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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须先垫医药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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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京报 文章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2-9 16:1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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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先行垫付医药费,安监、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保以及工会等部门将参与事故调查,并邀请检察院参与。记者从北京市法制办获悉,北京市人民政府近日公布《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办法》规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为保证伤者得到及时救治,《办法》明确,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在事故调查方面,《办法》规定,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依法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检察院调查有无渎职行为
法制办相关人士表示,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工会的参与有利于维护职工权益,而检察院参与主要调查事故背后有无渎职等行为。
另外,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与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故需要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时,这些人员应当与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办法》还对隐瞒和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和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认定为该单位的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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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蓝泽 责任编辑:蓝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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