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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县5·15重大交通事故分析
作者:易安网   文章来源:易安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29 13:10:26
 

  事故概述

  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宜宾市珙县人民法院相继公开开庭审理了高县5·15重大交通事故中三名公安民警涉嫌犯罪案件,对三被告人一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周毅有期徒刑1年,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被告人王鹏翀拘役6个月,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严毅有期徒刑6个月。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9年5月15日晚11时许,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周毅在与同学、朋友聚会后,将其使用的警车(已报废)交由酒后且无驾驶证的钟胜全(已判刑)驾驶,当车行至206省道315公里+500米处时,与被害人程某驾驶的川Q89410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坐人员三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为减轻周毅的责任,高县落润乡派出所所长严毅帮钟胜全找严某顶替,并亲自开车将严某送到事故现场,后因见事故重大而作罢。其后,严毅又指使证人在作证时说钟胜全是在修理厂去开的车。5月16日,严毅利用领导委托其去看守所找钟胜全筹集赔偿款之机,又叫钟胜全将原定说法改为吃饭时钟胜全趁周毅上厕所私自将车钥匙拿去的。5月16日中午,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王鹏翀则利用其身份,擅自将钟胜全的同学周某、梁某、王某三人带进看守所,并对钟胜全说,要保周毅,就只能坚持说是在酒桌子上拿的车钥匙,唆使钟胜全作虚假供述。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周毅身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擅自将警车交由非警人员且饮酒后的钟胜全驾驶,造成三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王鹏翀、严毅身为高县公安局民警,系具有查禁犯罪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明知周毅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客观上有唆使他人作虚假供述、意图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故依法作出判决,对三被告人一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周毅有期徒刑1年,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被告人王鹏翀拘役6个月,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严毅有期徒刑6个月。

 

文章录入:蓝泽    责任编辑:蓝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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