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3、安全生产按月考核
4、发生一至二人死亡或重任三人以上的事故,解聘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的职务;按事故责任单位的在籍人数人均罚款30元到100元;对事故责任单位的领导罚款当年总收入的10%至40%及风险抵押金;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给予开除留用或者开除;对其他负有一定责任的有关人员,视责任大小给予500——4000元罚款,降级或者解聘。
5、发生责任事故,解聘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的职务,按事故责任单位有籍人数人均罚款30——50元;对事故责任单位的领导罚款当年总收入的20%及风险抵押金,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500——4000元罚款或降级;对期货负有一定责任的有关人员,视责任大小给予警告或300——500元罚款。
6、发生轻伤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单位领导罚款200;对动力、机修、电气、运输公司等非生产单位领导罚款200元;凡发生二次以上轻伤事故和隐瞒事故不报的加倍罚款。
7、违章指挥每人次罚款100-500元,违章操作每人次罚款50-100元;严重违章罚款100-500元;一般违章罚款10-50元;上岗未统一着装每人次扣款10-20元;并对单位领导给予相应处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加重经济处罚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对不执行安全指令,不按期完成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罚款100-300元,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未遂事故,按发生重大事故程序报告、调查、分析、处理,按单位在籍人数人均罚款25元,给予单位领导500-1000元罚款;对其他负有一定责任的有关人员视责任大小给予300-500元罚款。
9、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全部费用进入责任单位成本中。
10、对安全工作有以下一步成绩之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1)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能及时制止;对发现事故征兆,能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上报,因而避免了事故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者;
(2)对故意隐瞒事故不报进行举报者;
(3)抢救事故有功者;
(4)对提出有价值的安全技术方案、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改革并有成效者。
11、重视安全生产、落实隐患整改、无违章、无事故的单位,由安全环保部提出,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给予加奖。
12、对安全生产全生产全年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评比,由安全环保部提出奖励方案,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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