机会,于是她开始准备上报的资料。2008年10月13日,她把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递交到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理由是在单位的洗浴室洗澡,因更衣室地面积水湿滑,属于环境不良造成的摔伤,为此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赵瑜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经过认真调查了解,确认了赵瑜的工作岗位和受伤的事实经过,对赵瑜工伤认定的申请作出了不属于工伤的结论,并告知赵瑜若对结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赵瑜对此很是想不通。为什么同事王巧英的丈夫隋宏江洗澡摔伤就能认定工伤,自己却不能认定。同样都是在单位的浴室洗澡摔伤,为什么出现两种认定结论呢?她找到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问个究竟。

    不同结论的原委

    赵瑜与隋宏江虽然都是在单位的浴室洗澡不慎滑倒摔伤,为什么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结论却截然不同呢?赵瑜与隋宏江受伤地点与受伤事实看似相近,但是翻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的两个卷宗仔细查阅,就可以看到不同结论的原委是非常清晰的。原来隋宏江所从事的工作与赵瑜有较大的区别,隋宏江是在一个煤炭开采公司从事采掘工作。2007年5月31日,隋宏江在井下工作结束后,洗澡时不慎滑倒摔伤,被认定为工伤。因为工作性质决定了隋宏江每次从井下作业面工作结束后,回到地面更衣室前必须要经过洗浴环节,将身上的煤尘冲洗干净。作为矿工,在采矿作业结束后洗澡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他在浴室洗澡摔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隋宏江的摔伤为工伤是成立的。而赵瑜是财务人员,在单位洗澡属于享受福利待遇,而非与工作有关。因此,赵瑜虽然也是在工作场所内的浴室摔伤,但性质与隋宏江的不同,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或与工作有关的原因受伤,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

    维权意识要提倡

    在单位澡堂洗澡摔倒受伤的赵瑜,对于申请工伤认定的结果想不通,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问个究竟,说明她具有维权意识和精神,我们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

    我们的劳动者在生产和生活中,不可能对所有的国家政策和法规都了解得那么透彻。如果劳动者在平时对于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所了解,当遇到问题的时候进行学习和把握,就能保护自己的权利,为自己的行为确定一定的准则。也可在发生问题后及时向法律工作者进行咨询,使问题得到最有效的解决。可是现在有许多职工就是缺乏这种精神,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往往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还不知道,因此,企业应当提倡职工学习法律,并将职工正常的维权行为与无理取闹的情况进行区别,帮助职工通过正常渠道和方式进行政策咨询,最终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谐的生产环境。

文章录入:蓝泽    责任编辑:蓝泽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加入收藏
     
    版权所有:《劳动保护》杂志社 京ICP备06011321号
    电话:010-84850376-922 传真:010-84854726
    主站:www.esafety.cn 杂志:www.ldbh.com.cn 商城:www.esafetyshop.cn 安全月:www.anquanyue.cn
    友情提示:分辨率1024*768显示效果最佳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2号欧陆大厦B座9层《劳动保护》·易安网
    邮编:100029
    网站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