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7号)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记者专门采访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
记者:为什么要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赵铁锤:《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部重要技术规章。近年来,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多发,特别是2010年发生了6起重特大水害事故,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主要是对煤矿防治水工作不重视、防治水措施不完善、井下探放水工作不落实。针对重特大典型水害事故的教训,非常有必要对《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出修改,从而更加严密规范煤矿防治水工作,提升防治水技术和工作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
记者: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赵铁锤:《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共有44条,本次修改了39条,只有5条(第二百五十三、二百七十四、二百七十六、二百七十九、二百八十一条)没有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防治水技术人员、探放水设备和应急救援装备的职责。二是要求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水害预防和预警机制,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撤出井下受水威胁地区的所有人员。三是明确了采掘工作面的探放水方法,井下探放水必须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四是增加了新建矿井有关防治水规定。五是对水淹区下采掘作出了明确规定,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记者:为什么修改后的《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多次强调煤矿井下探放水必须由专业人员、专职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探放水?
赵铁锤:据统计,近几年发生的水害事故大部分都是由于探放水措施不落实或不到位造成的,如:未按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探放水、违规使用煤电钻探放等,事故教训十分深刻。因此,修改后的第二百五十一条要求煤矿企业、矿井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井下探放水必须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探放水。修改后的规程明确要求: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探放水工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记者:对新建矿井和基建队伍的防治水工作有什么要求?
赵铁锤:近年来,新建矿井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生了多起淹井事故。为此,这次修改专门增加了新建矿井有关防治水规定。规定井筒开凿到底后,必须优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应当建好永久排水系统。基本建设矿井的施工队伍也要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专用探放水钻机,加强井下探放水工作。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比地质报告复杂时,必须针对揭露的水文地质情况,开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查明水害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记者:如何将修改后的《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条款落到实处?
赵铁锤: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网站、报刊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修改后《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条款的主要内容,同时要将其纳入煤矿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二是各煤矿企业要组织从事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管理人员逐条进行学习和讨论,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的要求,认真开展水害防治工作。凡存在水害隐患的,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限期达到要求;凡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必须停产整顿,落实整改责任,彻底消除隐患,确保矿井安全。三是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煤矿企业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的要求,进行整改达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要严格执法,对水害严重、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对于发生水害事故的煤矿,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调查处理,及时公布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对于重大未遂水害事故,也要认真查明原因,深刻吸取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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