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安全法制建设在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呈现不同的特点。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30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机制从计划体制向市场机制的转轨,安全法制建设与时俱进,针对市场机制特点,顺应社会发展变革,为规范市场经济发展,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巨大作用。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安全生产法》,更将安全法制体系建设推向了发展和完善阶段。本文将根据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不同时期的时代特征,重点介绍与之对应的主要法律法规。
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2)
新中国建立以后,经过3年的经济恢复,国民经济得到根本好转。工业生产已经超过历史最高水平,但是我国还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工业水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
劳动部、各产业部和地方政府根据中国当时的情况,参照苏联经验,陆续制定颁布了一批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令和规章制度。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一致决议接受同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为政府施政方针。《共同纲领》规定:“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8小时至10小时的工作制度”“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其中规定,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在解雇工人或职员时,应将解雇人员之名单与理由,于10日前通知工会基层委员会。如工会基层委员会发现此种解雇有违反人民政府法令或集体合同事情,有权于7日内提出抗议。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条例》实施范围暂定为:(1)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与业务管理机关;(2)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及附属单位。《条例》规定的保险项目有:疾病、伤残、生育、养老、死亡。《条例》的发布,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式确立。9月3~15日,劳动部召开第一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工厂安全卫生暂行条例(草案)》《限制工厂矿场加班加点暂行办法(草案)》和《保护女工暂行条例(草案)》。
“一五”计划时期(1953-1957)
1955年7月30日,全国人大一届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一五”计划。“一五”计划的基本任务是:集中主要力量进行以原苏联设计的156个建设项目为中心的、由限额以上的694个大中型建设项目组成的工业建设,建立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发展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并发展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以建立对农业和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初步基础。
1953年1月2日,政务院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同时公布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月26日,劳动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1954年9月2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9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第9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工人和职员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逐步扩充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第29次全体会议通过并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简称“三大规程”)。
“二五”计划时期(1958-1962)
1956年9月召开的党的“八大”正式通过由周恩来主持编制的《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的报告》,规定了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基本任务:其中包括继续进行以重工业为中心的工业建设,推进国民经济的技术改造,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巩固基础;继续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巩固和扩大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等内容。但是,由于“八大”后冒进思想的影响,“二五”计划在制定和执行中出现了严重的冒进倾向,经济建设己不能按照“二五”计划的部署继续发展,国家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1960年9月中共中央在批转国家计委《关于1961年国民经济计划控制数字的报告》中提出了国民经济“调整、充实、巩固、提高”的“八字方针”。
1958年3月19日,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发布《矿山企业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暂行办法》《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暂行办法》《产生矽尘的厂矿企业防痨工作暂行办法》。
1960年1月17日,国务院第39次全体会议批准《关于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由卫生部、国家科委于2月27日公布执行。
12月24日,劳动部发布《蒸汽锅炉安全规程》。
1962年7月24日,国家计委、卫生部发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标准》自1963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个标准是在1956年暂行标准基础上制订的,要求新建、改建的大中型企业均应按此标准执行。
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方面作了规定(简称“五项规定”)。自此,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有了全国统一的规定。
9月18日,劳动部发布试行《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三五”计划时期(1966-1970)
“三五”计划比较详尽的方案有两个,一个是国家计委会提出的经1964年5月中央工作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的《第三个五年计划(1966-1970年)的初步设想》(汇报提纲);另一个是1965年9月初国家计委依据中共中央提出的“备战、备荒、为人民”的战略方针,明确提出“三五”计划必须立足于战争,从准备大打、早打出发,积极备战,把国防建设放在第一位,加快“三线”建设。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
1966年2月5日一机部、化工部、劳动部联合发布《关于批准〈多层式高压容器技术条例〉标准的通知》。
“四五”计划时期(1971-1975)
1970年8月23日~9月6日在庐山举行的中共九届二中全会上,“四五”计划纲要(草案)作为会议参考文件印发。“四五”计划的主要任务是狠抓战备,集中力量建设大三线强大的战略后方,改善布局;狠抓钢铁、军工、基础工业和交通运输的建设等。
1971年12月13日,国家基本建设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施工安全的规定》(试行),对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管理、土木方工程、高空作业、水上作业、机电设备等方面提出安全要求。
1974年4月27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卫生部发布《放射防护规定》。
1975年3月24日,国家计委发布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防止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实施计划》的通知。4月6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转发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的通知》,在会议纪要中,首次提出“发生事故,领导干部要亲自处理,并吸收工人参加。要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五五”计划时期(1976-1980)
1975年四届人大以后,在邓小平主持中央、国务院日常工作期间,全国经济形势开始好转,1976-1985年发展国民经济十年规划纲要草案开始编制,其中包括第五、第六两个五年计划的设想。但由于随后的“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运动,这个纲要草案实际未能执行。1977年底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之后召开的全国计划会议上,修改了原有的《十年规划纲要(草案)》,提出了“五五”后3年以及“六五”计划的设想和安排。修改后的《十年规划纲要》在1978年3月由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批准,纲要规定“五五”和“六五”期间,发展国民经济的奋斗目标是:在1980年建成中国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到1985年进一步完善全国的经济体系,各个部门的主要环节基本掌握现代先进技术,在全国基本建成6个大区不同水平、各有特点、各自为战、大力协同、农轻重比较协调发展的经济体系。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中央于1979年4月对规定偏高的“五五”计划指标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提出在以后2年要压缩基本建设投资,降低重工业增长速度,努力发展农业、轻工,逐步开展多种经营形式和流通渠道,大力安置城镇青年就业,改善人民生活。1980年底我国国民经济主要比例关系开始逐步改善,生产和建设也取得较大发展。
