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消防器材和配备:
(一) 按照GBJ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二)依据设计标准按不同的介质配备不同种类的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指定的地点,任何人不允许随意动用。每次使用后,应集中保管,而后更换同样型号和数量的有效器材;
(三)消防器材的摆放要分布合理,摆放在通风良好、明显和便于取用之处,且不影响安全疏散;
(四)消防器材不得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方,室外消防器材应有防晒、防雨、防冻的保护措施;
(五)消防栓应有明显的标志,室外消火栓周围20米内不准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第二条 消防水泵房的管理:
(一)消防水泵房是消防水的保证中心,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禁将泵房改作它用或在泵房内乱放杂物;
(二)机泵运行满足设计要求,平时要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进行盘车和机泵润滑,认真进行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试验;
(三)建立24小时值班制,做到有专人负责,严格交接班制度,对于出现的故障要立即处理不过夜,时刻保持战备状态。
第三条 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
(一)要加强对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按期进行试验;消防喷淋系统每半年试验一次;消防水炮每半年试验一次,与消防设施有关的阀门每月一次,并有记录;
(二)加强装置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经常检查并定期做防腐处理。对消防系统上的阀门、喷嘴等要经常检查、清理,损坏的要及时更换,确保零部件齐全、灵活、好用;
(三)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使用各种消防设施或器材,如确需使用,必须经厂生产办批准或安全主管领导批准,用后要立即恢复原状,并经生产办安全人员验收。如有损坏,按原价赔偿。
第四条各车间要建立消防设施和器材台帐,内容要明确具体,数量准确。
第五条 各车间要作好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的培训工作,确保员工能熟练使用各种消防设施或器材。
第六条 各部门或车间负责各自管辖区域或所属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和年度检验、换药工作,每月必须对消防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灭火器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及时填写卡片。
第七条 消防通道必须保持平坦通畅,严禁在路面上停放阻碍消防车辆通行的车辆回堆放物资。
第八条 消防器材的配备、更换和维护由安全人员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统一归口管理。
第九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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