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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大火案庭审结束 庭审火药味十足
作者:新华网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4-1 9:41:01
 

  2010年3月25日中午13时,两天半的央视大火案审理结束。控辩双方在最后一个半天里上演了一场唇枪舌战,虽然有少部分律师做了无罪辩护,但在庭审尾声的自辩阶段,没有一个被告人称自己无罪。

    庭审中最精彩的环节于25日上午上演,30余名律师和4名公诉人组成的控方阵容展开激辩,火药味十足,不少律师发表意见时滔滔不绝,连续说上50分钟,法官不得不多次提醒注意。

    不少资深辩护律师认为,法官对庭审掌控得不错,“很有水平”,而公诉人的表现也是“有礼有节”,提问和辩论都显示了很高的水准。

    虽然在几天的审理中,被告人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解,但昨日庭审最后阶段,没有一个被告人称自己无罪。不少人还低头忏悔,希望得到轻判。

    作为第一被告,徐威还劝说其余被告人“依照事实承担应担的责任”,向法庭争取一个好的认罪态度。

    三湘烟花公司股东刘发国在最后陈述时也“后悔莫及”,“希望以后的烟花公司不要再犯同样的错误了。”旁听席上,一些女眷流下了眼泪。

    预计3-4天的庭审提前结束,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 交锋

    1 是否存在扩大抓捕

    公诉方认为各方被告人均未尽到应有注意义务

    审理中,不少人认为起诉书对自己指控过重。

    原央视新址办副主任王世荣因点燃烟花被控“启动燃放活动”,对“启动”二字,王认为有策划的意味,虽然表示认罪,但他对此提出了异议。

    原央视新址办综合业务处副处长邓炯慧也认为,指控他为烟花的燃放布置防火设施的概念太大。邓说,当天他刚好路过现场,徐威让他帮忙,自己就拿了些灭火器过去,“我只是临时帮忙。”

    面对抓捕人员众多,追究刑事责任范围扩大化的质疑,公诉方首度解释,认为央视新址为重点消防单位,是《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相关被告人应当明知,对此具有共同注意义务。各被告人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刘发国、沙鹏等人出于利益违规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央视新址办等单位相关责任人没有阻止烟花燃放,并提供协助,均构成共同过失犯罪,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诉方认为,中央电视台新址大火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举世震惊,追究以上人员的责任并无不当。

    2 “抓捕”还是“自首”

    公诉方认为依照当时情况,被告人不算自首

    几名被告人对自己的到案经过被认定为“抓获”表示抗议。

    他们说,自己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就赶到派出所。从法律上说,逃跑后主动投案都可以算自首,他们配合前往公安机关不应该按“抓获”论处。其中有5、6名被告存在同样的质疑。

    有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他们接到央视保卫科电话就前往了,更不应该是“抓获”。

    公诉方坚持认为,依照当时的情况判断,他们不算自首。

    3 是否该按责任分等级

    多名被告人认为自己最多是间接责任

    公诉方将21人承担的责任分为3等。徐威作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工地安全工作,却无视有关规定和消防责任,滥用权力,擅自决定组织烟花燃放事宜,不听民警劝阻,是造成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刘发国、王世荣等12人是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其中包括5名央视员工和两名施工单位项目副经理。余下8人的行为被认定为“导致火灾发生”。

    对上述责任的说法,多名律师表示抗议,其中徐威的律师认为其承担的最多是“间接责任里的次要责任”,而其余不少被告人也认为,自己最多是间接责任。

    其中原央视新址办大部分被告人表示,他们是按徐威的要求履行正常工作。作为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下级,他们无权,也无力阻止。他们这次传达燃放烟花事宜时,并未告知此次燃放的规模和方案。

    而施工方人员的律师也提出,在建筑行业,业主处于强势地位,施工方通常要服从业主。虽然施工方有保护工地消防安全的责任,但这种责任是指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不应包括业主单位人为破坏的情况。如果说不制止就是犯罪,理由牵强。

   4 量刑是否应有区别

    多名辩护人希望让被告人“轻者轻,重者重”,突破“法定量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中的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该罪名的量刑范围从3年有期徒刑至7年不等。