1978年6月5日,国家劳动总局在湖北宜昌召开全国锅炉安全工作会议,讨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条例(草案)》和《关于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的意见》。
1979年4月25日,国家劳动总局发布《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1980年1月1日起实行。这项法律对生产、运输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定罪与量刑等方面作出了规定。7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家标准化管理条例》。其中提出制定或修订标准要做到安全可靠。国家标准中包括有关人民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标准。这项条例还指出,标准一经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对因违反标准造成的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分别给予批评、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8月31日,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布《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9月30日,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劳动总局发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2月15日,国家劳动总局在无锡召开第四次全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会议,增补了新委员,着重讨论了《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1980年2月25日,煤炭部颁布《煤炭安全规程》,进一步强化煤炭行业安全管理。7月11日,国家劳动总局公布《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自1981年1月1日实施。
“六五”计划时期(1981-1985)
“六五”计划是按照党的十二大提出的到20世纪末经济建设的战略部署制定的,是在调整中使国民经济走上稳步发展的健康轨道的五年计划。“六五”计划的具体要求是:继续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进一步解决过去遗留下来的阻碍经济发展的各种问题,取得财政经济根本好转的决定性胜利,并且为“七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奠定更好的基础,创造更好的条件。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和改造单位规定了安全要求;对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范围,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等作了具体规定。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对国营矿山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社队矿山安全,法律责任和处罚,以及实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制度、设置监察机构等作了明确规定。
1984年1月3日,冶金部发布《炼铁安全规程》。2月23日,劳动人事部发出通知,从1984年12月1日起实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这是劳动保护工作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标准,是确定体力劳动强度的依据。3月19日,卫生部发布《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5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承认《妇女在各类矿山井下作业公约》《确定准许使用儿童用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等14个国际劳工公约。10月23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煤炭部、农牧渔业部发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若干暂行规定》,对集资开办和个人开办小煤矿的申办、设计、施工、生产安全以及事故登记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1985年1月18日,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会议通过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确定了在工会系统建立群众监督检查的制度。5月7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转发全国总工会〈关于发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通知》。5月28日,冶金部发布《炼钢安全规程》。
“七五”计划时期(1986-1990)
1985年9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七五”计划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为经济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努力保持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使改革更加顺利地展开,力争在5年或更长一些的时间内,基本上奠定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基础。
198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印发〈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对查处事故的过程、责任确定等内容进行了规定。5月30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发布关于印发《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刑法》第114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发出通知。通知指出,《刑法》第114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对于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按《刑法》第11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7月22日,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发布《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12月3日,国务院发布《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8年2月27日,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建材局、公安部发布《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7月21日,国务院发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7月28日,劳动部、国家计委、轻工部、农业部发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8月20日,卫生部发布修订后的《职业病报告办法》,明确规定有关职业病的统计、分析、报告办法。于1989年1月1日实施。
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发布《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6月16日,劳动部、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建材局发布《乡镇露天矿场爆破安全规程》。
1990年1月18日,劳动部发布《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八五”计划时期(1991-1995)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简称《纲要》)。《纲要》把10年规划远景和5年中期安排结合起来,从实现本世纪末战略目标的要求出发来制定“八五”计划。“八五”计划总的要求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把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到本世纪末使国民生产总值按不变价格计算比1980年翻两番,10年平均每年增长6%。工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6.1%。人民生活从温饱达到小康。
“八五”期间,新的宏观经济调控框架初步建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明显增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已经形成。
1991年1月16日,监察部发布《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2月22日,国务院发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3月30日,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发布《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禁止使用童工规定》。5月9日,劳动部、交通部发布《油船、油码头防油气中毒规定》。7月6日,劳动部、交通部发布《港口煤尘防治规定(试行)》。
