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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编汇
作者:章仁根   文章来源:易安网博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2-15 16:38:45
 

 第一节防火基本理论

    一、引起燃烧或火灾的三个条件

    1、可燃物:

    是指在着火源作用下能被点燃,并且当火源移去后能够继续燃烧,直到燃尽的物质,如汽油、木材、纸张等;

    2、氧化物(助燃物):

    凡具有较强的氧化性能,能与可燃物发生氧化还原反应的物质叫氧化剂;如氧气、氟、碘、溴、双氧水、硝酸盐等;

    3、着火源:

    具有一定温度和热量的能源,或者说能引起可燃物质着火的能源;如火柴、烟头、电火花,蜡烛等;

    二、燃烧的种类

    1、自燃:物质受热升温而不需要明火就能自行燃烧的现象。

    2、闪燃:可燃蒸汽遇到明火发生一闪即灭的现象,是着火的前奏。

    3、着火:可燃物质在某一点被着火源引燃后,若能产生足以引燃邻近可燃物层,火焰就蔓延开来。

    三、灭火措施

    1、消除着火源:如安装防爆灯具、禁止烟火、接地保护等;

    2、控制可燃物:如以难燃物或不燃物代替易燃或可燃物质,加强排风,防止可燃物质的跑、冒、滴、漏等;

    3、隔绝空气:如用惰性气体保护,将钠放在煤油中,磷放在水中,二硫化碳用水存放;

    4、防止形成新的燃烧条件,阻止火灾范围的扩大(如设置阻火器和防止回火装置等);

    5、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四、灭火的基本方法

    1、隔离法:将可燃物质与着火源隔离开来;

    2、冷却法:将燃烧物质的温度降至着火点以下;

    3、窒息法:消除助燃物;

    4、化学抑制法:以灭火剂来抑制火灾的发展。

    五、国家的消防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第二节防火安全要求

    一、现场防火一般要求

    1、现场各种易燃物品必须有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木材、包装纸必须尽快清走。

    2、严禁在办公室、工具室、休息室、班房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严禁在木竹等易燃易爆物品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旁进行火焊、火割等明火作业。

    4、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物不得露天存放,严禁在太阳底下爆晒。

    5、采用易燃材料包装的设备在现场存放必须有防火措施(比如盖防火帆布)。

    6、在高空进行火割、电焊作业时应垫防火布以防火星溅落引起火灾。

    7、现场使用的油漆、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应放专用危险品仓库里,各种危险品应分开存放。

    二、仓库防火一般要求

    1、库房的危险品应分类存放,存放量不宜过多,且应有专用库房。

    2、仓库内设备包装用的易燃物应及时进行清理。

    3、仓库电源线路应经常进行检查,下班时应断开总电源。

    4、仓库区域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仓库内应禁止烟火。

    5、仓库区应有足够的灭火器材,并摆放在明显、易取处。

    6、仓库人员应进行消防知识的学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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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瑞明    责任编辑: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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