    据参与庭审的人士介绍,量刑成为了控辩双方交战的一个焦点。公诉方认为,21人属于共同过失犯罪,都有过错。

    不少辩护人则回应,各被告人在案件中所起作用悬殊,应该在处罚中予以体现,让轻者轻、重者重。

    一些辩护人提出,希望法庭采纳突破法定量刑处罚的意见。

    ■ 辩护

    21被告人没人称无罪

    央视大火案的审理经历两天半。虽然在庭审过程中,有被告人对指控有异议,但在庭审尾声的自辩阶段,没有一个被告人称自己无罪。

    ●徐威

  (央视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主任兼北京央视国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认罪。辩护人认为其在失火前采取了防范措施,并不知道相关规定,在整个事故中应负次要责任。

  ●王世荣

  (央视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兼北京央视国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认罪,但认为自己点燃烟花行为属于“偶然”。

  ●邓炯慧

  (央视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综合业务处副处长)

  认罪,但认为不是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工作,只是临时帮忙。

  ●高宏

  (北京央视国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辩护人做无罪辩护。

  ●胡德斌

  (央视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工程处副处长)

  辩称没有通知中建央视新址项目部的田可耕、陈代义协助办理燃放准备工作。

  ●耿晓卫

  (央视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技术处副处长)

  不详。

  ●戴剑霄

  (北京央视国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安保主管)

  不详。

  【烟花联系、生产、运储人员】

  ●沙鹏

  (北京大新恒太传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认罪,辩护人做无罪辩护,并提出其有立功情节。

  ●刘发国

  (湖南省浏阳市三湘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股东)

  认罪。

  ●李小华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政务系统科技公司副总经理)

  辩护人做无罪辩护,认为其没有决策权,已多次反对烟花燃放。

  ●宋哲元(农民)

  不详。

  ●刘桂兰

  (河北省永清县供销社鞭炮日杂经营处法定代表人)

  认罪。

  ●曾旭

  (湖南省浏阳市三湘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礼花线技术员)

  认罪。

  ●薛继伟(无业)

  认罪。

  ●张炳建(无业)

  认罪。

  【建筑公司人员】

  ●田可耕

  (中建央视新台址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部副经理)

  不详。

  ●陈代义

  (中建央视新台址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部装饰部副经理)

  不详。

  ●李俊义

  (中建央视新台址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部安全部副经理)

  认罪,但认为烟花车进入工地是经央视人员同意的,他不知道要放烟花。

  ●高耀寿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央视电视文化中心工程总承包部副经理)

  辩护人做无罪辩护。

  ●陈子俊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央视电视文化中心工程总承包部安保部干部)

  辩护人做无罪辩护。

  ●刘军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央视电视文化中心工程总承包部安保部负责人)

  辩护人做无罪辩护,认为其对燃放一事予以了阻拦,称燃放不在职责范围。(据参加庭审人员介绍)


    ■ 家属反应

    “带个路就犯罪了?”

    在9页的起诉书中,前3页半用于罗列被告人姓名、职务。21人中包括多位“总经理”“主管”“负责人”,只有两人的介绍最简单:“无业”,一个是薛继伟,一个是张炳建,他们被指控运送烟花进京。

    薛继伟家在河北,平日跑运输为生,时常跟着剧组拉些设备。事发前,烟花公司的刘发国找到他,“给中央台运点炮竹。”薛继伟又找到司机张炳建,让他跑一趟。在商量的价格中,薛可以从中拿到近1000块钱的差价。当日他开着辆小轿车将张炳建运载的一车炮竹带到了河北和北京的交界处,然后自己开车返回了家里。

    “他也就是给带了个路,他连北京都没进。”薛继伟的妻子说。开庭前,薛家提前接到通知只有一个旁听名额。全家人商议后,让薛继伟的妻子上京。与济济一堂的大牌律师相比,薛家没钱请律师。最后由法院指定了一名律师帮其辩护。

    薛继伟妻子在二中院门口被一群记者围住,她匆匆跑开,“从没见过这阵势”。前两天的审理中,她就看到丈夫一眼,前日中午休庭时她以为对丈夫的审讯已经结束,下午就没有必要再参加了。她不太明白这些程序,也没搞清楚丈夫怎么就成嫌疑人了。她说,他们根本不认识徐威。

    不过,薛继伟认罪了。依据法律,参与“运输”也属于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范畴。

    尽管满肚不解,她不得不面对丈夫认罪的事实,趁着上厕所的空当,她给老家打了个电话。她还能做的,就“只有等判决了”。

文章录入:蓝泽    责任编辑:蓝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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