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时间参加活动受伤
2007年9月,某集团公司下属开发经营部利用星期六休息时间,组织员工到农村进行采摘活动。约定上午9点在单位集合集体前往,经营部员工张毅星期六上午8点从家中出发,骑自行车往单位赶。在一个十字路口处,一辆同方向行驶的货车在拐弯时将张毅刮倒。司机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了警,交警到了现场后,确定了这起机动车事故的责任人为司机,并让司机送伤者到医院。经拍片检查,张毅右臂骨折,只能在家养伤。事发后,张毅以星期六到单位去参加活动是单位的安排,属于上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为由,于2008年1月10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张毅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进行了核实,确认了2点事实,一是开发经营部利用星期六休息时间,组织员工到农村进行采摘活动;二是张毅是在星期六到单位去参加活动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随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条款的规定,对张毅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
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活动
是否属于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张毅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的结论,在集团公司内部议论纷纷,产生了2种不同的反应。一部分同志认为开发经营部周末组织员工到农村采摘,虽然这种集体活动具备企业统一组织、有利于企业文化建设等特点,但是,这与开发经营部的经营业务范围并无直接关系,也不属于员工的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员工可以选择参加,也可以选择不参加,完全是一种自愿行为,不会受到开发经营部行政管理的干预,且参加与不参加,都不会与工资挂钩,不属于工作安排。因此,张毅从家里出发到公司参加活动不能说是上班途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张毅受到机动车伤害不属于工伤是正确的。
另有一些同志认为,大家去农村采摘是单位组织的行为,该活动是一种福利待遇,更是单位为了增强团结和凝聚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手段,与工作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有别于与友人相约旅游的私人活动。张毅正是因为要去参加开发经营部组织的活动才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且在事故中张毅本人没有任何主观上的过错。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样才可以保护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采摘活动不属于工作安排
张毅所受伤害是否属于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核心是要搞清楚“上班”的概念。所谓“上班”,首先是要分析企业组织员工到农村采摘是否属于工作,如果属于工作才构成上班的要素,否则就谈不上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而认定工伤的问题。显然,企业组织员工到农村采摘是单位组织的一种集体活动,与一般概念中所说的工作安排并不相同,它不受企业管理的约束,参加与否,都不会与员工的工资挂钩。虽然,这种集体活动具有企业统一组织、有利于企业文化建设等特点,但是,它显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范围没有直接关系,这种集体活动不应视为工作安排。我们不能将企业组织的所有活动都与“工作安排”相提并论,应加以区别对待,否则工伤保险的概念将会被无限扩大,变成了一种具有社会福利待遇的功能。对于张毅所受交通事故的伤害,不认定为工伤并不等于没有解决问题的办法,可以通过民事途径寻求权益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虽然不能穷尽所有工伤认定的情形,但是工伤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是清晰的,那就是所受伤害要与工作相关联。任何一个法律法规都有一个适用的范围和保护的对象,感性不能取代理性,处理工伤认定案件,既要符合法律精神,更要有利于用人单位的工作开展。
案件带来的启示
虽然张毅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这件事情给我们2点启示:一是即使不是上下班途中,我们也要注意安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着急和慌张。张毅骑自行车路过十字路口时,如果注意张望,及时避让身后的拐弯货车,可能就不会发生伤害。二是货车司机如果注意望慢行,对于盲区造成事故的可能性也会大大减少。交管部门曾经提示过大货车的司机,由于货车的车身较长,在拐弯时会出现盲区,所以特别要注意安全行驶,最好在车身侧面采取提示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三是在发生事故后,尽管不能获得工伤补偿,但仍可以通过车辆交强险以及通过民事诉讼等得到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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