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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比法规更管用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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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xiyun 文章来源:易安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6-30 16:0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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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监察局和国务院纠风办共同发文,将通过一年左右的时间对公路违规收费进行专项清理工作,包括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超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已还清建设贷款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等必须立即停止收费。
据媒体报道,广深高速由于超饱和运行,已经从高速路变成慢速路,而另一方面,投资方仅仅用了16年就完成收入300亿元,这个数字将近当初前期投资的两倍。这样的例子很多,北京市审计局的一份报告显示,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截至2004年12月已累计收费17亿余元,偿还贷款等款项后还剩余近6亿元。然而,相关部门允许该路段继续经营到2029年。要想富,先修路。
因此,五部门发文无疑是一个利好消费者的红头文件。可好归好,查了一下2004年经国务院通过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其中第四章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第一,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第二,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同时,该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九条也清清楚楚地载明,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原来我们是有法规的。原来国务院五部门只是将早已公布出台的法规再次重新说了一遍,不过是加了一些态度严厉的措辞,比如“坚决取缔”、“坚决撤销”。这就好比有个人在路口天天抢过路钱,然后有关部门发个通知,必须停止路上抢过路钱。是不是很好笑?在我们的印象中,早有人民警察将其绳之以法了。可是,这些违规收费的公路继续收费,这不就像那个抢过路钱的人吗?为什么没有警察叔叔过去执法,而是先说这样做是不对的,可不能有下次了。
同时我们也不明白,这个“必须”有多大的分量?如果有着强烈地方利益的公路不“必须”怎么办?其实,我更关注这个“一年左右时间”,这就意味着这些明令禁止的收费行为还将持续“一年左右时间”。在这一年左右时间里,偷偷摸摸的违规收费遂变得理直气壮。
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变法,为了让法取信于老百姓,让人在都城的南门竖一根三丈高的木头,并下命令说:“谁能把这根木头扛到北门去,就赏十两金。”人们只是围观,认为是逗你玩。于是商鞅又将赏金增加至五十两金,人们还是窃窃私语,这时有个愣头青出来将木头扛到了北门,赏金立马兑现。这事轰动秦国,人皆言商鞅法令毫不含糊。治理公路违规收费,需要的恐怕不是什么五部门,而是既定法规的“南门立木”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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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瑞明 责任编辑:瑞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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