1992年3月9日,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发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工会法》,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作出专门规定。11月7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矿山安全法》,于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26日,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发布《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1994年2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从3月1日起,全国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实行职工每周44h工时制度。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10月27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了“170号国际劳工公约”,即《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2月9日,劳动部发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对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采取特殊的劳动保护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
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对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出修改。修改后的新规定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5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规定,我国开始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
“九五”计划时期(1996-2000)
1995年9月28日,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建议》。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第一个中长期计划,是一个跨世纪的发展规划。“九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奋斗目标确定为:全面完成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部署,2000年,在中国人口将比1980年增长3亿左右的情况下,实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两番;基本消除贫困现象,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奋斗目标是: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使人民的小康生活更加宽裕,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996年3月1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8月12日,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0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发布《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2月20日,劳动部、化工部联合发布《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1997年4月26日,全国总工会发布经重新修订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11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了《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13日,国家经贸委颁布《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
2000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十五”计划时期(2001-2005)
“十五”计划是中国在新千年第一次被放置在全球化背景之下的经济计划。“十五”计划的全球化视野有三个显著标志,一是政府对“入世”的重视。二是“引进来”和“走出去”再度受到重视,“十五”计划再次凸显此战略。三是扩大内需被提升为“长期战略方针”,这也是政府以内需作为“安全港”的远瞻性考虑。
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4月30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安全生产法》,自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发布《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月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1月13日,国务院发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4月30日,国务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5月30日,国务院发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7月1日,《行政许可法》开始施行。10月20日,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发布《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1月3日,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发布《煤矿安全规程》,自 2005 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19日,国家煤监局发布、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煤矿安全规程》同时废止。
2005年7月22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于9月1日起施行。8月26日,国务院发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并于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9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一五”计划时期(2006-2010)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十一五”规划是为后10年顺利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的关键规划,是一个关注民生的规划。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首次把安全生产列为专节,将安全生产方针、主要指标、政策措施和重点工程等纳入《纲要》。
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月17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1月21日,国务院发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5月10日,国务院发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对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条文做出重要修改和补充。8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8月26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8月26日,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10月25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发布《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1月31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自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发布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4月9日,国务院发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7月11日,国务院发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7月12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9月14日,国务院发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自2007年10月1起施行。10月8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1月30日 国家安监总局发布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6月6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9月18日,国务院发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4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6月15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6月16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7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7月25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9月8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9月8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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